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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57章 雇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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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7章  第21H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第21D至21J条由1997年第98号增补。关于1997年第98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5(1)及(2)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5(1)及(2)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2)条)。关于与1997年第135号第3条有关的过渡性条文,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1)(b)条及附表2第I部。
  
  第57章  第21I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第21D至21J条由1997年第98号增补。关于1997年第98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5(1)及(2)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5(1)及(2)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2)条)。关于与1997年第135号第3条有关的过渡性条文,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1)(b)条及附表2第I部。
  
  第57章  第21J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第21D至21J条由1997年第98号增补。关于1997年第98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5(1)及(2)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5(1)及(2)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2)条)。关于与1997年第135号第3条有关的过渡性条文,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4(1)(b)条及附表2第I部。
  
  (第IVA部由1974年第51号第3条增补)
  
  第57章  第22条工资期
  
  第V部
  
  工资的支付
  
  根据雇佣合约须支付工资的工资期须当作为1个月,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
  
  第57章  第23条工资的支付日期
  
  工资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即到期支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支付。
  
  第57章  第24条雇佣合约完成时的工资支付
  
  雇员在其雇佣合约完成时的工资及与该合约有关的任何其他须付款项,在该雇佣合约完成之日即到期支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雇佣合约完成后7天支付。
  
  第57章  第25条雇佣合约终止时的工资支付
  
  (1)除第31O条另有规定外,凡雇佣合约终止,到期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支付。 (由1971年第44号第4条修订;由1974年第67号第4条修订)
  
  (2)第(1)款所指的款项为─
  
  (a)相等于雇佣合约终止前对上一个工资期届满时起,至合约终止之日止,雇员工作所赚取的款额;
  
  (b)根据第7、15(2)及33(4BA)条所须支付的款项(如有的话); (由1983年第57号第4条修订;由1985年第76号第3条修订;由1995年第103号第7条修订;由2001年第7号第6条修订)
  
  (ba)到期付给雇员的任何长期服务金;及 (由1985年第76号第3条增补)
  
  (c)与雇佣合约有关而到期付给雇员的任何其他款项。(3)除根据第32条可予扣除的款项外,以及在法庭作出的任何命令的规限下,雇主对于并非根据第6、7或10条终止雇佣的雇员,可从该雇员根据第(1)款获付给的款项中,扣除该雇员假若根据第7条终止雇佣即有责任付给的款项。 (由1971年第44号第4条代替。由1975年第14号第3条修订;由1984年第48号第12条修订)
  
  第57章  第25A条因过期支付工资而须缴付的利息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如任何工资或第25(2)(a)条所提述的任何款项由其根据第23、24及25条变为到期支付当日起计的7天内仍未获支付,则雇主须按第(2)款所指明的利率就尚未清付的工资款额或款项支付利息,利息自该等工资或款项变为到期支付的日期起计算,直至实际支付工资或款项的日期为止。
  
  (2)为第(1)款而指明的利率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50条以宪报公告厘定的利率。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3)不须就本条的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期间支付利息。
  
  (由1997年第74号第9条增补)
  
  第57章  第26条支付工资的方式及地点
  
  (1)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雇主须在工作日于雇员雇佣地点,或雇主习惯用作发薪的办事处或其他地点,或在双方议定的任何其他地点,用法定货币直接将工资付给雇员。
  
  (2)在雇员同意下,工资可按以下方式付给─
  
  (a)用支票、汇票或邮政汇票付给;
  
  (b)存入该雇员名下的银行户口,而该银行是《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银行;或 (由1995年第49号第53条修订)
  
  (c)付给该雇员妥为指定的代理人。
  
  第57章  第27条不得在某些地点支付工资的规定
  
  凡工资或任何在雇佣合约完成或终止时与该雇佣合约有关而到期付给雇员的款项,不得在以下地点付给─
  
  (a)任何娱乐场所;
  
  (b)根据《博彩税条例》(第108章)获批准举办电算机投注或彩池投注或现金彩票活动的任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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