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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第一型船-计划用以载运对环境及安全具有非常严重危险性化学品之化学液体船,该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预防措施,以防止该危险货物之泄出。 二第二型船-计划用以载运对环境及安全具有重大危险性化学品之化学液体船,该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预防措施,以防止该危险货物之泄出。 三第三型船-计划用以载运对环境及安全具有足够危险性化学品之化学液体船,该型船舶要求具有适度之防护,以提高在受损情况下之残存能力。 第 11 条 个别化学品所需之船型如附表一“e”栏所示。如船舶系计划用以载运一种以上化学品者,其受损标准应依该化学品之最严格船型规定。但其货舱柜位置仍依各别化学品之有关船型而定。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七) 18574-18601 页) 第 12 条 化学液体之干舷与稳度依左列规定: 一最小干舷得依船舶载重线勘划规则勘划。但与该勘划有关之吃水不应超过本规则另行规定之最大吃水。 二在所有航海状况之稳度,应经认可。 三在计算各种载重状况下消耗性液体之自由液面效应时,每一种液体应假定至少横向之一对舱柜或中线上之一个舱柜具有自由液面,并应考虑其具有最大自由液面者。在未受损舱区自由液面效应之计算方法,应经认可。 四在货物区域二重底空间内之压载,应避免使用固定压载。无法避免时,应依需要堆置,以确使因船底受损所产生之冲系负荷,不致直接传至货舱柜结构。 第 13 条 由干舷甲板下空间或由干舷甲板上装有风雨密门之船篓或甲板室内经由外板外之排泄管,应依船舶载重线勘划规则之有关规定装阀。但阀之选用系依左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一个自动化回阀,附有由干舷引板上有效关闭之装置。 二由夏期载重线至排泄管舷内端之垂直距离超过船长百分之一,有二个附有效关闭装置之自动上回阀,该舷内阀在航行中可经常接近予以检查。 前项自动上回阀应采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之型式,并应考虑依第十八条规定残存之沉下、俯仰及倾侧状况下,能完全有效防水泛入船内。 第 14 条 船舶因受外力致船体受损,应在左列假定之受损最大范围正常浸水后残存: 一舷侧受损 (一) 纵向范围-三分之一 (L2) 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 (二) 横向范围-在夏期载重线平面自舷侧与船体中心线成直角之方向向内侧量为船宽五分之一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 (三) 垂直范围-由船底板在中心线之横线起向上无限制。 二船底受损 (一) 纵向范围-自船舶前垂标起○.三L部分为三分之一 (L2/3) 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船舶之其他部分则为三分之一 (L2/3) 或五公尺中之较小者。 (二) 横向范围-自船舶前垂标起○.三L部分为船宽五分之一或一○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船舶之其他部分则为船宽六分之一或五公尺中之较小者。 (三) 垂直范围-由船底板在中心线之模线量起向上为船宽十五分之一或六公尺,二者以较小者为准。 第 15 条 受损时之残存能力,应以船舶之装载货料为准予以考量,所有预期之装载状态及吃水与俯仰变化应报请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核可。化学液体船如并未载运附表一之化学品,或仅载运该等化学品之残留物,则其压载状况得不予考虑。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七) 18574-18601 页) 第 16 条 船舶在假定情况受损后,其浸水假定如左: 一各空间假定受损之浸水率,库房以○.六○计,起居舱空间以○.九五计、机舱空间以○.八五计、空舱空间以○.九五计。装载消耗性液体与其他液体之舱柜,应与该舱柜所载液体之一量一致,以○至○.九五计。 二装载液体之舱柜受损贯穿时,应假定该舱间之内容物完全流失后代之以海水并浸泛至后平衡面之水线。 三在第十四条受损最大范围内之每一水密隔舱,并考虑在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位置受损,应假定为贯穿。如任何受损范围较第十四条规定之最大受损范围为小,但可能肇致更严重之状况者,仅在此受损较小范围内之水密隔舱假定被贯穿。 四船舶之设计应作有效布置,使不对称之浸泛减少至最小。 五装设平衡装置所需之机械辅助器如阀或连通管等时,应考虑船舶所减少之倾侧角或达到剩余稳度之最小范围以符合第十八条之规定。使用平衡装置之所有阶段亦应维持有足够之剩余稳度。以大剖面积导管连接之空间,得视为同一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