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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川环办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2.监测内容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PM2.5)。在项目建成后开展试运行,验收后正式运行。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
  
  国家背景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软件实时报送。本省背景站通过网络向省站实时报送。
  
  十五、温室气体试点监测
  
  1.点位布设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成都草堂寺温室气体试点监测站。
  
  2.监测内容
  
  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在项目建成后开展试运行,验收后正式运行。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
  
  数据报送方式按总站相关要求执行。
  
  十六、地表水自动站VOCs试点监测
  
  1.监测范围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泸州沱二桥、宜宾凉江沟两个国家地表水VOCs自动监测试点站。
  
  2.监测项目
  
  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异丙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等18项。
  
  3.监测时间
  
  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天0:00、4:00、8:00、12:00、16:00和 20:00进行采样分析,即每 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每周开展一次比对工作(以总站通知为准),同时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发布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由总站调取自动站实时数据。
  
  十七、川滇跨界水域及泛珠流域同步监测
  
  按照“川滇两省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及“2009年川滇合作环境监测工作及培训会议纪要”,今年4月和10月两省仍在金沙江和泸沽湖的18个断面开展有同步监测,具体监测方案由四川省站另行制订。
  
  按照泛珠流域跨界断面同步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由省中心站组织有关市(州)站开展监测。
  
  十八、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监测
  
  省中心站组织开展攀枝花、凉山、泸州、宜宾土壤和有关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开展安宁河流域、沱江上游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另行制订。
  
  各地在重点污染源季度监督性监测时对针对生产、使用和排放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的企业,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重金属污染企业开展专项监测工作,形成季度重金属污染源监测专项报告,次季度上报季度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时一并向省站上报。省站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提交全省报告。
  
  第三部分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十九、市(州)跨界断面监测
  
  根据我省今年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省站负责开展市(州)跨界水质目标扣缴补偿金监测。省中心站在上半年制定市(州)跨界水质目标扣缴补偿金监测工作方案,并对监测所需的物质、技术、人员进行准备,下半年正式展开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另行制定。
  
  二十、地表水监督性监测
  
  1.抽测范围
  
  主要选择岷江、沱江、涪江、嘉陵江、长江地表水断面作为重点抽测范围。
  
  2.抽测项目
  
  2~4项常规指标(视具体情况确定)。
  
  3.抽测时间
  
  与地表水断面的例行监测时间同步。
  
  4.抽测方式
  
  省站组织,并派人员到监测任务承担站进行抽测,以现场抽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质量控制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中的有关规定。
  
  二十一、饮用水源地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1)8个环保重点城市,按国家的安排,接受核查监测。由总站采用随机选取或重点指定抽测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省站采用随机选取或重点指定,确定10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监测指标
  
  随机抽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任何项目或全部项目。
  
  3.质量控制
  
  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参照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现场空白样,与样品一同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样品分析测试过程中依据相应的标准方法采取适当的质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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