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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本条约生效起七年期满时,理事会得确认此项规定的全部。如未确认,有关本章内容的新规定应按照前款所规定的程序予以决定。 第七章 安全管制 第七十七条 在本章所规定的条件下,委员会应在成员国领土内保证: (甲)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不致变更利用者所宣布的用途, (乙)有关供应的规定以及本联营在同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协定中所承担的有关管制的特殊义务得到尊重。 第七十八条 任何人建立或经营一项设备,以便生产、分离或利用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或处理经过放射的核子燃料,有义务在必须认识设备的基本技术特征以便实现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目的范围内,将此项特征向委员会声明。 委员会应在实现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目的之必要范围内,对经过放射的材料的化学处理所使用的方法予以核准。 第七十九条 委员会要求作出和提交工作记录,俾便计算经利用或生产的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对于运输的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亦同样办理。 当事人应将按照第七十八条和本条一款通知委员会的文件,报告有关成员国的当局。 本条一款所指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应由委员会所制定并经理事会核准的规则予以规定。 第八十条 委员会得要求将回收的或作为副产品而获得的任何在实际上不使用或不准备使用的剩余特种裂变材料寄存于经理处或委员会所控制的或可以控制的其他仓库。 如此寄存的特种裂变材料应根据关系人的要求,立即予以返还。 第八十一条 委员会得派遣视察员前往成员国领土。委员会在派定一位视察员在每一有关成员国领土内担任首次任务以前,应向该国进行一次协商,此项协商结果对该视察员随后一切任务均为有效。 视察员在出示其资格证件后,得在监督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和保证第七十七条规定受到尊重的必要范围内,于任何时,前往任何地点,向任何人员采取一切情报要素,此项人员的职务即在处理本章规定的管制下的材料、装备或设备。如有关国家要求,委员会指派的视察员由该国当局的代表随行,但视察员不能因此事实在执行其职务时受到迟延或其他阻碍。 如对一项管制的执行发生反抗时,委员会有义务向法院院长申请颁给一执行状,以便通过强制途径,执行此项管制。法院院长应在三天内作出决定。 如有延迟之虞时,委员会得以一项决定的形式,自行发给进行管制的书面命令。此项命令应立即提交法院院长予以事后核准。 在发给执行状或决定以后,有关国家的国内当局应保证视察员进入执行状或决定中所指定的地点。 第八十二条 视察员是由委员会召募的。 他们负责邀请出示并审检第七十九条所指的簿记。他们将任何违犯行为报告委员会。 委员会得决定一项指示,根据此项指示,委员会限令有关成员国在委员会所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制止经确认的违犯行为;委员会应将此事报告理事会。 如该成员国在限定日期内未遵守此项委员会的指示时,委员会或任何有关成员国得作为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例外,立即提请法院审理。 第八十三条 (一)如个人或企业违犯本章加于他们的义务时,委员会得向他们宣告惩戒如下。 此项惩戒随严重的程度而分为: (甲)警告, (乙)撤销特殊利益,例如财政援助或技术援助, (丙)将企业置于委员会与企业所属国协议指定一位人员或一小组的管理下,其期限不超过四个月。 (丁)撤回全部或部分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 (二)为执行前款的委员会决定包括交货义务在内,具有执行的效力。此项决定可在成员国领土内,按照第一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予以执行。 作为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例外,对宣告前款规定的惩戒的委员会决定向法院提出的申诉具有中断的效力。但法院得根据委员会或任何有关国家的申请,命令立即将决定予以执行。 遭受损害的利益的保全应获得适当的法律程序的保障。 (三)委员会得向成员国提出旨在保证尊重在其领土内本章所产生的义务的法律和条例规定有关的一切建议。 (四)成员国有义务保证执行惩戒并由违犯行为人,如果有的话,对其违犯行为承担赔偿。 第八十四条 在执行管制时,不得在给予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的用途方面加以歧视。 管制的范围、方法以及负责管制的机构的权力局限于完成本章所规定的目的。 管制不得扩大于用作防御需要的材料,此项材料正在为了防御需要而进行特别加工,或在加工后按照作战计划,安置或储存于军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