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 得装设经认可之安全型照明装具。但该照明系统至少应在两支电路间分开,所有开关及保护设施应位于无危险位置,并将所有之极或相遮断。 (二) 得敷设电缆通道。 七在具有直接开口通至上述任何危险位置之围蔽或半围蔽空间,所装设之电力装置应符合该开口所通达空间或区域之规定。 第 48 条 化学液体船之舱柜构造连同附属之管路、泵、阀、通气管路与其连接件所用之结构材料,应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适于所载运货物之温度与压力。通常所采用之构造材料为钢。选定构造材料等时,应考虑及左列各项适用性: 一在操作温度时之凹痕延性。 二货物腐蚀之影响。 三货物与构造材料间可能之危险反应。 四加衬与涂装之适应性。 第 49 条 装载特定化学品所应适用材料之特别规定如附表一“m”栏所示。该栏中所注之符号其规定如左: 一左列构造材料不得用于可能与附表一“m”栏化学品挥发气接触之舱柜、管路、阀、装具及其他设备: N1:铝、铜、铜合金、锌、镀锌钢及汞。 N2:铜、铜合金、锌及镀锌钢。 N3:铜、镁、锌、镀锌钢及锂。 N4:铜及含铜合金。 N5:铝、铜及两者之合金。 N6:铜、银、汞、镁及其他乙炔化物形成金属及其合金。 N7:铜及含铜超过百分之一含铜合金。 N8:铝、锌、镀锌钢及汞。 二左列构造材料应用于可能与附表一“m”栏化学或其挥发气接触之舱柜、管路、阀、装具及其他设备: Y1:以衬料或涂装适当保护之钢、铝或不锈钢。 Y2:化学品浓度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者,铝或不锈钢。 Y3:化学品浓度未满百分之九十八者,特别耐酸之不锈钢。 Y4:粒状沃斯田不锈钢。 Y5:以衬料或涂装适当保护之钢或不锈钢。 三铜、铝及绝缘体通常用为电力设备之材料,应尽可能以包胶等方法保护,俾免与附表一“m”栏注有Z符号之化学品挥发气接触。 四用于载运闭杯法试验闪点不超过摄氏六十度化学品之船舶,其货物操作用之外部管路不得采用铝及其合金等熔点低于摄氏温度九二五度之构造材料,但接至货舱柜之外部短管如具有防火之绝缘材者,得准许之。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七) 18574-18601 页) 第 50 条 化学液体船不论其吨位,其防火构造除主液货控制站位置外,应适用有关规则对易燃液体船之规定。仅从事载运苛性钾、磷酸或苛性钠溶液之船舶,并得仅适用一般货船防火安全措施之规定。但对货船舱空间防火装置之规定,亦得免予适用。 第 51 条 化学液体船除总吨位在二、○○○总吨以上者,其消防泵、主消防水管、龙头、水龙带及机舱空间灭火装置除仍应适用货船之有关规定外,其货泵室与货物区域之灭火装置,并应分别符合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第 52 条 任何船舶之货泵室应具有符合左列规定之固定灭火系统: 一经认可之二氧化碳卤化碳氢或化合物系统。在各该系统之各控制站应贴张告示说明该系统仅供灭火之用,由于静电点燃之危险,不得供惰化之用。该系统所装设开放二氧化碳或卤化碳氢化合物进入任何人员经常工作或必需进入空间自动音响警报装置,应适于在可燃货物挥发气与空气之混合气中安全使用者。该系统并应能适用于机舱空间,其所备之气量或最低可用之设计量规定如次: (一) 所备二氧化碳之气量,应足以提供自由气体量等于货泵室总体积百分之四十五。 (二) 所备之卤化碳氢化合物,以货泵室总体积为准之最低可用设计量为: 海龙一三○一:百分之七。 海龙一二一一:百分之五.五。 海龙一四○二:每立方公尺○.三公斤。 二专用以载运限定种类货物之船舶,其货泵室应以经认可之适当灭火系统防护之。 三如计划载运之货物经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适当证明不适于以二氧化碳或卤化碳氢化合物灭火者,其货泵室得备以固定压力喷水系统或高胀力泡沫系统构成之灭火系统。但应于“适合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国际证书”内注明之。 第 53 条 所有化学液体船之货舱柜区域应备有符合左列规定固定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一仅供应一种泡沫浓缩液,该溶液应尽可能对计划载运之最多种货物有效,如其对其他货物无效或不能相容,应另增备经认可之装置,但不应使用碱性蛋白质泡沫。 二泡沫供应装置应能输出泡沫至全部货舱柜区域及假定甲板受损之任何货舱柜内。 三该系统应能迅速简易操作,该系统之主控制站应位于货物区域外起居舱空间附近,当被防护区域发生火警时易于接近与操作之适当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