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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注[2010]433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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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试验设计
  
  1.4.1 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如平行设计、交叉设计等)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包括下列方面:治疗方法(药物、剂量和具体用法)、受试研究对象及样本量、设盲方法和程度(非盲、单盲、双盲等)、对照类型、研究设计(平行、交叉)、分组方法(随机、分层等)、试验各阶段的顺序和持续时间(包括随机化前和治疗后、撤药期和单盲、双盲治疗期,应指明患者随机分组的时间,尽量采用流程图的方式以直观表示时间安排情况)、数据稽查及安全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期中分析情况。
  
  1.4.2 试验设计及对照组选择的考虑
  
  应阐明所设对照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对试验设计中涉及的药物的清洗期、给药间隔时间的合理性的考虑应进行说明。如果未采用随机化分组,则应详细解释和说明用以有效克服系统选择性偏倚的其他技术措施。
  
  如果研究中不设对照组,应说明原因。
  
  1.4.3 研究对象的选择
  
  确定合理可行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
  
  根据研究目的确定入选标准,说明适应症范围及确定依据,选择公认的诊断标准,注意疾病的严重程度和病程、病史特征、体格检查的评分值、各项实验室检验的结果、既往治疗情况、可能影响预后的因素、年龄、性别、体重、种族等。必要时进行合理的论证。
  
  从安全性和试验管理便利性考虑的排除标准应进行说明,并注意排除标准对整个研究的通用性及安全有效评价方面的影响。
  
  事先确定的剔除标准应从治疗或评价的角度考虑,并说明理由。对剔除的受试者的随访观察措施及随访时间也应进行描述。
  
  1.4.4 试验过程
  
  详细描述试验用药在临床试验中的应用过程及其相关事宜。
  
  列出试验用药的名称、剂型、规格、来源、批号(如采用多个批号,对各受试者采用的药物批号应登记)、效期及保存条件,对特殊情况的对照药品应进行说明和评价。对试验用药的用法用量(包括剂量及其确定依据、给药途径、方式和给药时间安排)应详细描述。
  
  详细描述随机化分组的方法和操作,说明随机号码的生成方法,应在附件中提供随机表(多中心的研究应按各中心分别列出)。
  
  描述盲法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何标注瓶签、编盲过程、设置应急信件,双模拟技术等)、紧急破盲的条件、数据稽查或期中分析时如何确保盲法的继续、无法设盲或可以不设盲的合理理由并说明如何控制偏倚。
  
  描述除试验药品外的其他药品的使用、禁用、记录情况及其规定和步骤,并评价其对受试药物的结果观察的影响,阐明如何区分和判断其与受试药物对观察指标的不同效应。描述保证受试者良好依从性的措施(如药品计数、日记卡、血/尿等体液标本药物浓度测定、医学事件监测等)。
  
  1.4.5 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
  
  包括具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实验室检查项目、测定时间安排、检测方法、负责人员、流程图、注意事项、各种指标的定义及其检测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说明不良事件数据的获得方法,实验室检查发现的不良事件的判断标准及其处理等。
  
  如采用的有效性或安全性指标是非常规、非标准的特殊指标,应当对其准确性、可靠性和相关性进行说明。
  
  判断疗效的主要终点指标应清晰阐述,并提供相应的确定依据(如出版物、研究指导原则等)。如使用替代指标,应提供相应依据。
  
  测定药物浓度时,详细说明生物样本的采样时间和服药时间之间的相隔时间,服药及采取标本时,饮食、合并用药、吸烟、饮酒和喝咖啡等的可能影响。样本处理和测量方法应进行方法学确证,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1.4.6 数据质量保证
  
  对保证指标测量的数据达到准确可靠的质量控制过程进行简要阐述,包括监查/稽查的情况、数据录入的一致性、数值范围和逻辑检查、盲态审核及揭盲过程等。必要时,须提供质量控制的有关文件,如数据一致性检查、数值范围和逻辑检查的原始记录、盲态审核时的原始记录、研究者与监查员间交流的质疑表等。
  
  1.4.7 统计处理方案及样本量确定
  
  应明确列出统计分析集(按意向性分析原则确定的全分析集fas、符合方案集pps、安全性数据集)的定义、试验比较的类型(如优效性、等效性或非劣效性检验)、主要指标和次要指标的定义、各种指标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国内外所公认的方法和软件)、疗效及安全性评价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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