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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57章 雇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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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任何售卖令人醺醉的酒类或危险药物的地点;或
  
  (d)任何零售商品的店铺,但如该雇员受雇在此等地点或店铺工作,则不在此限。
  
  第57章  第28条工资以外的报酬
  
  (1)雇佣合约可规定雇员除工资外,并可获得食物、居所或其他津贴或优惠,作为其服务的报酬。
  
  (2)雇主不得以任何令人醺醉的酒类、危险药物或根据《博彩税条例》(第108章)获批准的任何现金彩票活动、电算机或彩池的任何彩票或其他彩票代替物,作为雇员服务的报酬。
  
  第57章  第29条禁止就使用工资方式订立协议
  
  雇主不得在任何雇佣合约或以雇佣合约为代价的协议内,订定有关雇员在何处、以何种方式或与何人使用其获付给的工资的任何条文。
  
  第57章  第30条雇主开设商店等将商品 售卖给雇员的情况
  
  雇主可开设店铺或场所,将商品售卖给雇员,惟不得以合约、协议或其他义务形式 (不论是书面或口头、明订或隐含的),限定雇员在该等店铺或场所购买商品。
  
  第57章  第31条雇主在无合理理由自信可付给工资的情况下不得订立雇佣合约
  
  (1)任何人,除非有合理理由自信会有能力在到期支付时付给所有根据雇佣合约须到期支付的工资,否则不得以雇主身分订立、续订或继续任何雇佣合约。
  
  (2)雇主如不再有合理理由自信会有能力在到期支付时付给所有根据雇佣合约须到期支付的工资,须随即采取一切必需步骤,按照雇佣合约的条款终止合约。
  
  (由1970年第71号第3条增补)
  
  第57章  第31A条(废除)
  
  第VA部
  
  遣散费
  
  (由1985年第76号第4条废除)
  
  第57章  第31B条关于领取遣散费权利的一般条文
  
  (1)凡雇员在有关日期前,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一段不少于24个月的期间─ (由1985年第76号第5条修订)
  
  (a)因裁员而遭雇主解雇;或
  
  (b)被停工(第31E条所指的停工),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规定外,雇主有责任付给该雇员一笔遣散费,款额按照第31G条计算。 (由1988年第52号第5条修订)
  
  (2)就本部而言,雇员如完全或主要归因于以下情况而遭解雇,须视为因裁员而遭解雇─
  
  (a)雇主已停止或拟停止经营─
  
  (i)雇用该雇员所从事的业务;或
  
  (ii)在雇员受雇工作地点从事的业务;或(b)该业务对雇用雇员从事某类工作的需求,或该业务对雇用雇员在其受雇工作地点从事某类工作的需求,已告停止或缩减,或预期会停止或缩减。 (由1992年第62号第4条代替)(3)为使本部适用于受雇为家庭佣工,在私人住户工作或其受雇的工作是与私人住户有关的雇员,在引用本部(第31J条除外)时,须犹如该住户是一种业务,而维持住户即雇主经营该业务一样。
  
  〔比照 1965 c. 62 ss.1 & 19(1) U.K.〕
  
  第57章  第31C条因解雇而获得遣散费权利的一般免除
  
  (1)凡雇主因雇员的行为,按照第9条有权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其雇佣合约,则该雇员无权因遭解雇而获得遣散费。 (由2000年第51号第3条修订)
  
  (2)如雇主在有关日期前的7天开始之时或之前,向雇员要约续订雇佣合约,或以新合约再次聘用,而─ (由1997年第414号法律公告修订)
  
  (a)该续订或新订合约(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文,不论是有关该雇员将受雇的身分及受雇地点,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及条件,均与紧接该雇员遭解雇前的有效合约的相应条文无异;及
  
  (b)续约或再次聘用将于有关日期或该日期前生效,而该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约,则该雇员无权因遭解雇而获得遣散费。
  
  (3)如雇主在有关日期前的7天开始之时或之前,以书面向雇员要约续订雇佣合约,或以新合约再次聘用,而按照要约所指明详情,续订或新订合约(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文,不论是有关该雇员将受雇的身分及受雇地点,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及条件,均与紧接该雇员遭解雇前的有效合约的相应条文全部或部分有所不同,但─ (由1997年第414号法律公告修订)
  
  (a)该项要约对该雇员而言构成适合雇佣的要约;
  
  (b)该项要约对该雇员而言构成并不较前为逊的雇佣要约;及
  
  (c)续约或再次聘用将于有关日期或该日期前生效,而该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约,则该雇员无权因遭解雇而获得遣散费。
  
  (4)凡有关日期适逢休息日或假日,则第(2)(b)款与第(3)(c)款内所提述的有关日期,须解释为该休息日或假日的翌日。 (由1997年第75号第2条修订)
  
  (5)凡雇员在雇主按照第6条给予该雇员终止其雇佣合约的通知后在该通知的期限届满前离职,则除非─
  
  (a)该雇员的离职是经雇主事先同意的;或
  
  (b)该雇员在离职前已按照第7条付给雇主一笔代通知金,否则该雇员无权因遭解雇而获得遗散费。 (由1997年第75号第2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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