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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7.1.1.2 大专 2.7.1.1.3 中专 2.7.1.2 专业需求 2.7.1.2.1 其中:中医类专业 2.7.1.2.2 中药类专业 3设备情况(台) 3.1 tdp神灯 3.2电针仪 3.3中药饮片柜 3.4其他(5百元以上) 4年收入情况(元) 4.1 总收入 * 4.1.1 其中:中药收入 4.1.1.1内:中成药收入 4.1.1.2 中药饮片收入 5医疗服务情况 5.1 总诊疗人次数 * 5.1.1 其中:中医诊疗人次数 5.2 总处方数(仅统计2009年12月的处方量,下同) 5.2.1 其中:中药饮片处方数 5.2.2 中成药处方(包括含中成药的处方)数 5.3 运用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最多的前五位病种 ,,,, (注:请参照本方案所附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病名代码表,顺次填入代码) 6中医技术运用情况 6.1 能够运用的中医疗法种数(以下:y-是,n-否) 6.1.1 药物疗法 6.1.2 针刺疗法 6.1.3 灸法 6.1.4 推拿疗法 6.1.5 拔罐疗法 6.1.6 敷贴疗法 6.1.7 刮痧疗法 6.1.8 穴位注射疗法 6.1.9 热熨疗法 6.1.10 6.1.11 6.1.12 6.2 应用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推广的中医适宜技术种数 7中药服务情况 7.1 中药饮片品种数 7.2 中成药品种数 7.3 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品种数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 日 一、调查范围 本表要求由辖区内所有的村卫生室填写。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写本表: (一)2009年12月31日24时以后撤销(包括合并、破产、倒闭等,下同)的村卫生室; (二)2009年1月1日0时以后新建(包括合并、新设立等)的村卫生室; (三)原为村卫生室,在2009年12月31日24点以后变更为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但在2009年1月1日0点至2009年12月31日24点期间变更为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不在本表调查范围内)。 二、调查时段 本表调查时段为2009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除指明调查资料时段的指标(如总处方数)外,收入与支出、医疗服务等包含的时期数据,以2009年全年的数据为准;人员、设备、中医技术运用、中药服务等包含的时点数据,以2009年12月31日24时的数据为准。 三、填表要求 (一)填表机构:本调查表由被调查医疗机构填写。 对于2009年12月31日24时以后撤销的医疗机构,相应调查表基本信息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其他指标可以不填写。 (二)数据来源:表中带星号的调查指标一律按照本机构2010年1月底前,通过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报送的卫统1-1表(国统制[2009]56号)年报数据填写。 对不带星号的调查指标,应严格依照本方案指标解释填写。 (三)数据格式:每一个指标都必须填写,不得有空缺。对于没有相关数据的指标,除有特别说明的外,数值型指标填写“0”(所有数值型指标均不包括小数),选择型指标填写“n”,汉字型指标填写“-”。 (四)填写要求:所有数据都应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对于数值型指标,填写时应注意填在小方框内,右对齐;对于多项选择型指标,填写选项代码时,应按备选项排列次序填写;对于汉字型指标,填写时应清晰、易辨认。需要对已填数据进行修改的,应先用单横线删除原数据,然后在原数据右边空白处用红色字迹更正,并批注更改者姓名及更改日期。 (五)特别说明 1、机构属性代码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填写。 2、联系电话无座机号码的,请填写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前3位填在“区号”前的方框里,后8位填在“区号”后的方框里。 四、统计口径 (一)表中带星号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国家统计局2009年批准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国统制[2009]56号)及其相关参考文件一致。 有关指标解释见附件。 (二)表中第五项中有关运用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最多的前五位病种,请参照下列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病名代码表,顺次填入代码。
(三)表中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卫生院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五、主要审核关系 (一) 第2.1.1项[执业医师]≥(第2.1.1.1.1项[中医执业医师]+第2.1.1.1.2项[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第2.1.1.1.3项[民族医执业医师]); (二) (第2.1.1.1.1项[中医执业医师]+第2.1.1.1.3项[民族医执业医师])≥第2.1.1.2项[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