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媒体再导入船舶其他用途或机舱空间循环前,业经取样检查并无有毒化学品存在。该取样设备应位于货物区域内,并能侦测有毒化学品之存在。 第 44 条 化学液体船载运货物之本身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对电力设备具有腐蚀或可燃性者,应适用本节之规定。此外,有关规则对易燃液体船防火安全措施所可适用之电力规定亦应合并使用之。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应采适当步骤以确保施行及适用本节有关电力装置规定之统一性。 第 45 条 化学液体船之电力装置应符合左列之一般规定: 一应将可燃性化学品失火与爆炸之危险减至最低程度。 二电力装置与配线,除为操作所必需,并符合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外,不应装置于第四十六条规定之危险位置。 三电力设备通常所用之材料易为特定之货物所损者,在选用导体、绝缘体、金属零件等时,应特别考虑及材料之特性,必要时应将此等组件予以保护防止与挥发气体等接触。 四依本节规定准许装置于危险位置之电力设备应经认可,并经证明可在有关之可燃大气中操作使用者。 五独立型柜应予电接地于船体,所有之货物管路及软管接头之密合垫片亦应予电接地。 第 46 条 闭杯法试验闪点超过摄氏温度六十度之货物,其危险位置及在该位置除本质安全之系统与电路外,得准装设之电力设备与配线其型式规定如左: 一附表一“o”栏并无限制之货物,货舱柜与液化管路为唯一之危险位置。特定之货物或明定载运条件之货物,在考其某化学与物理特性后,得准使用潜水型货泵马达及附属电缆。但应有装置以防止在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处马达与电缆之通电,并在低液位时使马达与电缆断电。当其断电时应能于液控制站以警报指示之。 二位于货泵室内之电力设备,其所用之型式应予特别考虑,以确保在正常操作时不致有电弧、火花或高热点,或应采用经认可之安全型式。 三如货物加热至接近闪点之摄氏温度十五度以内者,其货室距加热货物舱柜开口三公尺以内之区域及距货泵室进出口或通风开口三公尺以内之区域应认系危险区域,在此区域内所装置之电力设备应采经认可之安全型式。 四如货物加热至闪点值以上时,应符合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第 47 条 闭杯法试验闪点未超过摄氏温度六十度之货物,如在附表一“o”栏并无限制者,其危险位置及在该位置除本质安全之系统与电路外,得准予装设之电力装置如左: 一在货舱柜与货物管路不准装设附加之电力设备。 二在整体型舱以上或以下或与其邻接之空舱空间: (一) 得敷设电缆通道。但该电缆应装置顾以气密接头连接之加厚钢管中,并不准装设伸缩之弯头。 (二) 得装设电测探器或计程仪及外加电流阴极防蚀系统之阳极或电极。但该等设施应置放于气密之容器内,附属之电缆并应依前目规定保护之。 三在含有独立型柜之货舱空间: (一) 得敷设不需另予防护之电缆。 (二) 得装压力封密或防焰型照明装具,但该照明系统至少应在两支电路间分开,所有之开关及保护设施应位于无危险位置,并将所有之极或相遮断。 (三) 得装设电测深器或计程仪及外右电流阴防蚀系统之阳极或电极,但该等设施应置于气密之容器内。 四在货物舱区内之货泵室与泵室: (一) 得装设压力封密或防焰型照明装具,但该照明系统至少应在两支电路间分开,所有开关及保护设施应位于无危险位置,并将所有之极或相遮断。 (二) 所装设驱动货泵及任何附属辅助泵电动马达应以气密舱壁或甲板使与此等空间隔离。驱动设备与其马达中间之轴,应装有可挠联结器或其他保持对准之方法,贯穿舱壁甲板之轴亦应装有经认可之填函盖,该电动马达应位于具有正压通风之舱间。 五在距任何货舱柜之出口、气体或挥发气排出口、货物管路凸缘、货阀或货泵室之出入口与通风开口三公尺以内之露天甲板区域或灵天甲板上之半围蔽空间,及在所在货舱柜上方露天甲板之货物区域,包括在该货舱柜范围内之所有压载舱与堰舱,其宽为船舶全宽,前后加三公尺,高达甲板以上二.四公尺部分: (一) 得装设经认可之安全型设备适于在露天甲板上使用者。 (二) 得敷设电缆通道。 六在装设有货物管跛之围蔽或半围蔽空间;货舱柜直上方之围蔽或半围蔽空包括中甲板间;货舱柜舱壁上方具有共同舱壁之围蔽或半围蔽空间;货泵室或与货舱柜邻接之垂直堰舱,除以气密甲板隔离并适当通气外,其直上方之围蔽或半围蔽空间;及液货软管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