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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牵条之配置及固定状况良好。 七基脚稳定避免倒塌。 第 127 条 雇主对于基桩等施工设备控索之放松时,应使用拉力配重或卷扬机等适当方法,并不得加载荷重超过从事放松控索之劳工负荷之程度。 第 128 条 雇主对于基桩等施工设备之作业,为防止损及危险物或有害物管线、地下电缆、自来水管或其他埋设物等,致有危害劳工之虞时,应事前就工作地点实施调查并查询该等埋设之管线权责单位,确认其状况,并将所得资料通知作业劳工。 第 129 条 雇主对于从事钢筋混凝土之作业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钢筋应分类整齐储放。 二使从事搬运钢筋作业之劳工戴用手套。 三利用钢筋结构作为通道时,表面应铺以木板,使能安全通行。 四使用吊车或索道运送钢筋时,应予扎牢以防滑落。 五吊运长度超过五公尺之钢筋时,应在适当距离之二端以吊链钩住或拉索捆扎拉紧,保持平稳以防摆动。 六从事墙、柱及墩基等立体钢筋之构结时,应视其实际需要使用拉索或撑杆予以支持,以防倾倒。 七禁止使用钢筋作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 八钢筋不得散放于施工架上。 九暴露之钢筋应采取弯曲、加盖或加装护套等防护设施。但其正上方无劳工作业或劳工无虞跌倒者,不在此限。 一○基础顶层之钢筋上方,不得放置尚未组立之钢筋或其他物料。但其重量未超过该基础钢筋支撑架之荷重限制并分散堆置者,不在此限。 第 130 条 雇主对于供作模板支撑之材料,不得有明显之损坏、变形或腐蚀。 第 131 条 雇主对于模板支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模板支撑应由专人事先以模板形状、预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浇置方法等妥为设计,以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劳工。 二、支柱应视土质状况,衬以垫板、座板或敷设水泥等,以防止支柱之沉陷。 三、支柱之脚部应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动。 四、支柱之接头,应以对接或搭接妥为连结。 五、钢材与钢材之接触部分及搭接重叠部分,应以螺栓或铆钉等金属零件固定之。 六、对曲面模板,应以系杆控制模板之上移。 七、桥梁上构模板支撑,其模板支撑架应设置侧向支撑及水平支撑,并于上、下端连结牢固稳定,支柱 (架) 脚部之地面应夯实整平,排水良好,不得积水。 八、桥梁上构模板支撑,其模板支撑架顶层构台应铺设踏板,并于构台下方设置强度足够之防护网,以防止人员坠落、物料飞落。 第 132 条 雇主对模板支撑之支柱之基础,应依土质状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挖除表土及软弱土层。 二回填炉石渣或砾石。 三整平并滚压夯实。 四铺筑预力混凝土层。 五铺设覆工板。 六注意场撑基地周边之排水,豪大雨后,排水应宣泄流畅,不得积水。 七农田路段或软弱地盘应加强改善,并强化支柱下之土壤承载力。 第 133 条 雇主对于模板支撑组配、拆除 (以下简称模板支撑) 作业,应指定模板支撑作业主管于作业现场办理下列事项: 一、决定作业方法,指挥劳工作业。 二、实施检点,检查材料、工具、器具等,并汰换其不良品。 三、监督劳工个人防护具之使用。 四、确认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之有效状况。 五、其他为维持作业劳工安全卫生所必要之措施。 前项第二款规定于进行拆除作业时不适用。 第 134 条 雇主以一般钢管为模板支撑之支柱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高度每二公尺内应设置足够强度之纵向、横向之水平系条,以防止支柱之移动。 二上端支以梁或轨枕等贯材时,应置钢制顶板,并固定于贯材。 第 135 条 雇主以可调钢管支柱为模板支撑之支柱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可调钢管支柱不得连接使用三节以上。 二、可调钢管支柱连接使用时,应使用四个以上之螺栓或专用之金属配件加以连结。 三、高度超越三.五公尺以上时,高度每二公尺内应设置足够强度之纵向、横向之水平系条,以防止支柱移动。 四、可调钢管支撑于调整高度时,应以制式之金属附属配件为之,不得以钢筋等替代使用。 五、上端支以梁或轨枕等贯材时,应置钢制顶版,并固定于贯材。 第 136 条 雇主以钢管施工架为模板支撑之支柱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钢管架与钢管架间,应设置交叉斜撑材。 二、于最上层及每隔五层以内,模板支撑之侧面、架面及交叉斜撑材面之方向每隔五架以内,应设置足够强度之水平系条,以防止支柱之移位。 三、于最上层及每隔五层以内,模板支撑之架面方向之两端及每隔五架以内之交叉斜撑材方向,应设置水平系条或横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