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4.4.3中医药基础研究项目经费

  3 2009年医疗保险制度中有关中医药政策落实情况

  3.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1.1 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数 *

  3.1.1.1 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相对西医的提高幅度(%) *

  3.1.2 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药品报销目录的中成药品种数 *

  3.1.2.1 中成药报销比例相对西药的提高幅度(%)  *

  3.1.3 中药饮片是否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药品报销目录(y-是,n-否)*

  3.1.4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否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报销范围(y-是,n-否)*

  3.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2.1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数 *

  3.2.1.1 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相对西医的提高幅度(%) *

  3.2.2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药品报销目录的中成药品种数 *

  3.2.2.1 中成药报销比例相对西药的提高幅度(%)  *

  3.2.3 中药饮片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药品报销目录(y-是,n-否)*

  3.2.4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y-是,n-否)*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一、调查范围

  本表要求由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地(市、州)卫生局填写。

  二、调查时段

  本表调查时段为2009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除特别指明调查资料时段的指标(如2006-2009年本级立项的中医药科研课题数)外,对于“本级财政卫生拨款”等时期数据,以2009年全年的数据为准;对于“实有人数”等时点数据,以2009年12月31日24时的数据为准。

  三、填表要求

  (一)数据格式:每一个指标都必须填写,不得有空缺。对于没有相关数据的指标,除有特别说明的外,数值型指标填写“0”(所有数值型指标均不包括小数),选择型指标填写“n”,汉字型指标填写“-”。

  (二)填写要求:所有数据都应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对于数值型指标,填写时应注意填在小方框内,右对齐;对于多项选择型指标,填写选项代码时,应按备选项排列次序填写;对于汉字型指标,填写时应尽量清晰、易于辨认,避免潦草。需要对已填数据进行修改的,应先用单横线删除原数据,然后在原数据右边空白处用红色字迹更正,并批注更改者姓名及更改日期。

  (三)特别说明

  表中标记星号的指标由地(市、州)卫生局填写,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必填写。

  四、主要审核关系

  (一)第1.5项[下设直属单位数目]≥(第1.5.1项[医疗机构]+第1.5.2项[研究机构]+第1.5.3项[教育机构]);

  (二)第2.1.1项[本级财政卫生拨款]≥第2.1.1.1项[中医事业费];

  (三)第2.1.1.1项[中医事业费]≥(第2.1.1.1.1项[经常性投入]+第2.1.1.1.2项[专项投入]);

  (四)第2.1.1.1.2项[专项投入]≥第2.1.1.1.2.1项[基本建设投入];

  (五)第2.3.2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本级财政投入总额]≥(第2.3.2.1项[教育部门]+第2.3.2.2项[中医药<卫生>部门]);

  (六)第2.3.3.3项[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数量]≥(第2.3.3.3.1项[理论培训基地数量]+第2.3.3.3.2项[临床实践基地数量]);

  (七)第2.3.3.3.1项[理论培训基地数量]≥第2.3.3.3.1.1项[2009年开展培训工作的基地数量];

  (八)第2.3.3.3.2项[临床实践基地数量]≥第2.3.3.3.2.1项[2009年开展培训工作的基地数量];

  (九)第2.4.1.2项[科技管理的人员数]≥(第2.4.1.2.1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管理人员数]+第2.4.1.2.2项[具有本科学位的管理人员数]);

  (十)第2.4.1.2项[科技管理的人员数]≥第2.4.1.2.3项[具有中医药专业背景的人员数];

  (十一)第2.4.3项[2006-2009年本级立项的中医药科研课题数]≥(第2.4.3.1项[中医临床研究项目数]+第2.4.3.2项[中药研究项目数]+第2.4.3.3项[中医药基础研究项目数]);

  (十二)第2.4.4项[2006-2009年本级立项课题资助总经费]≥(第2.4.4.1项[中医临床研究项目经费]+第2.4.4.2项[中药研究项目经费]+第2.4.4.3项[中医药基础研究项目经费])。

  

  
中医基本现状调查有关指标解释

  


  一、基本信息

  1、医疗机构: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于医疗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要求填报,如人员、经费和工作量不能与上级单位分开,仅要求填报基本情况,其他数字计入上级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不要求填报,分支机构数字计入上级机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