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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如雇员属按件计酬或按工计酬者,则第(1)款所指该雇员在通知期内本应累算的工资额,须当作相等于在紧接发出通知前一段相等期间内他所赚取的工资额;如因任何理由以此方式计算该款额并不切实可行,则可参考在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或职业从事同样工作的人于相等期间内所赚取的款额而计算。 (4)就本条而言,即使本条例其他条文另有规定,“工资”(wages) 一词─ (a)包括属固定性质的超时工作薪酬或在紧接终止雇佣生效前12个月(如不适用的话,则以较短的雇佣期间为准)期间内每月平均款额相等于或超过该雇员在同一段期间内的每月平均工资的20%的超时工作薪酬; (b)除按(a)段规定外,须当作不包括超时工作薪酬。 (由1997年第74号第4条代替) 第57章 第8条权利的保留 第6或7条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 (a)阻止雇佣合约的任何一方,在因第6(2)、(3)或(3A)条的规定须给予通知时,放弃获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权利;(由1984年第48号第5条修订) (b)影响雇佣合约的任何一方根据第9、10或11(2)条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合约的权利。 第57章 第8A条不当地终止合约的损害赔偿 (1)在不损害第9、10或11(2)条的规定下,凡雇佣合约并非按照第6或7条终止者,终止合约的一方须付给对方一笔款项,款额相等于雇员在第6条规定的通知期内本应累算的工资额。 (2)在不损害第9、10或11(2)条的规定下,凡雇佣合约的任何一方按照第6条给予适当通知后,在通知期届满前并非按照第7条而终止该合约,则终止合约的一方须付给对方一笔款项,款额相等于雇员在通知期内本应累算的工资额的一部分,而该部分是就合约终止时至通知期限应届满的期间按比例计算。 (由1975年第14号第2条增补) 第57章 第9条雇主不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的情况 (1)如有以下情况,雇主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由2000年第51号第2条修订) (a)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 (i)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行为不当,与正当及忠诚履行职责的原则不相符; (iii)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 (iv)惯常疏忽职责;或(b)雇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权根据普通法无须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2)雇主无权以雇员参加罢工而根据第(1)款终止其雇佣合约。 (由2000年第51号第2条增补) 第57章 第10条雇员不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的情况 如有以下情况,雇员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a)雇员合理地恐惧身体会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而在其雇佣合约并无明示或根据必然含意预料会有此种情形; (aa)雇员─ (i)根据合约受雇的年数不少于5年;及 (由1990年第41号第4条修订;由1992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ii)获注册医生按照处长根据第49条指明的格式发出证明书,证明其因证明书内述明的一项或多项理由,永久不适宜担任证明书内指明的某种工作;及 (由1990年第68号第24条修订;由1993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iii)根据合约是从事该种工作的; (由1988年第52号第4条增补)(b)雇员受雇主苛待;或 (c)雇员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权根据普通法无须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 第57章 第10A条当作根据第7条终止合约的情况 (1)如任何工资由其根据第23条变为到期支付予雇员当日起计的1个月内仍未获支付,则在不损害有关雇员在普通法下的权利的原则下,该雇员可终止其雇佣合约而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2)凡根据第(1)款终止任何雇佣合约,则该合约须当作由雇主按照第7条终止,而该雇主须当作已同意支付予该雇员第7条所指明的款项。 (由1997年第74号第5条增补) 第57章 第11条在若干情况下的暂停雇用 (1)即使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如有以下情况,雇主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暂停雇用任何雇员一段为期不超过14天的期间─ (a)雇主可因某项理由根据第9条终止雇佣合约,而以暂停雇用作为纪律处分; (b)雇主对是否根据第9条行使权利终止雇佣合约尚未作出决定;或 (c)雇员因其雇佣引起或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遭刑事检控,而该刑事法律程序尚未有结果∶ 但如该刑事法律程序在14天内仍未完结,则暂停雇用期可予延长,直至该刑事法律程序完结为止。(2)尽管有第6及7条的规定,根据第(1)款被暂停雇用的雇员可于暂停雇用期间内,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随时终止其雇佣合约。 (3)在不损害第(1)款的规定下,雇主可在雇佣合约内明示议定的期间或隐含的期间将雇员停工。 (4)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停工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