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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噪声监测 1.监测范围 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马尔康、康定、西昌、都江堰、江油、峨眉山、广汉市。 2.监测内容 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 3.监测方法、频次、时间 (1)监测方法 GB3096-2008,GB3222-1994 (2)频次、时间 功能区噪声每季一次(每年2月,5月,8月,11月),区域环境噪声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交通干线噪声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4.质量保证 功能区域噪声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道路交通噪声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车流量及相关指标。 5.数据报送内容 功能区噪声统计数据表,功能区噪声数据库(QN-2),功能区噪声定期监测说明;区域噪声统计数据表,区域噪声数据库(QN-1),区域噪声定期监测说明;交通干线噪声统计数据表,交通干线噪声数据库(QN-3),交通干线噪声定期监测说明。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功能区噪声,每年2月28日、5月30日、8月30日,11月30日之前,书面报告邮递,电子表格报告FTP传递; 功能区噪声,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书面报告邮递,电子表格报告FTP传递; 交通干线噪声,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书面报告邮递,电子表格报告FTP传递。 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国控企业名单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省控企业名单见四川省环保局《关于印发2009年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环发[2009]68号),新名单下发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按新名单执行。 2.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参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监督性监测同时按照《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另文下发)的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流量。 3.监测项目 (1)一般要求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表 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COD重点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等的去除效率。 (2)对于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具体要求见“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4.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5.监测布点与采样 (1)监督性监测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