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1.16 药膳疗法 6.1.17 脏器疗法 6.1.18 水疗 6.1.19 浴疗 6.1.20 磁疗 6.1.21 蜂疗 6.1.22 6.1.23 6.1.24 6.2 应用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推广的中医适宜技术种数 7中药服务情况 7.1 中药饮片品种数 7.2 中成药品种数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一、调查范围 本表要求由辖区内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所填写。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写本表: (一)2009年12月31日24时以后撤销(包括合并、破产、倒闭等,下同)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所; (二)2009年1月1日0时以后新建(包括合并、新设立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所; (三)原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所,在2009年12月31日24时以后变更为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但在2009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变更为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不在本表调查范围内)。 二、调查时段 本表调查时段为2009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除指明调查资料时段的指标(如总处方数)外,收入与支出、医疗服务等包含的时期数据,以2009年全年的数据为准;人员、设备、中医技术运用、中药服务等包含的时点数据,以2009年12月31日24时的数据为准。 三、填表要求 (一)填表机构:本调查表由被调查医疗机构填写。 对于2009年12月31日24时以后撤销的医疗机构,相应调查表基本信息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填写,其他指标可以不填写。 (二)数据来源:表中带星号的调查指标一律按照本机构2010年1月底前,通过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报送的卫统1-1表(国统制[2009]56号)年报数据填写。 对不带星号的调查指标,应严格依照本方案指标解释填写。 (三)数据格式:每一个指标都必须填写,不得有空缺。对于没有相关数据的指标,除有特别说明的外,数值型指标填写“0”(所有数值型指标均不包括小数),选择型指标填写“n”,汉字型指标填写“-”。 (四)填写要求:所有数据都应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对于数值型指标,填写时应注意填在小方框内,右对齐;对于多项选择型指标,填写选项代码时,应按备选项排列次序填写;对于汉字型指标,填写时应清晰、易辨认。需要对已填数据进行修改的,应先用单横线删除原数据,然后在原数据右边空白处用红色字迹更正,并批注更改者姓名及更改日期。 (五)特别说明 1、机构属性代码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填写。 2、联系电话无座机号码的,请填写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前3位填在“区号”前的方框里,后8位填在“区号”后的方框里。 四、统计口径 表中带星号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国家统计局2009年批准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国统制[2009]56号)及其相关参考文件一致。 有关指标解释见附件。 五、主要审核关系 (一) 第2.1.1项[执业医师]≥(第2.1.1.1.1项[中医执业医师]+第2.1.1.1.2项[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第2.1.1.1.3项[民族医执业医师]); (二) (第2.1.1.1.1项[中医执业医师]+第2.1.1.1.3项[民族医执业医师])≥第2.1.1.2项[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三) 第2.1.2项[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1项[中医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2项[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3项[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四) (第2.1.2.1.1项[中医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3项[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第2.1.2.2项[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五) 第2.2.1项[本科]≥第2.2.1.1[中医〔药〕专业]; (六) 第2.2.2项[大专]≥第2.2.2.1项[中医〔药〕专业]; (七) 第2.2.3项[中专]≥第2.2.3.1项[中医〔药〕专业]; (八) 第2.2.4项[无学历]≥第2.2.4.1项[中医〔药〕技术人员]; (九) 第2.3.1项[25岁及以下]≥第2.3.1.1项[中医〔药〕专业]; (十) 第2.3.2项[26-45岁]≥第2.3.2.1项[中医〔药〕专业]; (十一) 第2.3.3项[46-55岁]≥第2.3.3.1项[中医〔药〕专业]; (十二) 第2.3.4项[56-60岁]≥第2.3.4.1项[中医〔药〕专业]; (十三)第2.3.5项[60岁以上]≥第2.3.5.1项[中医〔药〕专业]; (十四)第2.5项[兼职中医药从业人员]≥第2.5.1项[外聘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