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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条适用于有关来自本联营以外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的供应方面利用者的申请以及利用者和经理处之间的合同。 但经理处得确定供应品的地理来源,务使经理处保证利用者所接受的条件至少与定货时所提出的条件具有同样的优惠。 第六十六条 如委员会根据有关利用者的请求,证实经理处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移交全部或部分定购的供应品,或以滥定的价格移交,则利用者有权直接缔结关于来自本联营以外供应品的合同,但以此项合同主要仅在满足利用者定货时所表明的需要为限。 此项权利的给予以一年为期,如其证明此项给予的情势继续存在,则可以延期。 使用本条所规定的权利的利用者有义务将计划中的直接合同通知委员会。如果此项合同违反本条约的目的,委员会得在一个月内反对此项合同的缔结。 第四节 价格 第六十七条 除非本条约所规定的例外,价格应在第六十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成员国不得以本国规章违反此项条件--从供求的对比中产生。 第六十八条 价格的实践如其目的在使某些利用者获得优越地位,从而违反本章规定所产生的机会均等原则,则应予以禁止。 如经理处发现这种实践,它应报告委员会。 委员会如认为此项发现确有根据,得对争执中的供应,恢复符合于机会均等原则水平的价格。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得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全体一致表决,规定价格。 如经理处按照第六十条,制订可以满足定货要求的条件时,得以平价建议定货的利用者。 第五节 关于供应政策的规定 第七十条 委员会得在本联营预算所规定的范围内,对成员国领土内的勘察活动按照委员会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资金。 委员会得向成员国提出建议,以便发展矿产开采的勘察。 成员国有义务对在其领土内勘察和生产的发展、大概的储藏量、进行或考虑中的矿业投资,每年向委员会提出报告。此项报告,特别是关于成员国根据前项规定所收到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应连同委员会的意见,提交理事会。 如理事会经委员会报告后,以特定多数确定,虽则从长期来看,开采的可能性在经济上似乎有充分根据,而矿产开采的增加显然感到不足时,有关成员国在对此项情势未予补救的整个期间,应被认为其自身和其国民均已放弃获取联营内部其他资源的机会均等权。 第七十一条 委员会应将有关捐税或矿产条例的一切有用建议向成员国提出。 第七十二条 经理处得就本联营内外现有的物资,构成必要的商业性储备,俾便利本联营的供应或日常的交货。 委员会遇必要时得决定构成安全的储备。为此项储备提供资金的办法应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特定多数表决,予以核准。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如一方为一成员国、一个人或一企业与另一方为一第三国、一国际组织或一第三国国民之间的协定或专约附带包括成交属于经理处管辖的产品,则关于成交此项产品的此项协定或专约的缔结或延期必须先得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十四条 委员会对日常为研究而利用的小量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的移交、输入或输出,得免除适用本章的规定。 按照本规定而实施的一切移交、输入或输出应通知经理处。 第七十五条 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对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以处理、加工或成形为目的之下列的义务: (甲)几个人或几个企业之间所缔结的义务,如果处理、加工或成形的物质必须返回给原产的个人或企业的话, (乙)一个人或一企业和一国际组织或一第三国国民之间所缔结的义务,如果材料在本联营以外处理、加工或成形并返还给原产的个人或企业的话, (丙)一个人或一企业和一国际组织或一第三国国民之间所缔结的义务,如果材料在本联营以内处理、加工或成形并返还给原产的组织或国民,或者由该组织或该国民所指定的同样在本联营以外的任何其他收货人。 但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应将此项义务的存在以及一俟合同签字,以此项活动为内容的材料数量,通知经理处。关于(乙)项所指的义务,委员会如认为非使本联营在物质上遭受损失不能保证加工或成形的效能和安全时,得起而阻止。 以此项义务为内容的物质应在成员国领土内受第七章所规定的管制措施的管辖。但第八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丙)项所指义务为内容的特种裂变材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的规定,特别是由于不能预测的情势而造成一般缺乏的状态时,得由一成员国或委员会动议,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并咨询议会后,以全体一致作出决定,予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