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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施工架之立柱、横档、踏脚桁之连接及交叉部分,应以铁线、螺栓或其他适当方式扎结牢固,并以适当之斜撑材及对角撑材补强。 第 55 条 雇主对于使用圆竹构筑之施工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独立直柱式施工架为限。 二立柱间距不得大于一.八公尺,其柱脚之固定应依前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主柱、横档之延伸应于节点处搭接,并以十号以下镀锌铁线扎结牢固,其搭接长度、方式应依前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横档垂直间距不得大于二公尺,其最低位置不得高于地面二公尺以上。 五踏脚桁以使用木材为原则,并依前条第七款之规定。 六立柱、横档、踏脚桁之连接及交叉部分应以铁线或其它适当方法扎结牢固,并以适当之斜撑材及对角撑材使整个施工架构筑稳固。 七二施工架于一构造物之转角处相遇时,于该转角处之施工架外面,至少应装一立柱。 第 56 条 雇主对于轻型悬吊式施工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悬臂架应有适当断面及强度,并妥为装置、支撑。 二工作台长度不得超过八公尺,宽度不得小于四十公分,并不得有隙缝,且以三条以上吊缆或钢索悬吊之,其间距不得超过三公尺。 三施工架本体与墙面之净距离,应有四十五公分以上。 四工作台上作业人数,以两人为限;并应设置垂直母索供劳工系挂安全带,施工架不使用时应缚牢于建筑或停放于地面,并清除垃圾杂物等。 五施工架于开始使用前应自地面稍为升高后,以两倍安全荷重试验之。 六吊缆或悬吊钢索之安全系数应在十以上,吊钩之安全系数应在五以上,施工架下方及上方支座之安全系数,如系钢材应在二.五以上;如系木材应在五以上。 第 57 条 雇主对于栈桥式施工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其宽度应使工作台留有足够运送物料及人员通行无阻之空间。 二栈桥应架设牢固以防止移动,并具适当之强度。 三不能构筑两层以上。 四构筑高度不得高出地面或地板四公尺以上者。 五不得建于轻型悬吊式施工架之上。 第 58 条 雇主对于悬臂或突梁式施工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其长度及断面,设计足够之强度,必要时以斜撑补强,并与构造物妥为锚定。 二施工架之各部份,应以构造物之坚固部份支持之。 三工作台置于嵌入墙内之托架上者,该托架应设斜撑并与墙壁扎牢。 第 59 条 雇主对于钢管施工架之设置,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之钢材等金属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其构架方式应依国家标准之规定办理。 二、国外进口者,其制造所依据之材料规范、构架方式,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 三、装有脚轮之移动式施工架,劳工作业时其脚部应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劳工于其上作业时不得移动施工架。 四、构件之连接部分或交叉部分应以适当之金属附属配件确实连接固定,并以适当之斜撑材补强。 五、属于直柱式施工架或突梁式施工架者,应依下列规定设置与建筑物连接之壁连座连接: (一) 间距应不大于下表所列之值为原则。 ┌─────────────────┬─────────┐ │ │间距 (单位:公尺) │ │钢管施工架之种类 ├────┬────┤ │ │垂直方向│水平方向│ ├─────────────────┼────┼────┤ │单管施工架 │五.○ │五.五 │ ├─────────────────┼────┼────┤ │框式施工架 (高度未及五公尺者除外) │九.○ │八.○ │ └─────────────────┴────┴────┘ (二) 应以钢管或圆木等使该施工架建筑坚固。 (三) 以抗拉材料与抗压材料合构者,抗压材与抗拉材之间距应在一公尺以下。 六、接近高架线路设置施工架,应先移设高架线路或装设绝缘用防护装备或警告标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线路与施工架接触。 七、使用伸缩杆件及调整杆时,应将其埋入原杆件足够深度,以维持稳固,并将插销锁固。 第 60 条 雇主对于单管式钢管施工架之构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立柱之间距:纵向为一.八公尺以下;梁间方向为一.五公尺以下。 二横档垂直间距不得大于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横档应置于二公尺以下之位置。 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份之立柱应使用两根钢管。 四立柱之载重应以四百公斤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