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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0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船舶设备规则

[接上页]

  一九按限载人数每人六片晕船药。但乙种充气救生筏得宽免之。
  
  二○筏内救生说明一份。
  
  二一救生信号图表一份。
  
  二二甲种充气救生筏内及顶篷上应各装同式电池灯一盏,其电池应能藉海水作用增强其效能。
  
  二三硬式救生筏应有电池之浮澄一盏,并以短索系于筏上。
  
  航行沿海或内水航线之船舶,其救生筏应配备之属具,得由航政主管机关视实际情况酌准减少或宽免之。
  
  第 52 条
  
  第二级船如其航程较短,经航政主管机关认为按前条规定配备全部属具无必要时,得核准其中一个或不少于该船携载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按左表甲栏配备属具,其余各筏按乙栏配备之:
  
  (备注:表格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七) 17831~17832页)
  
  第 53 条
  
  救生浮具指救生艇、轻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以外能支持溺水之人员,而不失其效能之浮具。
  
  第 54 条
  
  救生浮具之构造,应依左列规定:
  
  一尺寸、材料及构造应经核定,其强度应能自其放置之甲板抛掷于水中,不致损坏。
  
  二浮具之任何一面向上漂浮时,均应能有效使用并具有稳定性,三重量不得超过一八○公斤。但经核定装有不以手举放落之下水装置者,不在此限。
  
  四环绕浮具之四周应固定装设易于攀握之救生索一条。
  
  五浮具上应备有系绳一条。
  
  六救生浮具上应将其所隶船名、船籍港及限载人数,以显明耐久之数字或符号标示之。
  
  七浮具之气室或同等效力之浮件应尽可能装置于浮具之两边,并不得为充气膨胀式。但用于沿海或内水航线之船舶上合于左列规定者,不在此限:
  
  (一) 充气膨胀式浮具应储置于提囊或容器内,该提囊或容器储置浮具后应仍能浮扬,并在海上各种情况下粗率使用不致磨损破坏。
  
  (二) 充气膨胀式浮具浮力之配置,应分隔为双数之气室,其中半数充气后,应能支持该浮具乘载核定之全部人数浮扬于水面上;或用其他同等有效方法确保该浮具受损或部分不能充气时,仍有足够之浮力。
  
  (三) 充气膨胀式浮具之充气装置,应能藉拉绳或其他同等简单有效之方法自动为之;其所充之气体应为无害于人体者。
  
  (四) 充气膨胀式浮具应能于摄氏四○度至零下一八度之温度中顺利操作使用。
  
  第 55 条
  
  救生浮具之限载人数,依左列计算所得较少者核定之:
  
  一在淡水中能支持铁块之重量按每人一四.五公斤计算之。
  
  二周围之长度,以每人三○.五公分计算之。
  
  第 56 条
  
  救生圈之构造,应依左列规定:
  
  一救生圈以坚实软木或其他同等之浮材构造,不得以灯蕊草、软木屑、粒状软木或其他任何松散粒状材料充塞之。其浮力装置赖充气膨胀者不得使用。
  
  二应不受油类或其制品之不良影响。如以塑胶或其他综合合成物构成者,并应能于接触海水或在海波各种气温变差或气候变化情况下,保持其浮力与耐用之性能。
  
  三应能于淡水中支持一四.五公斤以上之铁块达二四小时以上。
  
  四外周应固定装设易于攀握之把手索一圈。
  
  五救生圈应具鲜明易见之色彩,并以粗黑字体标明所隶之船名及船籍港。
  
  第 57 条
  
  救生圈之置放及应配备之属具,应依左列规定:
  
  一救生圈置放船上不得以任何方式永久固定,其位置应使船上人员立可接近并能随时迅速抛出。
  
  二在船舶每一舷侧之救生圈中,至少有一个应装设长二七五公尺之可浮救生索一条。
  
  三救生圈附装自燃灯可自驾驶台投入水面者,应依规定数量备有自动烟号。
  
  四救生圈之属具及其必须之附系物,应置放于其所属之救生圈附近。
  
  第 58 条
  
  救生衣分为充气救生衣与非充气救生衣两种,充气救生衣不得用于客船及油轮。
  
  第 59 条
  
  救生衣之构造,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以适格之人工与材料制造,所用材料应不受油类或其制品不良之影响。
  
  二应能于淡水中至少支持七.五公斤之铁块达二四小时以上,新船之救生衣于浸水二四小时后,其浮力之减少,并不得超过要求浮力百分之五。
  
  三应尽可能使穿着容易,不因尺码不合而使逃生者有无法穿着之虞,并应能正反面均可穿着。
  
  四穿着救生衣人员之身躯入水后,应能将其身躯自垂直位置转变至向后倾之安全漂浮位置
  
  五穿着救生衣人员失去知觉,其身躯自垂直位置后倾时,应能支持其头部,使其面部露出水面。
  
  六应有鲜明之色彩。
  
  七应装有以绳索牢系之口笛一支。
  
  八救生衣业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者,应作适当标志。
  
  第 60 条
  
  充气救生衣之构造,除前条规定外,应依左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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