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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劳工安全卫生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本标准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劳工安全卫生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营造作业之有关事业。
  
  第 3 条
  
  本标准规定之一切有关安全卫生设施,雇主应切实办理,并应经常注意与保养以保持其效能,如发现有异常时,应即补修或采其他必要措施;如有临时拆除或使其暂时失效之必要时,应顾及劳工安全及作业状况,使其暂停工作或采其他必要措施,于其原因消失后,应即恢复原状。
  
  第 4 条
  
  本标准规定雇主应设置之安全卫生设备,雇主应规定劳工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
  
  二发现被拆卸或失效时,劳工应即停止作业并应报告雇主或主管人员。
  
  第 5 条
  
  雇主对于工作场所暴露之钢筋、钢材、铁件、铝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职业灾害者,应采取弯曲尖端、加盖或加装护套等防护设施。
  
  第 6 条
  
  雇主对于营造工作场所,应于劳工作业前,指派劳工安全卫生人员或专任工程人员等专业人员实施危害调查、评估,并采适当防护设施,以防止职业灾害之发生。
  
  依规定应有施工计划者,均应将前项防护设施列入施工计划执行。
  
  第 7 条
  
  雇主对于营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后,应采取拔除或钉入凸出之铁钉、铁条等防护措施。
  
  第 8 条
  
  雇主对于工作场所,应依下列规定设置适当围篱、警告标示:
  
  一、工作场所之周围应设置固定式围篱,并于明显位置装设警告标示。
  
  二、大规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设置前款围篱有困难之其他工程,得于其工作场所周围以移动式围篱、警示带围成之警示区替代之。
  
  第 9 条
  
  雇主对工作场所中原有之电线、电力配管、电信管线、电线杆及拉线、给水管、石油及石油产品管线、煤气事业管线、危险物或有害物管线等,如有妨碍工程施工安全者,应确实掌握状况予以妥善处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经管线权责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接、移动或于其邻近从事加热工作。
  
  第 10 条
  
  (删除)
  
  第 11 条
  
  雇主对于工作场所人员及车辆机械出入口处,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前调查地下埋设物之埋置深度、危害物质,并于评估后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以防止车辆机械辗压而发生危险。
  
  二、工作场所出入口应设置方便人员及车辆出入之拉开式大门,作业上无出入必要时应关闭,并标示禁止无关人员擅入工作场所。但车辆机械出入频繁之场所,必须打开工地大门等时,应置交通引导人员,引导车辆机械出入。
  
  三、人员出入口与车辆机械出入口应分隔设置。但设有警告标志足以防止交通事故发生者不在此限。
  
  四、应置管制人员办理下列事项:
  
  (一) 管制出入人员,非有适当防护具不得让其出入。
  
  (二) 管制、检查出入之车辆机械,非具有许可文件上记载之要件,不得让其出入。
  
  五、规划前款第二目车辆机械接受管制所需必要之停车处所,不得影响工作场所外道路之交通。
  
  六、维持车辆机械进出有充分视线净空。
  
  第 12 条
  
  雇主对于工作场所储存有易燃性物料时,应有防止太阳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并应隔离储存、设置禁止烟火之警告标志及适当之灭火器材。
  
  第 13 条
  
  雇主使劳工于邻近边坡或构造物之工作场所作业,应有防止边坡或构造物倒塌、崩塌之设施。
  
  第 14 条
  
  雇主使劳工邻近河川、湖泊、海岸作业,劳工有落水之虞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置防止劳工落水之设施或使劳工着用救生衣。
  
  二于工作场所或其附近设置下列救生设备:
  
  (一) 依劳工人数,备足够数量之动力救生船 (如橡皮艇) ,每艘船上并配备长度十五公尺,直径九.五公厘之聚丙烯纤维绳索,其上挂系与最大可救援人数相同之救生圈以及船钩、救生衣。
  
  (二) 有湍流、潮流之情况,应预先架设延伸过水面且位于作业场所上方的绳索,其上挂系可支持拉住落水者之救生圈。
  
  (三) 可通知相关人员参与救援行动之警报系统。
  
  第 15 条
  
  雇主使劳工于有发生水位暴涨或土石流之地区作业者,除依前条之规定外,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立作业连络系统,包括无线连络器材、连络信号、连络人员等。
  
  二选任专责警戒人员,办理下列事项:
  
  (一) 随时与河川管理当局或相关机关连络,了解该地区及上游降雨量。
  
  (二) 监视作业地点上游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状况。
  
  (三) 获知上游河川水位暴涨或土石流时,应即通知作业劳工迅即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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