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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建立航空器飞航作业标准及增进飞航安全,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条之一规定,特订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规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运输业:指以航空器直接载运客、货、邮件,取得报酬之事业。 二普通航空业:指以航空器从事空中游览、勘察、照测、消防搜寻、救护、拖吊、喷洒及其他经专案核准除航空客、货、邮件运输以外之营业性飞航业务而受报酬之事业。 三航空器使用人;指以航空器从事飞航作业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关。 四组员:指由航空器使用人指派于飞航时在航空器内工作之人员。 五飞航组员:指于飞航期间在航空器内负责航空器相关作业且具有证照之工作人员。 六巡航驾驶员:指符合正驾驶员审查资格并完成巡航驾驶员训练,而仅能于巡航时担任接替正驾驶员任务,但不得担任机长且不得负责执行左座起飞及降落工作者。 七标准飞航组员:指于航空器飞航期间,应包括正驾驶员及副驾驶员各一员,或正驾驶员、副驾驶员及飞航机械员各一员,或按各机型之飞航手册规定之最低飞航组员。 八加强飞航组员:指于航空器飞航期间,应包括正驾驶员、巡航驾驶员及副驾驶员各一员,或正驾驶员、巡航驾驶员、副驾驶员各一员及飞航机械员二员,或正驾驶员二员、副驾驶员一员及飞航机械员二员。 九双飞航组员:指于航空器飞航期间,应包括正驾驶员及副驾驶员各二员,或正驾驶员一员、巡航驾驶员一员及副驾驶员二员,或正驾驶员、副驾驶员及飞航机械员各二员,或正驾驶员一员、巡航驾驶员一员、副驾驶员及飞航机械员各二员。 一○机长:指于飞航期间负航空器之作业及安全全责之驾驶员。 一一客舱组员:指由航空器使用人或机长指定于飞航期间在航空器内从事与乘客有关安全工作或服务之人员,但不能从事飞航组员之工作。 一二飞航手册:指经航空器原制造厂所在国家民航主管机关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 核准之手册,其内容应包括该机型与适航相关之各种限制、指示及资料。 一三航务手册:指由航空器使用人依据民航局及航空器原制造厂商之相关规定等订定之手册,其内容应包括航空器使用人运作各类航空器之一般性政策、规定及限制。 一四操作手册:指航空器原制造厂商针对该机型订定或经航空器使用人自行修改之手册,其内容应包括该机型在使用时之各种正常、不正常及紧急操作程序。 一五航空器维护能力手册:指由航空器使用人依据民航局及航空器原制造厂商之相关规定等订定之手册,其内容应包括航空器使用人维护各类航空器之一般性政策、规定及标准。 一六航行图表:指航空器陆空航务运作所需之图表。 一七备用机场:包括以下三种: (一) 起飞备用机场:指航空器于起飞后因需要降落而当时原起飞机场不适合降落之备用机场。 (二) 航路备用机场:指航空器在飞航中遇到异常或紧急状况之备用机场。 (三) 目的地备用机场:指目的地机场因不能或不适合降落之备用机场。 一八飞航时间:指为计算飞航组员执行飞航任务及登录飞航时间限度之时间,包括下列二种: (一) 固定翼航空器:指航空器为起飞目的,藉其本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至着陆后停止移动时止之时间。 (二) 直升机:指旋翼开始旋转时起至旋翼停止旋转时止之时间。 一九使用时间:指航空器起飞离地至降落接触地面之时间,除相关维护手册另有规定外,为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各项装备及其零组件计算及登录使用时间用。 二○执勤时间:指组员自前次休息时间后所执行之飞航工作开始起算至完成所有飞航任务,并解除任何工作责任为止之时间。 二一休息时间:指组员在地面毫无任何工作责任之时间。 二二休息处所:指组员之居住处所或公司提供组员住用之旅馆或宿舍。 二三睡眠设备:指航空器上可供组员以其背部躺卧休息之设备。 二四危险物品:指航空器运载时,可严重影响乘员身体健康、财产或飞航安全之任何物品。 二五机场最低飞航限度:指机场适于起降之限度,通常以跑道视程或能见度、决定高度、最低下降高度来表示。 二六目视参考:指驾驶员在进场时应及时目视之设施或进场区域,凭以推算航空器在进场航道之位置及其位置改变之速率。 二七决定实际高度:指航空器执行精确进场时,因无法获得需要之目视参考以继续进场,而应实施误失进场之特定高度,此特定高度系参考跑道头标高所得之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