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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 发觉作业劳工不及撤离时,应即启动紧急应变体系,展开救援行动。 第 16 条 雇主使劳工于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没危险之地区中作业,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作业环境、河川特性拟订紧急应变计划,内容应包括通报系统、撤离程序、救援程序,并训练劳工使用各种逃生、救援器材。 二对于第十四条及前条之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索、救生船、警报系统、连络器材等应维护保养。作业期间应每日实施检点,以保持性能。 三通报系统之通报单位、救援单位等之连络人员姓名、电话等,应揭示于工务所显明易见处。 四第一款规定之紧急应变计划、训练纪录,第二款规定之逃生、救援器材之维护保养、检点纪录,在完工前,应留存备查。 第 17 条 雇主对于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场所,劳工作业有坠落之虞者,应依下列规定订定坠落灾害防止计划,采取适当坠落灾害防止设施: 一经由设计或工法之选择,尽量使劳工于地面完成作业以减少高处作业项目。 二经由施工程序之变更,优先施作永久构造物之上下升降设备或防坠设施。 三设置护栏、护盖。 四张挂安全网。 五使劳工佩挂安全带。 六设置警示线系统。 七限制作业人员进入管制区。 八对于因开放边线、组模作业、收尾作业等及采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之设施致增加其作业危险者,应订定保护计划并实施。 第 18 条 雇主使劳工于屋顶作业,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屋顶斜度、屋面性质或天候等致使劳工有坠落之虞者,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 二于斜度大于三十四度 (高低比为二比三) 或滑溜之屋顶上从事工作者,应设置适当之护栏,支承稳妥且宽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适当工作台及数量充分、安装牢稳之适当梯子、麻布梯或爬行板。如不能设置护栏者,应供给并使劳工佩挂安全带,并挂置于坚固锚锭、可供钩挂之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装置上。 第 19 条 雇主对于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顶、钢梁、开口部分、阶梯、楼梯、坡道、工作台、挡土墙、挡土支撑、施工构台、桥梁墩柱及桥梁上部结构、桥台等场所作业,劳工有遭受坠落危险之虞者,应于该处设置护栏、护盖或安全网等防护设备。 雇主为前项设施有困难,或作业之需要临时将护栏拆除,应采取使劳工使用安全带等防止因坠落而致劳工遭受危险之措施。 第 20 条 雇主依规定设置之护栏,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高度应在九十公分以上,并应包括上栏杆、中栏杆、脚趾板及杆柱等构材。 二以木材构成者,其规格如下: (一) 上栏杆应平整,且其断面应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 中栏杆断面应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 脚趾板宽应在十公分以上,厚度一公分以上,并密接于地 (或地板) 面铺设。 (四) 杆柱断面应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间距不得超过二公尺。 三以钢管构成者,其上栏杆、中栏杆、杆柱之直径均不得小于三.八公分,杆柱间距不得超过二.五公尺。 四如以其他材料,其他型式构筑者,应具同等以上之强度。 五任何型式之护栏,其杆柱及任何杆件之强度及锚锭,应使整个护栏具有抵抗于上栏杆之任何一点,于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无显著变形之强度。 六除必须之进出口外,护栏应围绕所有危险之开口部分。 七护栏前方二公尺内之楼板、地板,严禁堆放任何物料、设备。但护栏高度超过物料堆放高度九十公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八以金属网、塑胶网遮覆上、中栏杆与楼板或地板间之空隙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得不设脚趾板,但网应密接于地,且杆柱之间距不得超过一.五公尺。 (二) 网应确实固定于上、中栏杆及杆柱。 (三) 网目大小不得超过十五平方公分。 (四) 固定网时,应有防止网之反弹设施。 第 21 条 雇主设置之护盖,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具有能使人员及车辆安全通过之强度。 二、应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动。 三、供车辆通行者,得以车辆后轴载重之二倍设计之,并不得妨碍车辆之正常通行。 四、为栅状构造者,栅条间隔不得大于三公分。 五、上面不得放置机动设备或超过其设计强度之重物。 六、临时性开口处使用之护盖,表面漆以黄色并书以警告讯息。 第 22 条 雇主设置之安全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安全网之材料、强度、检验及张挂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 CNS 14252Z2115 安全网之规定。 二、工作面至安全网架设平面之拦截高度,不得超过七公尺。但钢构组配作业得依本标准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