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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0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船舶设备规则

[接上页]

  三公用空间:指起居舱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及类似永久围隔之空间。
  
  四服务空间:指用作厨房、主要餐具室、隔离之餐具室及食物储存室以外储存室、邮件与财币室、机舱空间以外之工作,及类似之空间与通达此等空间之箱道。
  
  五货舱空间:指用以载货之一切空间,及通达此等空间之箱道,并包括货油舱。
  
  六特种空间:指在舱壁甲板以上或以下之围隔空间,供载运携有自身使用燃油之机动车辆者,该空间不仅可容机动车辆驶进驶出,并有乘客之出入口。
  
  七机舱空间:指所有甲种机舱空间及其他装设推进机、锅炉、燃油装备、蒸汽机、内燃机、发电机、主要电机、加油站、冷冻机稳定机、通风机、空气调节机之空间与类似之空间,及通达此等空间之箱道。
  
  八甲种机舱空间:指装有左列任一机械之空间:
  
  (一) 装有内燃机供主推进或其他用途,其全部输出总计不少于三七三瓩。
  
  (二) 装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备之空间;及通达此等空间之箱道。
  
  九燃油装备:指用于输至燃油锅炉之燃油准备装备,或用于输至内燃机油料预热之准备装备,包括处理表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分一.八公斤油册之所有压油泵、过泸器及加热器。
  
  一○控制站:指装置有船舶无线电装备、立要航行装备或紧急发电机之空间,或火警记录或火灾控制装备集中之空间。
  
  一一瑞德挥发压:指于密闭之容器内储置体积比为一比四之液体样品及空气,当温度准确保持于摄氏三七.八度或华氏一○○度时之气压即为该液体之一个瑞德挥发气压。
  
  第 93 条
  
  救火设备之型式、材料及制造应经航政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随时保持有效可用状态,其他具有同等效能者,经认可后得代用之。
  
  第 94 条
  
  左列船舶,其救火设备得由航政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视该船之性质核定之:
  
  一无人居住之船舶。
  
  二非动力船舶。
  
  三已下水之建造中船舶。
  
  四经航政主管机关核准停航之船舶。
  
  第 95 条
  
  救火泵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各救火泵除特别指明为手摇水泵外,均应为独立动力带动之水泵。用以抽取卫生用水、压舱水、水或一般用水之水泵得用为救火泵。各该泵在平时不得用以抽油。但偶用以输油或抽油时,应装有适当之更换装置,经更换后始得供救火之用。
  
  二客船所有用于救火之各泵除应急救火泵外,应在规定之压力下,能输送不少于各水泵在运用时规定水量三分之二之水量。
  
  三非客船所有各水泵或应急救火泵用于救火时,其输水量在规定之压力下,虽不必超过每小时一八○立方公尺,但不得少于左式之数量:每小时总水量 (立方公尺) =○.767{○.168√〔L (B+D) 〕+2.5}^ 2
  
  L为艏艉两端垂线间之长度以公尺计。
  
  B为最大型宽以公尺计。
  
  D为舯部舱壁甲板之深度以公尺计。
  
  四每一用于救火之水泵除应急救火泵外,在规定情况下,应能水至主消防系统,其能量不得少于规定总能量除以救火泵数后所得能量之百分之八○。如船舶用于救火之动力水泵其数量超过规定时,其能量应经核定。载运乘客满三十六人之客船,并应于任何情形下,均能输送至少二股符合规定之水柱。
  
  五用于救火之各水泵所产生之压力,如超过输水管、救火栓及软管之设计压力时,应装有灭压阀。其装置及调节应能防止主要消防系统任何部分之过高压力。
  
  六所有用于救火之水泵及应急救火泵,不得置于艏避碰舱壁之前。但应急救火泵装置确有困难时,得经核可准予放宽。
  
  七固定式应急救火泵应由独立之动力带动,其装置应于任一舱间发生火灾致所有救火泵无法使用时,得供救火之用,其能量应能在规定之压力下,以内径一二公厘之喷嘴喷射二股符合规定之水柱。但总吨位未满一、○○○吨之非客船得减为一股。
  
  八轻便应急救火泵应由独立动力带动,其能量应能以内径一二公厘之喷嘴,射出一股水柱,射距在一二公尺以上。
  
  第 96 条
  
  输水管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消防总水管及输水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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