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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国王陛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意大利共和国总统、卢森堡女大公殿下、荷兰女王陛下, 意识到核子能构成保证生产发展和革新的主要资源并推动和平事业的进展, 深信惟有从事毫不迟延的共同努力才可期待按照各本国创造性的能力取得成就, 决定为一项强大的核子工业--动力的广泛可能性和技术革新的渊源--以及对各本国人民福利有所贡献的其他实施创造发展的条件, 亟欲为避免碍及居民生命和健康的危险,制定安全的条件, 愿联合他国参加他们的事业并与旨在和平发展原子能的国际组织合作, 业已决定创立欧洲原子能联营并为此目的指派全权代表如下:比利时国王陛下: 外交大臣保罗-亨利·斯巴克; 经济部秘书长、比利时出席政府间会议代表团团长史诺阿·埃·道布爱尔男爵;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 联邦总理康拉德·阿登纳博士; 外交部次长华尔特·哈尔斯坦教授;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外交部长克利斯蒂安·比诺; 外交部秘书长莫利斯·富尔;意大利共和国总统: 内阁总理安东尼·塞尼; 外交部长格塔诺·马蒂诺;卢森堡女大公殿下: 首相兼外交大臣约瑟夫·伯克; 大使兼卢森堡出席政府间会议代表团团长朗培尔·萧斯;荷兰女王陛下: 外交大臣约瑟夫·伦斯; 荷兰出席政府间会议代表团团长林多斯特·霍曼; 上列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联营的任务 第一条 缔约各国通过本条约在各本国之间建立欧洲原子能联营(EURATOM)。 联营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使核子工业迅速形成和增长的必要条件,对成员国中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与其他国家的交换作出贡献。 第二条 本联营为了完成它的任务,应在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下: (甲)发展技术知识的研究和保证其传播, (乙)制立保护居民和工人健康的统一安全标准并督促其实施, (丙)便利投资,并特别是在鼓励企业首创精神的同时,保证本联营中发展核子能所需基本设施的实现, (丁)注意务使本联营的一切利用者在核子矿砂和燃料方面获得正常和公平的供应, (戊)通过适当的管制,保证核子原料不致被移用于其应有用途以外的其他目的, (己)行使本联营对于特种裂变材料所被确认的所有权, (庚)通过创立专门物质和装备的共同市场,核子投资资本的自由流通,和在本联营内部专家的自由使用,保证广泛推销并掌握最好的技术方法, (辛)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一切足以在和平利用核子能方面推动进步的一切联系。 第三条 (一)本联营所负的任务由以下机构保证其实现: 议会; 理事会; 委员会; 法院。 每一机构在本条约所赋予它的职权范围内办事。 (二)理事会和委员会由一行使咨询职务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予以襄动。 第二编在核子能范围内促进发展的规定 第一章 研究的发展 第四条 (一)委员会负责推动和便利成员国中的核子研究并通过本联营研究和教学计划的执行以补充此项研究。 (二)在这方面,委员会在本条约附件一所构成的清单所规定的范围内行动。 此项清单得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特定多数所作出的决定予以修改。委员会向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咨询。 第五条 委员会为了促进成员国间从事研究的协作并得以补充完成起见,通过向某一指定单位提出特别请求并将此项请求通知该单位所属的国家,或者通过经公开发表的一般请求,邀请成员国、个人或企业,将委员会在其请求中所指定的研究有关的计划通知委员会。 委员会在给予有关方面以陈述其意见的一切便利以后,得对它所收到的每一计划提出叙明理由的意见。根据通知计划的国家、个人或企业的要求,委员会有义务提出这样的意见。 通过这些意见,委员会主张避免无用的重复使用并反对使研究导向没有充分研究的部门。 委员会未得通知计划的国家、个人或企业的同意不得公布计划。 委员会应将它认为没有充分研究的核子研究的各部门定期列表公布。 委员会得召集公立和私立研究所的代表以及在同样范围内或有关范围内进行研究的一切专家,以便进行相互咨询和交换情报。 第六条 委员会为促进其收到的研究计划的执行,得: (甲)在研究合同的范围内给予除津贴以外的财政援助, (乙)有偿地或无偿地提供委员会所支配的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以便执行此项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