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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

[接上页]

  八施工架之立柱、横档、踏脚桁之连接及交叉部分,应以铁线、螺栓或其他适当方式扎结牢固,并以适当之斜撑材及对角撑材补强。
  
  第 55 条
  
  雇主对于使用圆竹构筑之施工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独立直柱式施工架为限。
  
  二立柱间距不得大于一.八公尺,其柱脚之固定应依前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主柱、横档之延伸应于节点处搭接,并以十号以下镀锌铁线扎结牢固,其搭接长度、方式应依前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横档垂直间距不得大于二公尺,其最低位置不得高于地面二公尺以上。
  
  五踏脚桁以使用木材为原则,并依前条第七款之规定。
  
  六立柱、横档、踏脚桁之连接及交叉部分应以铁线或其它适当方法扎结牢固,并以适当之斜撑材及对角撑材使整个施工架构筑稳固。
  
  七二施工架于一构造物之转角处相遇时,于该转角处之施工架外面,至少应装一立柱。
  
  第 56 条
  
  雇主对于轻型悬吊式施工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悬臂架应有适当断面及强度,并妥为装置、支撑。
  
  二工作台长度不得超过八公尺,宽度不得小于四十公分,并不得有隙缝,且以三条以上吊缆或钢索悬吊之,其间距不得超过三公尺。
  
  三施工架本体与墙面之净距离,应有四十五公分以上。
  
  四工作台上作业人数,以两人为限;并应设置垂直母索供劳工系挂安全带,施工架不使用时应缚牢于建筑或停放于地面,并清除垃圾杂物等。
  
  五施工架于开始使用前应自地面稍为升高后,以两倍安全荷重试验之。
  
  六吊缆或悬吊钢索之安全系数应在十以上,吊钩之安全系数应在五以上,施工架下方及上方支座之安全系数,如系钢材应在二.五以上;如系木材应在五以上。
  
  第 57 条
  
  雇主对于栈桥式施工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其宽度应使工作台留有足够运送物料及人员通行无阻之空间。
  
  二栈桥应架设牢固以防止移动,并具适当之强度。
  
  三不能构筑两层以上。
  
  四构筑高度不得高出地面或地板四公尺以上者。
  
  五不得建于轻型悬吊式施工架之上。
  
  第 58 条
  
  雇主对于悬臂或突梁式施工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其长度及断面,设计足够之强度,必要时以斜撑补强,并与构造物妥为锚定。
  
  二施工架之各部份,应以构造物之坚固部份支持之。
  
  三工作台置于嵌入墙内之托架上者,该托架应设斜撑并与墙壁扎牢。
  
  第 59 条
  
  雇主对于钢管施工架之设置,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之钢材等金属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其构架方式应依国家标准之规定办理。
  
  二、国外进口者,其制造所依据之材料规范、构架方式,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
  
  三、装有脚轮之移动式施工架,劳工作业时其脚部应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劳工于其上作业时不得移动施工架。
  
  四、构件之连接部分或交叉部分应以适当之金属附属配件确实连接固定,并以适当之斜撑材补强。
  
  五、属于直柱式施工架或突梁式施工架者,应依下列规定设置与建筑物连接之壁连座连接:
  
  (一) 间距应不大于下表所列之值为原则。
  
  ┌─────────────────┬─────────┐
  │ │间距 (单位:公尺) │
  │钢管施工架之种类 ├────┬────┤
  │ │垂直方向│水平方向│
  ├─────────────────┼────┼────┤
  │单管施工架 │五.○ │五.五 │
  ├─────────────────┼────┼────┤
  │框式施工架 (高度未及五公尺者除外) │九.○ │八.○ │
  └─────────────────┴────┴────┘
  
  (二) 应以钢管或圆木等使该施工架建筑坚固。
  
  (三) 以抗拉材料与抗压材料合构者,抗压材与抗拉材之间距应在一公尺以下。
  
  六、接近高架线路设置施工架,应先移设高架线路或装设绝缘用防护装备或警告标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线路与施工架接触。
  
  七、使用伸缩杆件及调整杆时,应将其埋入原杆件足够深度,以维持稳固,并将插销锁固。
  
  第 60 条
  
  雇主对于单管式钢管施工架之构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立柱之间距:纵向为一.八公尺以下;梁间方向为一.五公尺以下。
  
  二横档垂直间距不得大于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横档应置于二公尺以下之位置。
  
  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份之立柱应使用两根钢管。
  
  四立柱之载重应以四百公斤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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