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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为防止劳工坠落时之抛物线效应,使用于结构物四周之安全网,应依下列规定延伸适当之距离。但结构物外缘墙面设置垂直式安全网者,不在此限: (一) 拦截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至少应延伸二.五公尺。 (二) 拦截高度超过一.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应延伸三公尺。 (三) 拦截高度超过三公尺者,至少应延伸四公尺。 四、工作面与安全网间不得有障碍物;安全网之下方应有足够之净空,以避免坠落人员撞击下方平面或结构物。 五、材料、垃圾、碎片、设备或工具等掉落于安全网上,应即清除。 六、安全网于拦截劳工或重物后应即测试,其防坠性能不符第一款之规定时,应即更换。 七、张挂安全网之作业劳工应在适当防坠设施保护之下,始可进行作业。 八、安全网及其组件每周应检查一次。有磨损、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网,不得继续使用。 第 23 条 雇主提供劳工使用之安全带或安装安全母索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安全带之材料、强度及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 CNS 7534 Z2037 高处作业用安全带、CNS 6701 M2077安全带 (系身型) 、CNS 14253 Z2116 背负式安全带及 CNS 7535 Z3020 高处作业用安全带检验法之规定。 二、安全母索得由钢索、尼龙绳索或合成纤维之材质构成,其最小断裂强度应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带或安全母索系固之锚锭,至少应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 四、安全带之系索或安全母索应予保护,避免受切断或磨损。 五、安全带或安全母索不得钩挂或系结于护栏之杆件。但该等杆件之强度符合第三款规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带、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锚锭在使用前或承受冲击后,应进行检查,如有磨损、劣化、缺陷或其强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规定时,不得再使用。 七、劳工作业中,需使用补助绳移动之安全带,应具备补助挂钩,以供劳工作业移动中可交换钩挂使用。但作业中水平移动无障碍,中途不需拆钩者,不在此限。 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设置,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超过三公尺长者应设立中间杆柱,其间距应在三公尺以下。 (二) 相邻两支柱或中间支柱间之安全母索只能供系挂一条安全带。 (三) 每条安全母索能系挂安全带之条数,应标示于母索锚锭端。 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设置,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安全母索之下端应有防止安全带锁扣自尾端脱落之设施。 (二) 每条安全母索应仅提供一名劳工使用。但劳工作业或爬升位置之水平间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条安全母索。 第 24 条 雇主对于坡度小于十五度之劳工作业区域,距离开口部分、开放边线或其他有坠落之虞之地点超过二公尺时,得设置警示线、管制通行区,代替护栏、护盖或安全网之设置。 设置前项之警示线、管制通行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警示线应距离开口部分、开放边线二公尺以上。 二每隔二.五公尺以下设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二分之一高度处,设置黄色警示绳、带,其最小张力强度至少二百二十五公斤以上。 三作业进行中,应严禁作业劳工跨越警示线。 四管制通行区之设置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规定办理,仅供作业相关劳工通行。 第 25 条 雇主对废止使用之开口部分应予封闭,以防止劳工坠落。 第 26 条 雇主对于置放于高处,位能超过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飞落之虞者,应予以固定之。 第 27 条 雇主设置防护网拦截位能小于十二公斤.公尺之高处物件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方形、菱形之网目任一边长不得大于二公分,其余形状之网目,每一网目不得大于四平方公分,其强度应能承受直径四十五公分、重七十五公斤之物体自高度一公尺处落下之冲击力,其张挂方式比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安全网规定。 二、防护网下之最低点应离作业劳工工作平面三公尺以上,如其距离不足三公尺,应改以其他设施防护。 三、防护网拦截之飞落物件应随时清理。 四、防护网有劣化、破损、腐蚀等情况应即更换。 第 28 条 雇主不得使劳工以投掷之方式运送任何物料。但采取下列安全设施者不在此限: 一、划定充分适当之滑槽承受飞落物料区域,设置能阻挡飞落物落地弹跳之围屏,并依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设置警示线。 二、设置专责监视人员于地面全时监视,严禁人员进入警示线之区域内,非俟停止投掷作业,不得使劳工进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