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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0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船舶设备规则

[接上页]

  三应设有色彩鲜明易于撑开之顶篷。
  
  四应不受油类及其制品之影响。
  
  五环绕筏之内外两边,应各固定装设易于攀握之救生索一条。
  
  六筏上应装设缆绳一条,及拖航之设备。
  
  七筏之每一入口处,应装设落水人员能藉以攀登筏上之有效装置。
  
  第 47 条
  
  充气救生筏之构造,除前条规定外,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材料及构造应能承受海上各种情况下暴露漂浮三十日以上。
  
  二充气后如筏之正反面颠倒时,应能以一人之力量矫正之。
  
  三顶篷应附有收集雨水之设施,如为甲种充气救生筏,其顶篷应能自动撑开。
  
  四充气救生筏应储置于提囊或容器内,该提囊或容器之构造,应能在海上各种情况下粗率使用,不致磨损破坏,并在储置充气救生筏后仍能浮扬。
  
  五充气救生筏及其属具连同储置筏之提囊或容器之总重量,不得超过一八○公斤。
  
  六充气救生筏浮力之配置,应分隔为双数之气室,其中半数充气后,应能支持该筏乘载核定之全部人数浮扬于水面;或用其他同等有效方法,以确保该筏受损或部分不能充气时,仍有足够之浮力。
  
  七筏之内底应具防水性,并应于气室内装有与筏内底面积相等之适当绝冷装置以保暖。但乙种充气救生筏其绝冷装置之面积,得宽减为不少于筏内底面积百分之六五。
  
  八充气装置应能藉拉绳或其他同等简单而有效之方法自动为之,其所充之气体应无损于人体,并应另备有合适之充气泵或鼓风箱等装置,以维持筏内之压力。
  
  九甲种充气救生筏应能摄氏六六度至零下三○度之温度中顺利操作使用。但乙种充气救生筏其适用温度得宽减为摄氏四○度至零下一八度。
  
  一○充气救生筏及储置该筏之提囊或容器上,应以显明耐久之数字或符号标明其限载人数、所隶船名及船籍港、并应标明编号及制造厂之厂名。
  
  第 48 条
  
  硬式救生筏之构造,除第四十六条规定外,应依左列规定:
  
  一筏之内底板应尽可能避水浸入,并有效支持乘载人员于水上。
  
  二筏之任何一面向上漂浮时,必须永久保持有效及稳定。
  
  三筏之任何一面向上漂浮时,其顶篷或同等装置均应可使用,不使乘载人员因暴露而受伤害。
  
  四筏上属具之置放,不论筏之任何一面向上漂浮时,均能立即应用。
  
  五硬式救生筏连同其属具之总重量不得超过一八○公斤。但非客船之救生筏如能自船舷两边下水或有机械装置将其推送入水者,不在此限。
  
  六硬式救生筏应尽可能于筏身两侧置备空气箱或同等效力之浮具,其容量按限载人数计,每人应至少九六立方公寸。
  
  七硬式救生筏应标明所隶船名、船籍港之限载人数。
  
  第 49 条
  
  充气救生筏之限载人数,依左列二款计算所得较少者核定之:
  
  一救生筏充气后,各主要浮力管之立方公寸总容积,甲种充气救生筏以九六;乙种充气救生筏以八五除之所得之最大整整。计算容积时,筏顶拱管及筏内横管之容积不予计入。
  
  二救生筏充气后,其内底平方公分面积除以三、七二○所得之最大整数;计算面积时,筏内横管面积得予列计。
  
  航政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依前项规定计算所得之充气救生筏限载人数,如少于六人或超过二五人者,均不予核准;但用于第十至第十二级船或总吨位未满五○○吨之第十四级船,全船总人数在六人以下者,其限载人数得宽减为四人。
  
  第 50 条
  
  硬式救生筏之限载人数,依筏内可供乘载人员之底板面积核定之,每人应至少占底板面积三、七二○平方公分。
  
  第 51 条
  
  救生筏应配备之属具,依左列之规定:
  
  一救护浮环一个,附有至少长三○公尺之浮绳一条。
  
  二小刀一把、戽水杓一个。但限载人数超过一三人之甲种充气救生筏及硬式救生筏,应增加小刀一把,戽水杓一个。
  
  三海绵二块。但乙种充气救生筏得减为一块。
  
  四海锚二只;一只永久系于筏上,一只备用。但乙种充气救生筏得仅备一只。
  
  五桨二把。
  
  六修理浮力隔档内裂孔之修理工具一套。
  
  七充气泵或风箱一个。但硬式救生筏免予配备。
  
  八关罐器三个。但乙种充气救生筏得宽减之。
  
  九置于防水箱内之核定急救用具一套。
  
  一○附有刻度之防锈饮器一个。
  
  一一信号用防水手电筒一把及备用电池一组,备用灯泡一个。
  
  一二日光信号镜一面。
  
  一三信号哨笛一只。
  
  一四降落伞式红光救难信号二个。
  
  一五手用红光火炬六个。
  
  一六渔具一套。
  
  一七干粮每人一份,其份量由航政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核定之。
  
  一八按限载人数每人一公升半之水密容器若干,储满淡水,如备有能制造每人半公升淡水之适当除盐器,其水密容器之容量得减为每人一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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