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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

[接上页]

  但申请核定本遗失补发者,免附。
  
  四、标签、仿单、外盒、铝箔片实体或其彩色照片或拟稿各二份,输入药品并应附外文仿单及中文仿单拟稿,其中文仿单拟稿应依新版外文仿单内容详实翻译。但如仅系仿单变更,其他包材未变更者,得仅送仿单,无须检送其他包材。
  
  五、如系申请遗失补发者,应另附遗失切结书。
  
  六、输入药品应另附原厂变更通知函。但申请核定本遗失补发者,免附。
  
  第 64 条
  
  申请药品委讬制造登记,应符合药物委讬制造及检验作业准则之规定,并检附下列资料:
  
  一、委讬制造申请函。
  
  二、委讬制造契约书影本,其内容应说明委讬制造管理之规定。
  
  三、药品变更登记申请书。
  
  四、药品许可证正本。
  
  五、药品许可证清册,其内容应以剂型分类。但单张委讬制造者,免附。
  
  六、说明制程之分段委讬制造情形之资料。但全程委讬制造者,免附。
  
  七、制程管制标准书。但国产药品如尚不制造者,得免附制造管制标准书,惟应于许可证加注“不得制造”之字样。如厂商其后拟实际生产该药品者,应检送制造管制标准书,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审核后,始得制造。
  
  八、委讬者之药商许可执照影本。
  
  九、受讬厂之工厂登记证及药商制造业许可执照影本各一份。但输入药品之委讬制造,得检附受讬制造厂符合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证明文件影本替代之。
  
  十、受讬厂出具之受讬药品成品检验规格及方法各二份。
  
  十一、与前受讬制造厂解约书。但首次申请委讬制造者,免附。
  
  十二、输入药品委讬制造,应另附原厂变更通知函及出产国许可制售证明。
  
  委讬制造之药品如已执行生体相等性试验者,应另依有关规定检附资料。
  
  申请第一项登记之许可证换证,以于原证加注而不换证方式为原则。但如申请变更之案件,经核定需由输入许可证改列制造许可证者,应予换证。
  
  有前项但书情形者,除应填具委讬制造检附资料查检表并依书表所载事项检附资料外,应另附查验登记申请书及切结书 (甲) 各一份。
  
  申请人于其申请案获准后,应自行变更其药品标签、仿单、外盒、铝箔片等,必要时应提出备查。
  
  第 65 条
  
  申请国产药品委讬制造后收回自制登记,应检附下列资料:
  
  一、收回自制申请函。
  
  二、药品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药品许可证正本。
  
  四、药品查验登记申请书正本。
  
  五、切结书 (甲) 。
  
  六、已完成变更之证照影本各一份。
  
  七、制造管制标准书或试制批次制造纪录。
  
  八、成品检验规格、方法及检验成绩书各二份。
  
  九、如申请人原非 GMP 药厂者,应另附符合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证明文件影本。
  
  第 66 条
  
  申请药品委讬检验,应符合药物委讬制造及检验作业准则之规定,并检附下列资料:
  
  一、委讬检验申请函。
  
  二、委讬检验申请书。
  
  三、委讬检验契约书影本,其内容应列明委讬检验范围之相关事项。
  
  四、委讬者与受讬者订定之委讬检验作业计划书及标准作业程序 (含采样方法、样本保存方法、运送移交条件等) 。
  
  五、委讬项目之检验规格及方法。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对受讬者进行现场查核。
  
  第 67 条
  
  申请外销专用之国产药品变更或增加外销专用包装、标签、仿单、外盒、药品名称、适应症、赋形剂、检验规格、方法、外观者,应检附下列资料:
  
  一、药品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如申请药品名称、适应症、包装之变更者,应检附药品许可证正本。
  
  三、如申请标仿单外盒变更或增加者,应检附药品许可证影本。
  
  四、外销专用切结书。
  
  五、仿单、标签、外盒、铝箔拟稿各二份。
  
  六、如系检验规格、方法之变更者,应另附变更后之药品检验规格、方法及检验成绩书各二份,并说明新旧二规格之差异。
  
  第 68 条
  
  申请药品贮存条件变更登记,应检附下列资料:
  
  一、药品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药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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