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

[接上页]

  (四) 发觉作业劳工不及撤离时,应即启动紧急应变体系,展开救援行动。
  
  第 16 条
  
  雇主使劳工于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没危险之地区中作业,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作业环境、河川特性拟订紧急应变计划,内容应包括通报系统、撤离程序、救援程序,并训练劳工使用各种逃生、救援器材。
  
  二对于第十四条及前条之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索、救生船、警报系统、连络器材等应维护保养。作业期间应每日实施检点,以保持性能。
  
  三通报系统之通报单位、救援单位等之连络人员姓名、电话等,应揭示于工务所显明易见处。
  
  四第一款规定之紧急应变计划、训练纪录,第二款规定之逃生、救援器材之维护保养、检点纪录,在完工前,应留存备查。
  
  第 17 条
  
  雇主对于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场所,劳工作业有坠落之虞者,应依下列规定订定坠落灾害防止计划,采取适当坠落灾害防止设施:
  
  一经由设计或工法之选择,尽量使劳工于地面完成作业以减少高处作业项目。
  
  二经由施工程序之变更,优先施作永久构造物之上下升降设备或防坠设施。
  
  三设置护栏、护盖。
  
  四张挂安全网。
  
  五使劳工佩挂安全带。
  
  六设置警示线系统。
  
  七限制作业人员进入管制区。
  
  八对于因开放边线、组模作业、收尾作业等及采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之设施致增加其作业危险者,应订定保护计划并实施。
  
  第 18 条
  
  雇主使劳工于屋顶作业,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屋顶斜度、屋面性质或天候等致使劳工有坠落之虞者,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
  
  二于斜度大于三十四度 (高低比为二比三) 或滑溜之屋顶上从事工作者,应设置适当之护栏,支承稳妥且宽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适当工作台及数量充分、安装牢稳之适当梯子、麻布梯或爬行板。如不能设置护栏者,应供给并使劳工佩挂安全带,并挂置于坚固锚锭、可供钩挂之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装置上。
  
  第 19 条
  
  雇主对于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顶、钢梁、开口部分、阶梯、楼梯、坡道、工作台、挡土墙、挡土支撑、施工构台、桥梁墩柱及桥梁上部结构、桥台等场所作业,劳工有遭受坠落危险之虞者,应于该处设置护栏、护盖或安全网等防护设备。
  
  雇主为前项设施有困难,或作业之需要临时将护栏拆除,应采取使劳工使用安全带等防止因坠落而致劳工遭受危险之措施。
  
  第 20 条
  
  雇主依规定设置之护栏,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高度应在九十公分以上,并应包括上栏杆、中栏杆、脚趾板及杆柱等构材。
  
  二以木材构成者,其规格如下:
  
  (一) 上栏杆应平整,且其断面应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 中栏杆断面应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 脚趾板宽应在十公分以上,厚度一公分以上,并密接于地 (或地板) 面铺设。
  
  (四) 杆柱断面应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间距不得超过二公尺。
  
  三以钢管构成者,其上栏杆、中栏杆、杆柱之直径均不得小于三.八公分,杆柱间距不得超过二.五公尺。
  
  四如以其他材料,其他型式构筑者,应具同等以上之强度。
  
  五任何型式之护栏,其杆柱及任何杆件之强度及锚锭,应使整个护栏具有抵抗于上栏杆之任何一点,于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无显著变形之强度。
  
  六除必须之进出口外,护栏应围绕所有危险之开口部分。
  
  七护栏前方二公尺内之楼板、地板,严禁堆放任何物料、设备。但护栏高度超过物料堆放高度九十公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八以金属网、塑胶网遮覆上、中栏杆与楼板或地板间之空隙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得不设脚趾板,但网应密接于地,且杆柱之间距不得超过一.五公尺。
  
  (二) 网应确实固定于上、中栏杆及杆柱。
  
  (三) 网目大小不得超过十五平方公分。
  
  (四) 固定网时,应有防止网之反弹设施。
  
  第 21 条
  
  雇主设置之护盖,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具有能使人员及车辆安全通过之强度。
  
  二、应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动。
  
  三、供车辆通行者,得以车辆后轴载重之二倍设计之,并不得妨碍车辆之正常通行。
  
  四、为栅状构造者,栅条间隔不得大于三公分。
  
  五、上面不得放置机动设备或超过其设计强度之重物。
  
  六、临时性开口处使用之护盖,表面漆以黄色并书以警告讯息。
  
  第 22 条
  
  雇主设置之安全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安全网之材料、强度、检验及张挂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 CNS 14252Z2115 安全网之规定。
  
  二、工作面至安全网架设平面之拦截高度,不得超过七公尺。但钢构组配作业得依本标准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