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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化学液体船构造与设备规则

[接上页]

  五凸缘应采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之颈焊、滑套或套筒焊接型式,但套筒焊接型凸缘不应用于标准尺度超过五○公厘以上者。凸缘之制造及试验标准亦应认可。
  
  第 31 条
  
  货舱柜内外部管路组合与接合之细节应依左列规定:但管端开放之管路及在货舱柜内不供其他货舱柜使用之液货管路,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得酌准放宽规定:
  
  一液货管路应以焊接接合。但与关断阀及膨胀接头水接之认可接头,及其他例外情况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者不在此限。
  
  二左列管段得考虑直接连接不用凸缘:
  
  (一) 在所有场合得采用于根部以全渗透对接焊接之接头。
  
  (二) 仅外径在五○公厘以下之管,得采用套筒滑套之焊接接头及经认可尺度之有关焊接。但在可能产生裂缝腐蚀之处,不得采用此型接头。
  
  三为容许管路之膨胀或收缩,通常在管路系统装设伸缩圈或弯曲部。伸缩囊之装设应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之认可,滑移接头则不准使用。
  
  四焊接、焊接后之热处理及非破坏性试验,应依认可标准施行之。
  
  第 32 条
  
  货舱柜内外部之管路应依左列规定试验之。但对货舱柜内之管路及开口端之管硌,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得酌予放宽之:
  
  一各液货管路系统在组合后,至少应以设占压力之一.五倍施行液压试验。当管硌系统或该系统之部分完成制造并装妥所有装具后,该试验得在将其装置于船上以前施行之。在船上焊接后之接头,至少应以设占压力之一.五倍施行液压试验。
  
  二各液货管路系统在船上组合后,应以其适用之压力施行漏泄试验。
  
  第 33 条
  
  化学液体船之管路布置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液货管路除依第二十条保持有防止损伤所需之空隙外,不应装置于货物装载空间舷外侧壁与船壳外板间之甲板下。但如保持有为检查目的所需之空隙,并于受损时不致使货物泄出者,该距离得予减小。
  
  二主甲板下之液货管路,如在供其使用之舱柜内装有可由露天甲板操作之停止阀,并假定管路受损时其货物确属相容性者,该管得由供其使用之舱柜通过并贯穿与其纵向或横向邻接之货舱柜、压载舱柜、空舱柜、泵室或货泵室之舱壁或共同之围壁。如货舱柜系与货泵室邻接,则该由露天甲板操作之停止阀,得准装设于货泵室内之该舱柜壁板上。但在该壁板之阀与该货泵之间,应另装一阀。如该阀符合左列规定,得准在该货舱柜外装设完全密闭之液力操作阀。
  
  (一) 其设计不致有漏泄之危险。
  
  (二) 装置于供其使用货舱柜之舱壁上。
  
  (三) 具有防止机械损伤之适当保护。
  
  (四) 其装置距船壳板有相当之距离,符合避免损伤之要求。
  
  (五) 可自露天甲板上操作。
  
  三在任何货泵室内,如某泵系供多个舱柜使用者,则在各舱柜之管路上均应装设停止阀。
  
  四管路系统装置于道中者,除应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外,管路应符合所有舱柜有关构造、位置、通风及电之危险等规定,当管路受损时尚应确保货物之相容性。管路除在露天甲板、货泵室或泵室者外,不应有任何开口。
  
  五液货管路贯穿通过舱壁者,其布置应避免在舱壁部分产生超额应力,贯穿舱壁处并不应利用凸缘与螺栓。
  
  六泵、阀及管路应有识别标志,以分辨其用途及供何舱柜之用。
  
  第 34 条
  
  货学液体船之货物转驳控制系统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在各舱柜之注入与排出管路靠近贯穿该舱柜之部分应设人力操作之停止阀。但如各柜舱货物之排出系利用独立之深水泵者,该舱柜之排出管路不需设停止阀。
  
  二在各货物软管接头处应设有停止阀。
  
  三所有之货泵与类似之设备应具有遥控之关断设施。
  
  四转驳与运送附表一货物所需之控制设备,除泵室中者外,不应位于露天甲板以下。
  
  五特定化学品另需增加之货物转驳控制规定,如附表一“O”栏所示。
  
  第 35 条
  
  化学液体船上转驮液体货物及货物挥发气用之软管,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与货物相容,并适于该货物之温度。
  
  二承受舱柜压力或泵之排出压力者,其设计之迸裂压力不应至于该软管在转驳货物时所受最大压力之五倍。
  
  三附端部装具之各新型货物软管,应以压力不低于该软管规定最大作压力之五倍施行型式试验。试验中该软管之温度应与预期之最高使用温度相同。嗣后在使用前,各段新货物软管应在周围温度中以压力不低于其规定最大工作压力之五倍,但不超过其迸裂压力五分之二施行液压试验。该软管规定之最大工作压力,及如该软管并非供周围温度下使用者,其适用之最高使用温度,应以字模或其他标志标示于该软管上。规定之最大工作压力并不应低于表压力十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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