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了解医疗机构中医药科研基础条件、人力资源、经费投入和成果转化等情况,分析医疗机构中医药科研资源投入及产出现状,探讨加强中医临床科研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

  (七)了解中医药发展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考察各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支持程度,分析有关政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产生的影响,研究提出促进相关政策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调查内容

  (一)中医医疗服务资源状况:医疗机构中医药有关科室、房屋、人员、床位、特色设备等配置状况。

  (二)中医药服务提供情况: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量、服务质量、中医各临床科室服务情况。

  (三)中医医疗机构运营情况:中医医疗机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业务收入与支出情况、政府补助情况、人才引进情况等。

  (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医疗机构中医重点专科、优势病种、特色疗法,特色优势服务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益状况等。

  (五)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数及其结构状况、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医疗机构对中医药从业人员的需求情况。

  (六)医疗机构中医药科研基本情况:中医药科研基础设施设备、人员队伍、科研经费、成果转化和应用情况等。

  (七)中医药发展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省级以下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状况、各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经费投入状况、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有关中医药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三、调查对象

  (一)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村卫生室);

  (四)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

  (五)中医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

  四、调查方法

  调查采用统一设计的调查表,由调查对象自我填写。

  对于医疗机构,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调查对象填报调查表,并负责调查表的收集、核查以及调查数据的录入和提交。

  五、调查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调查的顺利开展和调查的质量,必须对调查的每一个环节实行严格质量控制,并贯穿于调查全过程。

  (一)调查方案设计和论证

  调查方案设计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围绕调查目的对调查指标进行认真筛选和清晰解释。对调查方案进行反复、多方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及专家的意见。调查方案设计完成后组织开展预调查,检验其科学合理性及可行性。

  (二)预调查

  各省(区、市)在开展正式调查前,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预调查,进一步熟悉调查内容、调查工作流程、调查组织与管理,积累调查实施经验。

  (三)调查对象清查

  各省(区、市)在开展正式调查前,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属于本次调查范围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省级、地市级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将医疗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医疗机构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设置/主办单位代码、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法定代表人、执业地点、联系电话、填表类型-表号等登记造册后,报送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四)人员培训

  1、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各级调查组织管理人员、质量核查人员和填表人员等。

  2、通过培训,使各级调查组织管理人员、质量核查人员和填表人员等了解开展本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明确调查范围和指标含义,掌握数据填报和质量控制办法及其要求。培训结束后,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级调查组织管理人员、质量核查人员和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地市级和县级调查组织管理人员和质量核查人员的培训;地市级或县级负责调查填表人员的培训。

  (五)数据核查

  1、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质量核查人员对本辖区内的调查对象提交的调查表逐份审核,对录入的调查数据逐条校对。

  2、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查本辖区内各县(区、市)上报的调查表总数与应调查对象总数的一致性;随机抽取各县(区、市)调查对象总数的5%,复核录入数据与填报数据的一致性;对本级所属医疗机构填报的调查表进行审核。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