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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全权代表认识到,需要修订1961年2月25日在伯尔尼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为此,决定按照上述公约第六十九条签订新公约,并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部分公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第公约适用的铁路和运输 1.除遵照下款各项例外规定外,本公约应适用于按照联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其运程通过至少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并以根据第五十九条制定的线路表所载线路为限。 2.发站和到站在同一国家领土内,仅通过另一国家的领土运输货物,在下列情况下不受本公约条款的约束: (a)当可运货物通过的在其他国境内的线路由货物发运国某一铁路独家经营时; (b)即使所运货物通过的其他国境内的线路并非由货物发运国某一铁路独家经营,如有关国家或铁路已达成协议,规定此项运输不视为国际运输时。 3.两邻国车站之间和通过第三国领土过境的两国车站之间的货物运输,如所运货物通过的线路由这三个国家中的一个国家的铁路独家经营,则该项运输应遵照该国的法律,但发货人须通过采用适宜的运单,选择适用于各有关铁路的国内规章,而且该规章不得与任何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章相抵触。 第二条 多种方式运输的规定 1.在第一条所指的线路表内,除包括铁路线路外,也可列入经常营业并办理国际联运业务作为铁路延续的公路或航运线路。如这些线路连贯不少于两个缔约国,则它们只有在所有这些国家同意后,才能列入表内。 2.经营上述线路的企业,应承担和享有本公约赋予铁路的一切义务和权利,也应遵守由于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而制定的必要的例外规定。但这些例外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本公约所规定的有关责任的规则。 3.任何欲将本条第1款所述线路列入线路表内的国家,须采取必要的步骤,以公布运价规程的方式,公布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例外规定。 4.如国际运输即使用铁路,又使用非本条第1款所指的其他运输方式时,铁路可会同其他有关运输企业在他们的运价规程中规定具有不同于本公约法律效力的条款,以便考虑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铁路可规定使用不同于第六条第1款所规定的运输单证。 第三条 不予承运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予承运: (a)任何一有关国家邮政专递的物品; (b)由于任何一有关铁路的设备或车辆的原因,按物品的体积、重量或性质或情况,不适于运输的物品; (c)任何一有关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 (d)依照本公约附件Ⅰ的规定不予承运的物质和物品,但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按照特定条件准予承运的物品 1.下列物品准予按照特写条件承运: (a)按照本公约附件Ⅰ所载的条件或本条第2款所述的协议和运价规程条款,准予承运的物质和物品; (b)尸体运送应按下列条件: (Ⅰ)尸体须按快运; (Ⅱ)运费应由发货人支付; (Ⅲ)不准许“现款交付”和使费; (Ⅳ)运单上不得批注“等待指示”; (Ⅴ)运输应遵守各国的法律和规章,除非几个国家间对该项运送订有特殊公约;如发货人在运单上批注保证在到站国家规定的期限领取尸体,则可不派押运人; (c)可承运靠自轮运转的铁路车辆,如果铁路确认该车辆适于运转,并在该车辆上做出这样的标记或者开具特殊证明书予以证明;此外,对机车、供应车、铁路机动车辆和轨车,发货人须派人随车押运,并负责对此种车辆注油; 机车、供应车、铁路机动车辆和轨车以外的铁路自轮运转车辆,可派随车押运人负责对此种车辆注油。如发货人欲利用这一便利,他应将此事载入运单; (d)动物须按下列条件承运: (Ⅰ)运输动物由发货人派随车押运人。但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押运人: --托运装于笼、箱内的小动物, --如国际运价规程允许免派押运人,或 --应发货人要求,有关铁路同意免派押运人: 如系上述情况,铁路对如有押运人能避免的任何危险,但因无押运人而造成的任何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除非有与此相反的协议。 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注明押运人数或,如货物无人押运,应在运单内填写“无押运人”字样; (Ⅱ)发货人应遵守托运货物的发运国、到达国和过境国的兽医法规; (Ⅲ)运单上不得批注“等待指示”。 (e)由于物品的体积、重量或性质或条件,对任何一有关铁路的设备或机车造成特殊困难的货物不得承运,除非按照铁路在每一情况下同发货人协商后确定的特殊条件;这些条件可违反本公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