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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1.2 药品收入* 5.1.2.1 其中:西药收入 5.1.2.2中药收入 5.1.2.2.1 内:中药饮片收入 5.1.2.2.2 中成药收入 5.1.3 其他收入 5.2 总支出* 5.2.1 医疗支出* 5.2.2 药品支出* 5.2.2.1 其中:西药费 5.2.2.2 中药费 5.2.2.2.1内:中药饮片支出 5.2.2.2.2中成药支出 5.2.3 人员支出* 5.2.4 离退休费* 6医疗、康复及预防保健服务情况 6.1 总诊疗人次数 * 6.1.1 其中:门诊人次数* 6.1.1.1 内:中医科门诊人次数 6.1.1.1.1 内:中医专家门诊人次数 6.2 总处方数(仅统计2009年12月的处方量,下同) 6.2.1 其中:中药饮片处方数 6.2.2中成药处方(包括含中成药的处方)数 6.3 是否应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预防传染病(y-是,n-否) 6.4 是否开展慢性病中西医结合防治一体化服务(y-是,n-否) 6.4.1 开展下列哪些慢性病服务(以下:y-是,n-否) a高血压 b冠心病 c糖尿病 d脑卒中 e慢性支气管炎 f肿瘤 g老年骨关节病 h其他 6.5 居民健康档案是否体现中医内容(y-是,n-否) 6.6 重点及亚健康人群保健方案是否体现中医内容(y-是,n-否) 6.7 是否提供中医康复服务(y-是,n-否) 6.8 是否开展过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健康教育(y-是,n-否) 6.9 是否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孕产妇保健咨询及指导(y-是,n-否) 7中医技术运用情况 7.1 能够运用的中医疗法种数(以下:y-是,n-否) 7.1.1 药物疗法 7.1.2 针刺疗法 7.1.3 灸法 7.1.4 推拿疗法 7.1.5 拔罐疗法 7.1.6 敷贴疗法 7.1.7 刮痧疗法 7.1.8 熏洗疗法 7.1.9 穴位注射疗法 7.1.10 热熨疗法 7.1.11 针刀疗法 7.1.12 放血疗法 7.1.13 点穴疗法 7.1.14 气功疗法 7.1.15 正骨疗法 7.1.16 药膳疗法 7.1.17 脏器疗法 7.1.18 水疗 7.1.19 浴疗 7.1.20 磁疗 7.1.21 蜂疗 7.1.22 7.1.23 7.1.24 7.2 应用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推广的中医适宜技术种数 8中药服务情况 8.1.1 中药房面积(平方米) 8.1.2 中药饮片品种数 8.1.3 中成药品种数 8.2 是否设置中药煎药室(y-是,n-否) 8.2.1 煎药机(台)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一、调查范围 本表要求由辖区内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填写。 第二名称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不填写本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写本表: (一)第二名称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如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2009年12月31日24时以后撤销(包括合并、破产、倒闭等,下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 (三)2009年1月1日0时以后新建(包括合并、新设立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 (四)原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在2009年12月31日24时以后变更为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但在2009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变更为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不在本表调查范围内)。 二、调查时段 本表调查时段为2009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除指明调查资料时段的指标(如2006至2009年基层引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总处方数)外,收入与支出、医疗服务等包含的时期数据,以2009年全年的数据为准;人员、房屋、设备、中医技术运用、中药服务等包含的时点数据,以2009年12月31日24时的数据为准。 三、填表要求 (一)填表机构:本调查表由被调查医疗机构填写。 对于2009年12月31日24时以后撤销的医疗机构,相应调查表基本信息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其他指标可以不填写。 (二)数据来源:表中带星号的调查指标一律按照本机构2010年1月底前,通过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报送的卫统1-2表(国统制[2009]56号)年报数据填写。 对不带星号的调查指标,应严格依照本方案指标解释填写,如人员情况依据医疗机构人事部门登记数据,医疗服务情况依据2009年医疗机构病案统计资料,收入与支出情况依据2009年底医疗机构财务报表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