|
[接上页] 对每个县所辖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进行优化布点,选取10%有代表性的乡镇进行监测,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在1万以上的乡镇必须进行监测。 (3)甘孜、阿坝、凉山州 对每个县所辖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进行优化布点,选取5%有代表性的乡镇进行监测,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在1万以上的乡镇必须进行监测。 2、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3、监测方法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各县级市采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其它地区采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或连续监测。 4、监测时间、频次 监测时间、频次仍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川环监站[2009]48号)执行。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1)省控重点城市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广汉等25个省控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现有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 (2)全省其余各市、县(三州除外) 对每个市、县所辖乡镇环境噪声考查范围进行优化布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乡镇个数为总数的10%,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必需进行监测。 (3)甘孜、阿坝、凉山州 对每个县所辖乡镇环境噪声考查范围进行优化布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乡镇个数为总数的5%,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必需进行监测。 2、监测指标 昼夜等效声级 3、监测方法 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4、监测时间、频次 监测时间、频次仍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川环监站[2009]48号)执行。 (四)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通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反映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后污染源环境绩效是否改善,群众是否满意。 1、本方案“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2、按本市(州)监测工作方案,完成辖区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3、对存在着群众反映强烈、举报投诉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采取日常监测与重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查清污染源的排污特征,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4、监测方法按国家、本省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五)监测结果上报 监测结果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报告上报至省站综合室。4月30日前、9月30日前上报阶段性数据,12月10日前上报全年数据。 十三、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一)“以奖促治”环境质量监测 结合“以奖促治”村庄(乡、镇)环境重点整治、城乡环境综合理治、城乡统筹环境监测试点、区域和流域环境治理、受污染土壤修复,在全省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南充、广安的6个村庄(乡、镇)开展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空气质量、土壤监测。具体监测范围见表3 1.饮用水源地水质、村庄河流(水库)水质监测 (1)监测项目 A.饮用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表2中的基本项目28项(除COD以外的项目)。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23项。 B.地表水 村庄河流(水库)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表2中的基本项目28项(除COD以外的项目)。 (2)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br / br / 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3)监测频次 7~8月开展一次监测。 2.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共3项。 (2)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两次,5月份和10月份各一次。 手工监测:在5月份和10月份各选连续的5天监测,获取小时值和日均值。 自动监测:在监测月份各连续选5天,每天连续监测,获取日均值。 在2009省级资金能力建设配备的空气移动式监测系统和农村环境质量流动监测系统建成前采用手工监测,建成后采用自动或连续监测。 3.土壤监测 (1)背景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和重点区域现场调查,重点了解以下内容:社会和自然概况:重点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条件、土壤类型、辖区总面积、农业用水资源概况、土壤环境背景值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