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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应具有两个空气隔档,两气档之任一气档充气后,应各能符合前条第二款之规定。两气档全部充气后,支持铁块之重量应至少为一五公斤。 二应能以机械方式充气,并能以穿着人员之嘴充气。 三纵使有一气档未充气,应仍能符合前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 第 61 条 救生衣应置放于船上人员立可接近取用之处,并应将其位置明白显示之。 第 62 条 抛绳器按其抛射之性能,分为左列两种: 一甲种抛绳器应能将圆周一二.五公厘之牵绳,抛射二三○公尺以上之距离。 二乙种抛绳器应能将圆周一二.五公厘之牵绳,抛射一八五公尺以上之距离。 第 63 条 每一抛绳器应至少附有射弹四个及牵绳四条,抛射时应有相当之准确性,其横向之偏差不得超过发射距离之十分之一。 第 64 条 自燃灯之构造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于投入水上时即行自动发光,并不致因风浪而熄灭。 二点燃后应可持续发光四、五分钟以上,其光度不得少于三.五流明,新船所采用者,光之强度在其上半球之任何方向,不得少于二烛光。 三自一八公尺之高度投入水面时,应能保持正确之漂浮状态,并不致受损。 四应耐贮藏,点燃时应无爆炸等危险性,并不致因意外而点燃。 五应附系绳使可连系于救生圈。 六易燃液体船所用之自燃灯应为电池式。其构造除不致引火至其周围外,并应完全水密。 第 65 条 救生圈用自动烟号之构造,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能自动有效产生彩色鲜明易见之烟幕至少维持一五分橦,并能自距离五海浬、高一、五○○公尺之处清晰可见。 二自一八公尺之高处投入水面应不致受损。 三应可连系于救生圈。 第 66 条 降落伞式信号之构造,应依左列规定: 一甲种降落伞式信号,应由火箭或其他相当之方法发射升空,当抵达二三○公尺以上高处落下点火产生红色之火球,其光度应超过三万烛光,并能持续燃烧达四○秒钟以上。 二乙种降落伞式信号,应由火箭或其他相当之方法发射升空,当抵达一五○公尺以上高处落下点火产生红色之火球,其光度应超过二万烛光,并能持续燃烧达三○秒钟以上。 三降落伞式信号之降落伞,应适可控制其下降速度每秒在四五公尺以下,其系伞绳应能防火。 四降落伞式信号当浸入水中一分钟后取出,将其附着之水抖去后,应仍能有效使用。 五降落伞式信号之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应予妥善包封,使具防潮、防锈之性能,其制造日期、制造厂商、有效期限及使用方法等应于降落伞式信号之表面详予标示,并不得涂抹。 第 67 条 红光火炬,应依左列规定: 一光度应在一二○烛光以上,并能持续发光达三分钟以上。 二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应使用防潮材料妥善包封,其制造日期、制造厂商、有效期限及使用方法等,应于表面上详予标示,不得涂抹。 第 68 条 橘红色能浮烟号,应依左列规定: 一点火后应能产生橘红色烟幕至少持续二分钟,并自距离五海浬高一五○公尺之处,仍能清晰可见。 二自二公尺高处投入水面,应不致受损。 三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 69 条 防水手电筒,应依左列规定: 一构造及型式应适于施放摩斯信号,并完全水密。 二自二公尺之高处投至木板上,应不致受损。 三对距离三公尺直径二五公分之圆形面照射光度,应在一○○烛光以上。 第 70 条 日光信号镜,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为平滑之两面镜,其有效反射面积应达一一○平方公分。其长宽比约为六比五。 二镜之中央应设有一直径五公厘之圆形窥孔。 三镜角应有系孔并附有系绳,以套挂于使用者之颈上。 四镜之周缘及四角应制成平滑之圆角,以免尖锐部分伤及人体。 五所镀之反光物质,应不易脱落或因潮湿而生斑点。 六自二公尺之高处投至木板上,应不致破损。 第 71 条 警报装置包括汽笛、电力操纵之音响信号、扩声器等,应可由驾驶台控制,所发之音响可自船内各处均能听到。 第 72 条 马达救生艇之无线电设备,其装置及性能,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包括发报机、收报机及电源各一、其设计应能在危急时为未经熟练之人员所使用。 二收发报机应能使用无线电规则规定之遇险频率发射及接收电报。 三发报机除装有手键外,应装有自动键,以发送无线电警报及遇险信号。 四电源为蓄电池者,应能在正常工作情形下连续四小时供应发报机足够之能量。电池如系需充电型式者,除船上应有充电装置外,马达救生艇之引擎亦应装有一具直流发电机,以供该电池再充电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