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0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1.1.1.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1.1.1.8社区卫生服务站

  4.1.1.1.9乡镇卫生院

  4.1.1.1.10门诊部

  4.1.1.1.10.1 内:中医门诊部

  4.1.1.1.10.2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4.1.1.1.10.3  民族医门诊部 

  4.1.1.1.11 村卫生室 

  4.1.1.2 非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数

  4.1.1.2.1  内:中医医院 

  4.1.1.2.2 中西医结合医院

  4.1.1.2.3 民族医医院

  4.1.1.2.4 综合医院 

  4.1.1.2.5 中医专科医院 

  4.1.1.2.6  专科医院 

  4.1.1.2.6.1 内:开设中医科的专科医院 

  4.1.1.2.7门诊部

  4.1.1.2.7.1 内:中医门诊部

  4.1.1.2.7.2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4.1.1.2.7.3 民族医门诊部 

  4.1.1.2.8 诊所 

  4.1.1.2.8.1  内:中医诊所 

  4.1.1.2.8.2 中西医结合诊所

  4.1.1.2.8.3 民族医诊所

  4.1.1.2.9 其他非政府办医疗机构 

  4.1.2 中医适宜技术推广

  4.1.2.1 本地区中医适宜技术推广种数

  4.1.2.2 本地区中医适宜技术培训总人次 

  4.2 继续教育状况

  4.2.1 是否成立了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y-是,n-否)

  4.2.2 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负责人员情况(1-专职,2-兼职,3-无) 

  4.2.3 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数量 

  4.2.4 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总额(万元) 

  4.2.5 本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投入总额(万元) 

  4.3 投入状况

  4.3.1 中医事业财政总投入(万元) 

  4.3.1.1  其中:上级财政补助(万元) 

  4.3.2 本级财政卫生拨款(万元)

  4.3.2.1  其中:中医事业费(万元)

  4.3.2.1.1 内:经常性投入(万元)

  4.3.2.1.2专项投入(万元) 

  4.3.2.1.2.1 内:基本建设投入(万元) 

  4.4 中医药管理机构状况

  4.4.1 县级卫生局是否设立中医股(y-是,n-否)

  4.4.1.1 县级卫生局是否有中医药工作专职人员(y-是,n-否)

  5 2009年新农合制度中有关中医药政策落实情况

  5.1 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数 

  5.1.1 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相对西医的提高幅度(%) 

  5.2 纳入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的中成药品种数 

  5.2.1 中成药报销比例相对西药的提高幅度(%)

  5.3 中药饮片是否纳入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y-是,n-否)

  5.4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否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y-是,n-否)

  5.5 住院报销人次数 

  5.5.1  其中:中医医院住院报销人次数

  5.6.1 中医医院住院是否降低新农合报销起付线(y-是,n-否)

  5.6.2 中医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的提高幅度(%)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一、调查范围

  本表要求由县(区、市)卫生局填写。

   二、调查时段

  本表调查时段为2009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除特别指明调查资料时段的指标外,对于“本地区中医适宜技术培训总人次”等时期数据,以2009年全年的数据为准;对于“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数量”等时点数据,以2009年12月31日24时的数据为准。

   三、填表要求

  (一)数据格式:每一个指标都必须填写,不得有空缺。对于没有相关数据的指标,除有特别说明的外,数值型指标填写“0”(所有数值型指标均不包括小数),选择型指标填写“n”,汉字型指标填写“-”。

  (二)填写要求:所有数据都应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对于数值型指标,填写时应注意填在小方框内,右对齐;对于多项选择型指标,填写选项代码时,应按备选项排列次序填写;对于汉字型指标,填写时应尽量清晰、易于辨认,避免潦草。需要对已填数据进行修改的,应先用单横线删除原数据,然后在原数据右边空白处用红色字迹更正,并批注更改者姓名及更改日期。

  (三)特别说明

  医疗服务体系中医疗机构数量按医疗机构2009年12月31日24时的类别代码统计。

   四、主要审核关系

  (一)第2.1项[全县(区)总人口]≥(第2.1.1项[城镇人口]+第2.1.2项[乡村人口]);

  (二)第4.1.1项[全县(区)辖区内医疗机构总数]=(第4.1.1.1项[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数]+第4.1.1.2项[非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数]);

  (三)第4.1.1.1项[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数]≥(第4.1.1.1.1项[中医医院]+第4.1.1.1.2项[中西医结合医院]+......+第4.1.1.1.11项[村卫生室]);

  (四)第4.1.1.1.1项[中医医院]≥(第4.1.1.1.1.1项[县级中医医院]+第4.1.1.1.1.2项[地市级中医医院]+ 第4.1.1.1.1.3项[省部级中医医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