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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7-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建立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

[接上页]

  规章规定经理处商业管理的办法。规章得对交易规定收费,以便弥补经理处工作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各成员国将有关行使选择权和缔结供应契约专属权的一切必要情报通知或饬令通知经理处。
  
  第五十六条 成员国保证经理处在其领土内自由行使职权
  
  成员国得成立一个或几个机构,在与经理处的关系中,具有代表受其管辖的非欧洲领土的生产者和利用者的权限。
  
  第二节 来自本联营的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
  
  第五十七条 
  
  (一)经理处的选择权包括:
  
  (甲)对于按照第八章所有权属于本联营的物资的利用和消费权的取得,
  
  (乙)在一切其他情况下所有权的取得。
  
  (二)经理处通过与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的生产者缔结合同的办法,行使其选择权。
  
  在遵守第五十八、六十二和六十三条的规定下,任何生产者有义务将他在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在利用、移交或储存此项矿砂或物资以前,提供给经理处。
  
  第五十八条 如果一生产者进行的生产,包括开采矿砂和生产冶金在内几个生产阶段,则该生产者仅有义务就经理处所选择的生产阶段,提供产品给它。
  
  如几个企业之间,其关系已及时通知委员会并按照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程序业与委员会讨论,则亦同样办理。
  
  第五十九条 如经理处对全部或部分生产不行使其选择权,生产者
  
  (甲)得通过他自有的方法,或通过加工订货合同,将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予以加工,但须将此项加工产品提供给经理处,
  
  (乙)经委员会的决定,获准将现有的生产推销于联营以外,但实施的条件不得更优于原先供给经理处的条件。惟特种裂变材料的输出仅能由经理处按照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如果此项交货的领受人未能提供一切担保,使本联营的一般利益受到尊重,或者如果此项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违反本条约的目的时,委员会不得给予准许。
  
  第六十条 可能的利用者应将他们对于供应的需要,定期通知经理处,详细说明数量、物理和化学的性质、原产地、用处、分阶段交货的办法和价格条件,上述一切构成他们愿意缔结的供应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同样,生产者应将他们已有可能提出的供应,连同制订其生产计划所必要的一切详细说明,特别是合同的期限,通知经理处。除非委员会同意,此项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经理处将它所接到的供应通知和需求量通知所有可能的利用者并邀请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定货。
  
  经理处掌握此项定货总和后,应将它所认为可以满意的条件作出通知。
  
  如果经理处未能完全满足它所收到的一切定货,它应在遵守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下,将与每一供应相应的定货成比例,以分配供应品。
  
  经委员会核准的经理处规则应确定核对供求的办法。
  
  第六十一条 经理处有义务满足一切定货的要求,除非有法律上或物质上的障碍阻止其执行。
  
  经理处得在尊重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利用者,或者以担保的名义,或者旨在便利经理处自己在执行定货时完成它对生产者所必需承担的长期义务起见,支付适当的预付金。
  
  第六十二条 
  
  (一)经理处对于各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特种裂变材料行使其选择权,
  
  (甲)以便在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联营内利用者的需求,
  
  (乙)以便它自己储备此项材料,
  
  (丙)以便按照第五十九条(乙)款二项的规定,在委员会的准许下,输出此项材料。
  
  (二)但此项材料和肥沃的渣滓,在继续适用第七章的规定下,应留归生产者,
  
  (甲)以便在经理处的准许下予以储备,
  
  (乙)以便在该生产者自己的需要范围内予以利用,
  
  (丙)以便由坐落在本联营内的企业,在其需要的范围内予以支配,上述企业通过直接的联系,--此项联系既没有限制生产、技术发展或投资,也没有在本联营的利用者之间不正当地造成不平等的目的和作用,--与该生产者联合,以便执行曾经及时通知委员会的计划。
  
  (三)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适用于经理处未曾行使选择权的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特种裂变材料。
  
  第六十三条 联合企业所生产的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应按照对此项企业有关的章程规则或协议规则,分配给利用者。
  
  第三节 非来自本联营的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
  
  第六十四条 经理处假如在本联营和一第三国或一国际组织所订立的协定范围内办事,则除本条约规定的例外以外,享有以供应来自本联营以外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为主要目的而缔结协定或专约的专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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