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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川环办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2)比对监测
  
  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废气:采样位置按照 GB/T16157-1996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不能重合但应尽可能靠近,不能从CEMS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6.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另文下发)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由监测单位派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所监测企业的每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每季度结束前完成当季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以及下一季度的生产安排,并通知环境监测站。
  
  (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 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CEM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对数据(可选取同时间段手工和自动5分钟平均值为1个数据对),颗粒物、流量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省中心站及市(州)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下级监测站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7.监测任务分工
  
  (1)省中心站
  
  承担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市(州)监测站开展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质控抽测(具体要求见本方案“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部分)、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加强质量管理检查和质控考核。
  
  (2)市(州)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除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8.监测结果报告
  
  (1)各监测承担单位,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向省中心站报送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数据(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当地环境保局和省中心站。
  
  (2)省中心站按季度收集、汇总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报送总站污染源室电子信箱,wry@cnemc.cn。数据录入、上报要求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省中心站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总站、省环保厅报送上个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各级监测站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局报告,随测随报。
  
  省中心站编写“国控、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站、省环保厅。
  
  (3)由于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各级监测站要加强“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相关企业、设备的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分析,为分析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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