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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4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7、执业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18、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依法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19、执业助理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20、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21、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指卫生技术人员中,通过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或确有专长考核,并取得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22、注册护士:指依法取得注册护士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23、具有中医护理学相关专业学历的护理人员:指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中医职业学校、高等本专科中医院校护理专业学历,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

  24、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护理人员:指不具有中医护理学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接受过100个学时以上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护理技术人员。

  2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6、见习医师: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中医见习医师指中医学专业的见习医师。

  27、学历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已取得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学历证书的人员。以2009年12月31日已取得的最高学历证书为依据统计人员数。

  28、职称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取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2009年12月31日已取得的最高职称为依据统计人员数。

  29、年龄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对各年龄段按照2009年12月31日的实际年龄统计人员数。

  30、无资格从业人员:指未取得任何执业资格,但在医疗机构中实际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人员。

  31、参加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人数:是指本单位人员参加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且以中医内容为主,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的人数。

  32、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培训的人员:指不具有中医药类院校专业学历的人员接受过100个学时以上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技术人员。

  33、乡村医生:指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

  34、以中医药知识为主的乡村医生:指主要运用中医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的乡村医生。

  35、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指能够利用中医和西医两种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的乡村医生。

  36、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数:指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的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

  37、2006年至2009年新进卫生技术人员:指医疗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或录用的具有中等以上医药专业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在上述期间曾聘用或录用现已离开本医疗机构的人员。

  38、2006年至2009年基层引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或录用的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从其他医疗机构中聘用的兼职人员,以及在上述期间曾聘用或录用现已离开本医疗机构的人员。

  返聘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的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人员。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中专学历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的、具有中专学历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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