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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57章 雇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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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因机器或工厂设备故障,或因其他不能预见的任何紧急事故而有此需要,雇主可要求雇员在休息日工作。
  
  (3)雇主若根据第(2)款要求雇员在休息日工作,须
  
  在该日之后48小时内通知该雇员作为代替该休息日的另一休息日的日期,该另一休息日须定于原本指定的休息日之后30天内。
  
  第57章  第20条自愿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
  
  (1)雇员可自行提出请求并在其雇主同意下,在休息日为该雇主工作。
  
  (2)雇员可应其雇主的请求,在休息日为该雇主工作。
  
  第57章  第21条无效条件
  
  如雇佣合约订有任何条件,使雇员必须在根据本部给予的休息日工作方可获付给每年花红或年终酬金或部分年终酬金者,该条件须属无效。
  
  (由1984年第48号第10条修订)
  
  (第IV部由1970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第57章  第21A条第ⅣA 部的适用范围
  
  第IVA部
  
  职工会不受歧视的保障
  
  第21C条适用于所有获得或行将获得雇主提出雇佣要约,或以其他方式成为准雇员的人。
  
  (由1990年第41号第7条代替)
  
  第57章  第21B条雇员参加职工会及其活动的权利
  
  (1)任何雇员,在其本人与雇主之间,享有以下权利─
  
  (a)作为或成为根据《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登记的职工会会员或职员的权利;
  
  (b)凡为职工会会员或职员,享有在适当时间参加该职工会活动的权利;
  
  (c)联同他人按照《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的条文,组织职工会或申请将职工会登记的权利; (由1997年第101号第26条修订)*(d)(由1997年第135号第4(1)及14(1)条废除) (2)任何雇主,或任何代表雇主的人,如─
  
  (a)阻止或阻吓,或作出任何作为以刻意阻止或阻吓雇员行使第(1)款所授予的任何权利;或
  
  (b)因雇员行使任何该等权利而终止其雇佣合约、惩罚或以其他方式歧视该雇员,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 (由1988年第24号第2条修订;由1995年第103号第5条修订)
  
  (3)在本条中─
  
  “工作时间”(working hours),就雇员而言,指其按照与雇主订立的合约所须工作的任何时间;
  
  “适当时间”(appropriate time),就雇员参加职工会任何活动而言,指─
  
  (a)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或
  
  (b)其工作时间以内的时间,而按照与其雇主或任何代表其雇主的人所议定的安排,或得到其雇主或任何代表其雇主的人给予的同意,容许在该时间内参加该等活动。
  
  [比照 1971 c. 72 s. 5(1)、(2) & (5) U.K.]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 本段由1997年第101号增补。关于1997年第101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4(1)及(2)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4(1)及(2)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14(2)条。
  
  第57章  第21C条以受要约人并非职工会会员作为雇佣要约的条件
  
  任何人,不论其本人或代表他人聘用雇员时,在雇佣要约中包括以下条件或规定─
  
  (a)如受要约人是职工会会员或职员,他须承诺放弃其会籍或职位;
  
  (b)受要约人须承诺不成为职工会会员或职员;或
  
  (c)受要约人须承诺不联同他人按照《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的条文组织职工会或申请将职工会登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 (由1988年第24号第2条修订;由1995年第103号第6条修订)
  
  第57章  第21D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第21D至21J条由1997年第98号增补。关于1997年第98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5(1)及(2)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5(1)及(2)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2)条)。关于与1997年第135号第3条有关的过渡性条文,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1)(b)条及附表2第I部。
  
  第57章  第21E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第21D至21J条由1997年第98号增补。关于1997年第98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5(1)及(2)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5(1)及(2)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2)条)。关于与1997年第135号第3条有关的过渡性条文,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1)(b)条及附表2第I部。
  
  第57章  第21F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第21D至21J条由1997年第98号增补。关于1997年第98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5(1)及(2)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5(1)及(2)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2)条)。关于与1997年第135号第3条有关的过渡性条文,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1)(b)条及附表2第I部。
  
  第57章  第21G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第21D至21J条由1997年第98号增补。关于1997年第98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5(1)及(2)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5(1)及(2)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2)条)。关于与1997年第135号第3条有关的过渡性条文,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1)(b)条及附表2第I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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