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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移动短管件或阀及于管端加盲板。 (二) 串联装置两个眼镜型凸缘,附侦测该装置间管路泄漏情况之设施。 二○物区域:指船舶设有载货舱柜、污液舱柜、货泵室之部分,包括与货舱柜或污液舱柜邻接之泵室、堰舱、压载舱或空舱空间,及在该船舶上述空间以上达全部长度与宽度之整个甲板面积。但独立之柜如系装置于货舱空间内,则位于最后方货舱空间后端或最前方货舱空间前端之堰舱,压载舱或空间不包括于货物区域内。 二一货物作业空间:指在货物区域内之空间,其面积超过二平方公尺包括工场、仓库及储存室,供货物操作设备用者。 二二泵室:指位于货物区域,装有处理压舱水与燃油之泵及其附属装置之空间。 二三货泵室:指装有处理本规则所适用化学品之亨与其附属装置之空间。 二四甲种机舱空间:指装有左列任一装置之空间与通达该空间之箱道: (一) 主推进用之内燃机。 (二) 主推进以外用途之内燃机,其所有内燃机总计输出动力在三七五瓩以上。 (三) 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二五机舱空间:指所有甲种机舱空间及其他装有推进机、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内燃机、发电机、主要电机、加油站、冷冻机、稳定机、通风机与空气调节机之空间及类似之空间,包括通达此等空间之箱道。 二六燃油装置:指用于准备将燃油输至燃油锅炉或将预热油输至内燃机之装置,包括用以处理表压力超过一.八巴油料之所有压力泵、过滤器及加热器。 二七堰舱:指在两相邻钢质舱壁或甲板之间之隔离空间。该空间得空舱空间或压载空间。 二八空舱空间:指在货舱柜以外货物区域内之围蔽空间,但不包括货舱空间、压载空间、燃舱柜、货泵室、泵室或供人员正常使用之任何空间。 二九控制站:指装有船舶无线电装备,主要航行装备或应急动力来源之空间,或火警记录或控制装备集中之空间。但不包括通常装置于货物区域内之特别火警控制装置。 三○浸水率:指某一空间假定之浸水体积与该空间总体积之比。 三一残留物:指残留待处理之任何有毒液体物质。 三二氧化丙烯、乙烯化氧、重量未超过百分之三十之乙烯化氧与氧化丙烯混合物之基准温度:指在泄压阀设定压力下,相当于该货物挥发气压之温度。 三三主管机关:指航政主管机关。 三四验船机构:指经本部委讬之验船机构。 第 4 条 非航行于国际航线化学液体船,如因船型、大小、构造等,确认按照本规则规定之全部或一部实施有困难时,得由船舶所有人列举事实及理由,送请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核转交通部酌予核减或宽免部分设备。 第 5 条 遇有本规则规定之一项特定装具,材料、设备、器具、装备之项目或型式应予装配或携载于船上,或应为特别规定者,得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准许以具有同等效力并经试用满意者分别代替之。 第 6 条 本规则所规定化学液体船之构造、设备、装具、布置与材料,除货船安全构造证书、货船安全设备证书及货船安全无线电报证书或货船安全无线电话证书签发之有关项目外,应由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施行左列检查: 一特别检查:在船舶服航前或第一次签发“适合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国际证书”前施行初次特别检查,嗣后应于证书所载限期届满前施行另一次特别检查,前后两次特别检查之间隔期间不得超过五年。 二定期检查:在“适合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国际证书”每届满一年之前后三圈月内施行之。在证书有效期间中途日前后六个月内所施之定期检查应予加强,称为中期检查。 三临时检查:在船舶施行任何重要之修理或改装时为之。 第 7 条 航政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施行特别检查认为合格后,对于新化学液体船应发给或换发“适合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国际证书”,对于现成化学液体船应发给或换发“适合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证书”;施行定期或中期检查认为合格后,应于证书内签署之。 第 8 条 化学液体船在完成任何检查后,其设备之状况应保持符合本规则之规定,在该检查范围内之结构、设备、布置与材料,除依照原定规格予以更换者外不得变更。 第 9 条 当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或发现缺陷,可能影响船舶之安全、效能、安全设备或其他设备之完整性时,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尽早向航政主管机关、验船机构或港口国之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报告。 第 10 条 适用本规则之船舶,应依其计划载运附表一所列化学品之危险性,采左列之一种设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