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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个环保重点城市每月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3前35项进行一次监测,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8个环保重点城市在4~5月对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部项目的监测,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省站在10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总站。 8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今年要形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3前35项的监测能力,2011年能独立开展前35项的监测工作。此项工作今年省环保厅将组织检查、通报,明年将纳入省环保厅对各市(州)环保系统的目标考核。 8个环保重点城市以外的市(州)环保局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3前35项全年进行一次监测,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 (2)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各市(州)环保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开展1次以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专项工作。各地编写《全市(州)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10月15日前报送省站。省站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编制《全省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并报省环保厅。 4、声环境质量监测 各地继续按规定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工作,按时向省站报送噪声监测数据。省站审核后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编制《城市噪声环境质量报告》和《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季报》。 (二)积极探索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完成“以奖促治”村庄(乡、镇)质量监测 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南充、广安6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完成中央农村环保资金“以奖促治”村庄(乡、镇)环境空气、村镇河流(水库)、饮用水源地、农田土壤的环境质量监测,并按时报省站,由省站汇总上报。 2、积极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 组织省站和有关市监测站重点开展农村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质量监测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对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素、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监测评价、监测组织等形成有效工作方案,提出和初步建立我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站另文下发),为“十二五”工作奠定基础。 (1)环境空气。在泸州、宜宾、自贡、内江、遂宁、广安等市采用无动力采样网格布点方式进行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试点。 (2)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结合农村饮用水源地分散、量大等特点,在自贡、内江市进行农村饮用水源地监测试点。 (三)继续完成富营养化环境监测 继续开展岷江、沱江、嘉陵江、长江重点断面富营养化月报监测,以及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状况预警监测。各地按时向省站报送数据。省站编制全省重点河流和湖、库富营养状况月报,按时向省环保厅报送。 (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各地要按时向省站上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有关数据。省站开展遥感数据解译,汇总并审核各地环保局提供的监测数据,按时向总站报送。并开展我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编制《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报告》,报送省环保厅和总站。 (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调整 结合事业发展、工作需要和四川实际情况,完成全省国、省控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调整。各地要按时向省站报送技术方案和相关资料,经省环保厅组织省站等进行技术论证后,于10月底前正式报国家和印发执行,以确保“十二五”环境质量监测的统一。 二、切实落实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污染源监测基本信息调查,核实污染负荷,及时上报更新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加强排污口清理,规范排污口设置;建立有效的污染源监测、监察、污控等联动协调机制,保证监督性监测的有效开展。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承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市(州)环保局,每季度对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每月监测一次)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包括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监测项目按照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监督性监测数据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站,省站审核后报送总站。同时,要在完成季度监督性监测后1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当地环保局和省站、省环保厅。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省站要在次季度(年)第一个月内编制全省季度重点污染源监测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