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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

[接上页]

  四、上端支以梁或轨枕等贯材时,应置钢制顶板,并固定于贯材。
  
  五、支撑底部应以可调型基脚座钣调整在同一水平面。
  
  第 137 条
  
  雇主以型钢之组合钢柱为模板支撑之支柱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高度超过四公尺时,应于每隔四公尺以内向二方向设置足够强度之水平系条,并防止支柱之移位。
  
  二上端支以梁或轨枕等贯材时,应置钢制顶板,并固定于贯材。
  
  第 138 条
  
  雇主以木材为模板支撑之支柱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木材以连接方式使用时,每一支柱最多仅能有一处接头,以对接方式连接使用时, 应以二个以上之牵引板固定之。
  
  二上端支以梁或轨枕等贯材时,应使用牵引板将上端固定于贯材。
  
  三支柱底部须固定于有足够强度之基础上,且每根支柱之净高不得超过四公尺。
  
  四木材支柱最小断面积应大于三十一.五平方公分,高度每二公尺内设置足够强度之纵向、横向水平系条,以防止支柱之移动。
  
  第 139 条
  
  雇主对模板支撑以梁支持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将梁之两端固定于支撑物,以防止滑落及脱落。
  
  二于梁与梁之间设置系条,以防止横向移动。
  
  第 140 条
  
  雇主对于置有容积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漏斗之混凝土拌合机,应有防止人体自开口处卷入之防护装置、清扫装置与护栏。
  
  第 141 条
  
  雇主对于支撑混凝土输送管之固定架之设计,应考虑荷重及振动之影响。
  
  输送管之管端及弯曲处应妥善固定。
  
  第 142 条
  
  雇主对于混凝土浇置作业,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装有液压或气压操作之混凝土吊桶,其控制出口应有防止骨材聚集于桶顶及桶边缘之装置。
  
  二使用起重机具吊运混凝土桶以浇置混凝土时,如操作者无法看清楚浇置地点,应指派信号指挥人员指挥。
  
  三禁止劳工乘坐于混凝土浇置桶上。
  
  四以起重机具或索道吊运之混凝土桶下方,禁止人员进入。
  
  五混凝土桶之载重量不得超过容许限度,其摆动夹角不得超过四十度。
  
  六混凝土拌合机具或车辆停放于斜坡上作业时,除应完全刹车外,并应将机械垫稳,以免滑动。
  
  七实施混凝土浇置作业,应指定安全出入路口。
  
  八浇置混凝土前,须详细检查模板支撑各部份之连接及斜撑是否安全,浇置期间须指派模板工巡视,遇有异常状况必须停止作业,并经修妥后方得作业。
  
  九浇置梁、楼板或曲面屋顶,应注意偏心载重可能产生之危害。
  
  一○浇置期间应注意避免过大之振动。
  
  一一以泵输送混凝土时,其输送管接头应有适当之强度,以防止混凝土喷溅。
  
  第 143 条
  
  雇主对于以泵输送混凝土作业前,应确认搅拌器及输送管接头状况良好,作业时搅拌器搅刀之护盖不得开启。
  
  第 144 条
  
  雇主对于模板之吊运,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起重机或索道吊运模板时,应以钢索捆扎牢固,于吊运前应检查钢索表面有无不良情况,起重机或吊具是否确实固定。
  
  二吊运垂直模板或将模板吊于高处时,在未设妥支撑受力或安放妥当前,不得放松吊索。
  
  三吊升模板时,其下方不得有作业人员进入。
  
  四放置模板材料之地点,其下方支撑强度须事先确认结构安全。
  
  第 145 条
  
  雇主于拆除模板时,应将该模板物料于拆除后妥为整理堆放。
  
  第 146 条
  
  雇主对于拆除模板后之部份结构物施工时,非经由专人之周详设计、考虑,不得荷载超过设计规定之容许荷重;新浇置之楼板上继续浇置其上层楼板之混凝土时,应充分考虑该新置楼板之受力荷重。
  
  第 147 条
  
  雇主应依构造物之物质、形状、混凝土之强度及其试验结果、构造物上方之工作情形及当地气候之情况,确认构造物已达到安全强度之拆模时间,方得拆除模板。
  
  第 148 条
  
  雇主对于钢构之吊运、组配作业,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吊运长度超过六公尺以上之构架时,应在适当距离之两端以拉索捆扎拉紧,保持平稳以防摆动,作业人员暴露于其旋转区内时,应以稳定索系于构架尾端使之稳定。
  
  二吊运之钢料,应于置放前将其捆妥或系于固定之位置。
  
  三安放钢构时,应由侧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撑住。
  
  四设置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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