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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7.1.1.2 大专 

  2.7.1.1.3 中专 

  2.7.1.2 专业需求

  2.7.1.2.1  其中:中医类专业

  2.7.1.2.2 中药类专业 

  3设备情况(台)

  3.1 tdp神灯   3.2电针仪

  3.3中药饮片柜  3.4其他(5百元以上)

  4年收入情况(元)

  4.1 总收入 *

  4.1.1  其中:中药收入

  4.1.1.1内:中成药收入 

  4.1.1.2 中药饮片收入

  5医疗服务情况

  5.1 总诊疗人次数 *

  5.1.1 其中:中医诊疗人次数

  5.2 总处方数(仅统计2009年12月的处方量,下同) 

  5.2.1  其中:中药饮片处方数

  5.2.2  中成药处方(包括含中成药的处方)数 

  5.3 运用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最多的前五位病种 ,,,,

  (注:请参照本方案所附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病名代码表,顺次填入代码)

  6中医技术运用情况

  6.1 能够运用的中医疗法种数(以下:y-是,n-否)

  6.1.1 药物疗法 6.1.2 针刺疗法 6.1.3 灸法 

  6.1.4 推拿疗法 6.1.5 拔罐疗法 6.1.6 敷贴疗法 

  6.1.7 刮痧疗法 6.1.8 穴位注射疗法 6.1.9 热熨疗法 

  6.1.10   6.1.11  6.1.12

  6.2 应用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推广的中医适宜技术种数

  7中药服务情况

  7.1 中药饮片品种数

  7.2 中成药品种数 

  7.3 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品种数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村卫生室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调查范围

  本表要求由辖区内所有的村卫生室填写。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写本表:

  (一)2009年12月31日24时以后撤销(包括合并、破产、倒闭等,下同)的村卫生室;

  (二)2009年1月1日0时以后新建(包括合并、新设立等)的村卫生室;

  (三)原为村卫生室,在2009年12月31日24点以后变更为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但在2009年1月1日0点至2009年12月31日24点期间变更为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不在本表调查范围内)。

  二、调查时段

  本表调查时段为2009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除指明调查资料时段的指标(如总处方数)外,收入与支出、医疗服务等包含的时期数据,以2009年全年的数据为准;人员、设备、中医技术运用、中药服务等包含的时点数据,以2009年12月31日24时的数据为准。

  三、填表要求

  (一)填表机构:本调查表由被调查医疗机构填写。

  对于2009年12月31日24时以后撤销的医疗机构,相应调查表基本信息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其他指标可以不填写。

  (二)数据来源:表中带星号的调查指标一律按照本机构2010年1月底前,通过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报送的卫统1-1表(国统制[2009]56号)年报数据填写。

  对不带星号的调查指标,应严格依照本方案指标解释填写。

  (三)数据格式:每一个指标都必须填写,不得有空缺。对于没有相关数据的指标,除有特别说明的外,数值型指标填写“0”(所有数值型指标均不包括小数),选择型指标填写“n”,汉字型指标填写“-”。

  (四)填写要求:所有数据都应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对于数值型指标,填写时应注意填在小方框内,右对齐;对于多项选择型指标,填写选项代码时,应按备选项排列次序填写;对于汉字型指标,填写时应清晰、易辨认。需要对已填数据进行修改的,应先用单横线删除原数据,然后在原数据右边空白处用红色字迹更正,并批注更改者姓名及更改日期。

  (五)特别说明

  1、机构属性代码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填写。

  2、联系电话无座机号码的,请填写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前3位填在“区号”前的方框里,后8位填在“区号”后的方框里。

  四、统计口径

  (一)表中带星号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国家统计局2009年批准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国统制[2009]56号)及其相关参考文件一致。

  有关指标解释见附件。

  (二)表中第五项中有关运用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最多的前五位病种,请参照下列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病名代码表,顺次填入代码。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1

小儿腹泻

02

疱疹病毒性面神经炎

03

带状疱疹

04

小儿缺铁性贫血

05

白细胞减少症

06

抑郁性神经症

07

脑血栓

08

假性延髓麻痹

09

偏头痛

10

不寐

11

三叉神经痛

12

面瘫

13

周围性面神经麻痹

14

急性结膜炎

15

麦粒肿

16

高血压

17

感冒头痛

18

急性咽痛

19

扁桃体炎

20

喉炎

21

变态反应性鼻炎

22

哮喘

23

牙痛

24

腮腺炎

25

小儿食积

26

功能性消化不良

27

溃疡性结肠炎

28

婴幼儿便秘

29

肛裂

30

直肠脱垂

31

肛门病术后

32

婴幼儿湿疹

33

银屑病

34

痤疮

35

足跟痛

36

肱骨外上髁炎(网球肘)

37

膝关节骨关节炎

38

四肢手术后疼痛

39

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凸症

40

强直性脊柱炎

41

腰椎间盘突出症及其并发症

42

腰肌劳损

43

颈椎病

44

落枕

45

腱鞘囊肿

46

肩痛

47

肩周炎

48

女性尿道综合征

49

前列腺增生

50

吊阴痛

51

急性乳腺炎

52

肾阳虚月经不调

53

痛经

54

宫颈糜烂

55

急性胃痛

56

婴儿吐乳症

57

小儿遗尿

58

儿童精神发育迟滞

59

急性腰扭伤

60

伸膝装置外伤性粘连

61

腰椎峡部裂并滑脱症

62

骨折

63

中风及其后遗症



  

  (三)表中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卫生院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五、主要审核关系

  (一) 第2.1.1项[执业医师]≥(第2.1.1.1.1项[中医执业医师]+第2.1.1.1.2项[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第2.1.1.1.3项[民族医执业医师]);

  (二) (第2.1.1.1.1项[中医执业医师]+第2.1.1.1.3项[民族医执业医师])≥第2.1.1.2项[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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