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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依调查结果订定合适之施工计划,并依该计划施工。该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开挖方法、开挖顺序与时机,隧道、坑道之支撑、换气、照明、搬运、通讯、防火及涌水处理等事项。 三雇主应于劳工进出隧道、坑道时,予以清点或登记。 第 81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开挖作业,应就开挖现场及周围之地表、地质及地层之状况,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发生落磐、涌水、高温气体、蒸气、缺氧空气、粉尘、可燃性气体等危害。 雇主依前条及前项实施确认之结果,发现依前条第二款订定之施工计划已不合适时,应即变更该施工计划,并依变更之新施工计划施工。 第 82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开挖作业,为防止落磐、涌水、开炸炸伤等危害劳工,应指派专人确认下列事项: 一于每日或四级以上地震后,隧道、坑道等内部无浮石、岩磐严重龟裂、含水、涌水不正常之变化等。 二施炸前孔之装药适当。 三施炸后之场所及其周围无浮石及岩磐龟裂,孔及爆落之石碴堆、出碴堆无未引爆之炸药,施工轨道无损坏状况。 四不得同时作钻孔及装炸药作叶,以免引起爆炸伤及人员。 第 83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作业为防止落磐或土石崩塌危害劳工,应设置支撑、岩栓、喷凝土、环片等支持构造,并清除浮石等。 第 84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作业,为防止隧道、坑道进出口附近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飞落致有危害劳工之虞者,应设置挡土支撑、张设防护网、清除浮石或采取边坡保护。如地质恶劣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洞口或边坡保护等措施。 第 85 条 雇主应禁止非工作必要人员进入下列场所: 一正在清除浮石或其下方有土石飞落之虞之场所。 二隧道、坑道支撑作业及支撑之补强或整修作业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之场所。 第 86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作业,有因落磐、出水、崩塌或可燃性气体、粉尘存在,引起爆炸火灾或缺氧、气体中毒等危险之虞,应即使作业劳工停止作业,离开作业场所,非经测定确认无危险及采取适当通风换气后,不得恢复作业。 第 87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作业,应使作业劳工佩戴安全帽、穿着反光背心或具反光标示之服装及其他必要之防护具。并置备紧急安全抢救器材、吊升抢救设施、安全灯、呼吸防护器材、气体检知警报系统及通讯信号、备用电源等必要装置。 第 88 条 雇主使用搬运机械从事隧道、坑道作业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前决定运行路线、进出交会地点及此等机械进出土石装卸场所之方法,并告知劳工。 二应指派指挥人员,从事指挥作业。 三作业场所应有适当之安全照明。 四搬运机械应加装防撞挡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 89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支撑之构筑,不得使用有显著损伤、变形或腐蚀之材料,该材料并应具足够强度。 第 90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支撑之构筑,应事前就支撑场所之表土、地质、含水、涌水、龟裂、浮石状况及开挖方法等因素,妥为设计施工。 第 91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支撑之构筑或重组,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构成支撑组之主构材应置于同一平面内。 二木制之隧道、坑道支撑,应使支撑之各部构材受力平衡。 第 92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之支撑,如有脚部下沉、滑动之虞,应衬以垫板、座钣等措施。 第 93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之钢拱支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支撑组之间隔应在一.五公尺以下。但以喷凝土或安装岩栓来支撑岩体荷重者,不在此限。 二使用连接螺栓、连接杆或斜撑等,将主构材相互坚固连接之。 三为防止沿隧道之纵向力量致倾倒或歪斜,应采取必要之措施。 四为防止土石崩塌,应设有衬板等。 第 94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之木拱支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为防止接近地面之水平支撑移位,其两端应以斜撑材固定于侧壁上。 二为防止沿隧道之纵向力量致倾倒或歪斜,应采取必要之措施。 三构材连接部分,应以牵条等固定。 第 95 条 雇主于拆除承受有荷重之隧道、坑道支撑之构材时,应先采取荷重移除措第 96 条 雇主对于隧道、坑道设置之支撑,应于每日或四级以上地震后,就下列事项予以确认,如有异状时,应即采取补强或整补措施: 一构材有无损伤、变形、腐蚀、移位及脱落。 二构材紧接是否良好。 三构材之连接及交叉部分之状况是否良好。 四脚部有无滑动或下沉。 五顶磐及侧壁有无松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