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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发报机及收报机之装置,应能有效操作,任何一组蓄电池有无充电,均不应因引擎之开动而受干扰。 六无线电设备所用之电池,不得用为起动马达或点火系统供电之用。 七无线电设备与探照灯之电力由同一电池供应者,该电池应有额外负荷探照灯之足够能量。 八应备有一固定型式之天线,及能支持该天线于最高之工具,并尽可能另备置一根以风筝或气球支持之天线。 九马达救生艇之无线电设备,应装于该艇之舱内,该舱应能容纳是项设备及使用人员。 第 73 条 轻便无线电设备,其装置及性能除适用前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外,并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应可随时移动,并具有水密生,其重量宜轻,体积宜小。 二抛入海中时应不受损害,并能在海面漂浮。 三天线应自行支立或能由救生艇桅杆支持于最大可能之高处,并尽可能另备有一根以风筝或汔球支持之天线。 四电源应以手摇发电机供应为宜,如以电池供应者,应能耐久使用,并具有适当之能量。 第 74 条 无线电求救信号自动发射器,应能使用无线电规则所规定之遇险频率,于危急时自动确实有效发送无线电警报及遇险信号,并能为未经熟练之人员所使用。 第 75 条 救生艇筏之置放,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尽可能置放于接近起居舱室,并应注意避离推进器及艉部急骤悬垂部分,确保下水之安全。如其位置在艏部时,应在避碰舱壁后之遮蔽位置,其吊艇杆之强度,并应经航政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之特别考虑。 二应不妨碍其他救生艇、筏及浮具之立即使用,或妨碍船上人员于下水台之集合或登艇行动,并应能于不超过三○分钟之最短时间内迅速下水。 三每一救生艇应附系于一组个别之吊艇杆。但按规定在一组吊杆下置备两艘救生艇者,应有合格之设备支持上艘救生艇之重量,不使压在下艘之上。 四救生艇分装于两层以上之甲板者,应有适当方法使下层甲板上之救生艇下水时,不为上层甲板上之救生艇所阻碍。 第 76 条 救生艇之下水装置之设计及其安装位置,应绘具图说申请航政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构核定,并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各层甲板上之吊艇杆,应使吊置于其下之救生艇能安全放落水面,不妨碍其他吊艇杆之操作。 二吊艇杆向外转动操作时,其负荷救生艇之重量在二、三○○公斤以下者,应为机械式或重力式,如负荷重量超过二、三○○公斤者,应为重力式。但航行内水之船舶得为旋转式。 三吊艇杆、吊索、滑车及一切其他配件之强度,应足以负荷船舶向任何一舷倾侧一五度及俯仰一○度之不利情形下,能将满载人员属具之救生艇安全吊放于水面。 四船上应置备滑艇用之滑具或其他适当装置,以便船舶在倾侧一五度时仍能将救生艇放落水面,并应置备控制救生艇紧靠船舷之配备或装置,以利人员安全登艇。 五应配备吊艇钢缆及绞车,如艇甲板距空载吃水线之高度,可以适用麻缆或免用绞车时,得准改用麻缆或免装绞车。但应急救生艇仍应配有绞车以能迅速收回该艇。 六吊艇杆两杆间应至少有救生索两条,该索与吊艇钢缆之长度,应能于该船向任何一舷倾侧一五度时,能伸及空载吃水之水面。 七吊艇钢缆或麻缆下端之滑车,除已装有核定型式之解钩设备外,应装配适当之环套或长链连接于吊钩。 八吊艇杆为收回救生艇而装有动力机械设备者,应同时置备有效之手动装置,如以动力操纵吊艇钢缆收回吊艇杆者,应装有安全装置,该装置应能在吊艇杆达到制止器前自动切断动力来源,以免吊艇钢缆或吊艇杆受力过度。 九吊艇杆上救生艇之吊缆,应准备妥善随时应用,并应具有迅速自吊缆解脱救生艇之装置。 一○救生艇与吊缆之系着点,在救生艇舷缘之高度,应能于收放艇时确确保其稳定性。 第 77 条 救生筏之下水装置,应依左列规定: 一装置之型式及数量应经核定,全船之救生筏及救生艇,乘载核定容载人数时能于三○分钟内全部卸落水上。 二应按实际情况尽可能平均分装于每一舷侧,每一舷侧最少应各装置一组。 三船舶仅备有一种核定之救生筏下水装置者,该船携载之须置备下水装置救生筏,应能自该装置安全下水。 四应有适当方法或配备,以控制救生筏紧靠船舷,便利人员安全登筏。 五应有足够强度负荷船舶向任何一舷倾侧一五度及俯仰一○度之不利情形下,能将满载人员及属具之救生筏,安全放落水面。 六应有制动装置,使救生筏下水速度,可由操纵人员随时控制,并可使救生筏于下水途中随时停止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