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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总行作为一级法人,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办法和报表体系,统一编制财务计划,统一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发布财务信息。总行法人代表逐级授权,各级行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各基本核算单位对辖内经营成果负责,总行对全行经营成果负责。总行逐级制定下达年度财务目标,并就财务目标实绩进行考核。总行集中全行的财务资源进行分配,统一缴纳所得税,并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条 农业银行财务管理遵循“讲求效益、集中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
  
  (三)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合理配置财务资源,逐步推行按部门、产品的财务分类管理;
  
  (四)强化资本经营,提高盈利水平,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及其运动的管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管理全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二)管理全行的财务收支和利润分配;
  
  (三)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和财产的购建、维修和管理;
  
  (四)处理资金、财产多缺;
  
  (五)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八条 财务管理职责。
  
  (一)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总行向一级分行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一级法人负责,以财务和会计活动的监督为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总行的有关要求,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和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以效益为目标,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和经营指标计划,对本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支持财务人员行使职权,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行长(总会计师)协助行长组织领导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负责。
  
  (三)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计划,组织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参与业务经营管理,及时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审查资金和进行财产多缺处理;办理年度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合理分配利润;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各有关部门应围绕全行的经营目标,自觉履行各自职责,并配合财务部门开展财务活动,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第九条 财务机构和人员。各级行应当设置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财务人员,保证本行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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