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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57章 雇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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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的期间内正常工作日总数的一半;或
  
  (b)在任何连续26个星期的期间内正常工作日总数的三分之一。 (由1990年第41号第5条增补)
  
  第57章  第11A条释义
  
  第IIA部
  
  年终酬金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全月工资”(full month's wages)─
  
  (a)如雇员的工资按月计算,指其每月薪酬;及
  
  (b)如属其他情况,则指一笔款额相等于雇员所赚取的平均每日工资乘以26所得之数;就本段而言,平均每日工资即雇员在紧接以下日期前或截至以下日期为止为期不少于28天及不多于31天的每段完整工资期内每日工作平均所赚取的每日工资─
  
  (i)根据第11E(1)或(2)条年终酬金到期支付之日;或
  
  (ii)根据第11F(3)或(4)条部分年终酬金到期支付之日;“年终酬金”(end of year payment) 指属合约性质的任何每年酬金(不论称为“第十三个月酬金”、“第十四个月酬金”、“双薪”、“年终花红”或其他名称)或每年花红,但不包括任何属赏赠性质或仅由雇主酌情付给的每年酬金或每年花红或其部分; (由1997年第74号第6条修订)
  
  “部分年终酬金”(proportion of the end of year payment) 指按照第11F条计算的部分年终酬金;
  
  “酬金期”(payment period) 具有第11C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农历年”(lunar year) 指紧接农历年初一之前终结的一个中国农历年度。
  
  第57章  第11AA条推定
  
  (1)除非雇佣合约中有相反的书面条款或条件,否则须推定每年酬金或每年花红不属赏赠性质和不是仅由雇主酌情付给的。
  
  (2)为免生疑问,现声明:第(1)款不适用于在本条的生效日期前订立的任何雇佣合约。
  
  (由1997年第74号第7条增补)
  
  第57章  第11B条第IIA部的适用范围
  
  (1)除有任何相反的协议及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如凭借雇佣合约的条款或条件(不论是书面或口头、明订或隐含的)可获雇主付给年终酬金,则本部适用于该雇员。
  
  (2)凡本部所适用的雇员,如其雇佣合约订有任何条款或条件看来是阻止根据第11F条支付部分年终酬金的,该条款或条件须属无效。
  
  第57章  第11C条酬金期
  
  根据本部须支付年终酬金的酬金期─
  
  (a)是雇佣合约就此而指明的酬金期;或
  
  (b)如合约并无指明,则以一个农历年为酬金期。
  
  第57章  第11D条年终酬金款额
  
  本部所适用且于整段酬金期由同一雇主雇用的雇员,其年终酬金─
  
  (a)是雇佣合约就此而指明的年终酬金;或
  
  (b)如合约并无指明,则为一笔相等于该雇员全月工资的款项。
  
  第57章  第11E条年终酬金的支付日期
  
  (1)本部所适用的雇员按酬金期获付的年终酬金,须于以下日期到期付给该雇员─
  
  (a)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雇佣合约就此而指明的日期;或
  
  (b)如合约并无指明,则为酬金期的最后一天,该年终酬金须于到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到期后7天支付;但本条不得解释为阻止年终酬金于上述日期之前任何时间支付。
  
  (2)凡本部所适用且于整段酬金期内受雇的雇员,其雇佣合约于酬金期届满后终止,但当时仍未届合约所指明的年终酬金支付日期,则即使合约已指明日期,年终酬金仍须于以下日期到期付给该雇员─
  
  (a)在雇佣合约终止之日;或
  
  (b)如年终酬金参考雇主的利润计算,在雇主利润确定之日,该年终酬金须于到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到期后7天支付。
  
  第57章  第11F条部分年终酬金
  
  (1)在符合第(1A)款的规定下及除第(1B)款另有规定外,凡本部所适用的雇员并非于整段酬金期由同一雇主雇用,但于该期间内由同一雇主雇用不少于3个月,而─ (由1997年第74号第8条修订;由2001年第7号第4条修订)
  
  (a)其雇佣合约于以下时间终止─
  
  (i)酬金期内任何时间;或
  
  (ii)酬金期届满时;或 (由2001年第7号第4条修订)(b)于酬金期届满后,仍继续由该雇主雇用,则该雇员须获付假若他于整段酬金期受雇于同一雇主则根据本部本应获付的年终酬金的一部分,该部分的款额按照第(2)款计算。
  
  (1A)如雇佣合约中有一项条款或条件为雇员属试用性质,则在根据第(1)款计算3个月期间时,该试用的期间或一段3个月的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不得包括在内。 (由1997年第74号第8条增补)
  
  (1B)凡雇佣合约─
  
  (a)由有关雇员终止(按照第10条终止者除外);或
  
  (b)按照第9条终止,第(1)(a)款不适用。 (由2001年第7号第4条增补)
  
  (2)根据第(1)款须支付的部分年终酬金─
  
  (a)是雇佣合约就此而指明的部分;或
  
  (b)如合约并无指明,则为该雇员全月工资的一部分,而该部分在其全月工资中所占比例,相等于该雇员在酬金期内根据雇佣合约服务的期间在该酬金期所占的比例。(3)根据第(1)款须支付的部分年终酬金,须于以下日期到期付给该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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