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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兼职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从其他医疗机构聘用的兼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39、参加养老保险人数:指医疗机构在岗职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指医疗机构在岗职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三、床位情况 40、编制床位:指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定的床位数。 41、实有床位:指2009年12月31日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待床。 42、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2009年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时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术,超过半年的加床。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病床。 43、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2009年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时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时住院人数)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加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时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作为实际占用床位1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1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1人。 44、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2009年所有出院人数的住院床日之总和。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的住院床日数。 四、房屋及基本建设面积 45、医疗机构总占地面积:指医疗机构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46、房屋建筑面积:指医疗机构购建且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租房面积。 47、业务用房面积: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医技科室、行政管理、保障和院内生活用房面积。 48、危房面积: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建筑面积。 49、租房面积:指医疗机构使用的、无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入租房面积。 50、现用主体建筑建成时间:指医疗机构现有的门诊楼、住院楼或医技楼等主要建筑最早完成建设的时间。 51、最近一次主体建筑改建完成时间:指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对现有的门诊楼、住院楼或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完成改建的时间。正在改建过程中的填写改建工程预期结束时间。 五、设备情况 52、医疗设备总值:指医疗机构设备管理部门登记在案的现有各种可用于诊断、治疗、康复的医疗设备原值总和。 中医特色诊疗设备总值: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具有中医特色的仪器、设备、器具等的设备原值总和。 53、上报医疗设备:指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的医疗设备。“其他”可参照医院有关建设标准,以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相关规定填报。 54、中医特色诊疗设备: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具有中医特色的仪器、设备、器具。“其他特色诊疗设备”可参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附表7中所列举的中医诊断、治疗、康复和理疗设备填写。 六、收入与支出 5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项指标解释与《医院会计制度》一致;营利性医疗机构与《企业会计制度》一致。 56、财政补助收入:指医疗机构直接通过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以财政部门预算补助获得的各类事业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中的基本支出补助(经常性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专项补助)按财政补助科目填报。项目支出补助包括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专项投资,如基本建设投资。 57、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58、门诊收入:包括挂号、诊察、诊查、检查、治疗、手术、化验和其他收入。 59、中医治疗收入:指运用中医传统技能及特殊治疗方法如针灸、推拿、刮痧、手法复位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包含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类,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医及民族医类诊疗项目的收入。 60、中药制剂收入:指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本机构自制中药制剂以及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所获得的收入。 61、住院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检查、治疗、手术、化验、护理和其他收入。 6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接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