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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32 条 寄往国外邮件,如依寄达国法令须履行一定手续者,应由寄件人或收件人办理。如依寄达国海关规定或其他法令扣押、没入或其他处分,或因检验延误者,应由寄件人自行负责。 第 133 条 因邮件内装有禁寄物品,或因不照交寄规定,致使其他邮件受损害者,邮政机关于所负责任范围内,向寄件人如数追偿。必要时,并得向寄件人提起诉讼。 邮件虽经邮政机关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项责任。 第 134 条 印花税票及已盖销或未盖销之邮票应作信函或包裹交寄。应纳税之物品,须作小包或包裹交寄。但印刷物不在此限。 寄国外附表 (一) 第五栏所列国家之信函内得装寄应纳税物品。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六) 第 16899-16910 页) 第 135 条 邮寄纸币、硬币、金银条块、金银器具、宝石珍饰等贵重物品,以法令许可者为限。寄国内者,法定纸币装入报值信函或保价信函内,其他贵重物品装入保价信函、报值包裹或保价包裹内;寄国外者,装入挂号信函、保价信函或保价包裹内。但寄往附表 (一) 第 (十) 栏所列国家之挂号信函内不得装寄贵重物品。 贵重物品装入保价信函交寄者,除纸币外,应装入箱匣内。 不依前二项规定交寄者,邮政机关不予收寄。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六) 第 16899-16910 页) 第 136 条 不依前条规定交寄法定纸币,除由国外寄来者,依照万国邮政公约及协定规定办理外,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装寄法定纸币未经挂号者,补收挂号费、报值费及欠资手续费;已挂号者,补收报值费及欠资手续费。装入信函以外之函件者,并补足信函欠资。装寄法定纸币金额超过装寄法定纸币报值信函每件报值最高限额者,应补收之报值费改收保价费。 二装寄法定纸币金额低于报值费最低额者,应补收之报值费按所装纸币金额收取报值费:装寄法定纸币金额高于每件保价最高限额者,按保价最高额计算欠资。 不依前条规定交寄法定纸币以外贵重物品者,由寄达局按其实价所应付之保价费及挂号费计算欠资。如相关邮件已挂号者,挂号费不计。 前项实价以寄达局当地价格为准。 第 137 条 邮件交寄时,应依种类付足资费。其费率依相关资费表之规定。但大宗交寄之邮件,寄件人已按邮局规定书写邮递区号并分区捆扎者得予优待,其优待标准由交通部邮政总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转行政院核定。 前项优待标准,行政院于必要时得授权交通部核定。 邮件资费之交付,以邮票贴于邮件或指定之单式上表示之。 前项邮票得以邮资符志或邮资已付戳记代替之。 第 138 条 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均得贴用于各类邮件之上作为交付资费之表示。 欠资邮票限由邮局贴用于欠资邮件上。 第 139 条 为纪念或宣扬具有重大意义之事项得发行纪念邮票,由邮政总局拟议,报请交通部核转行政院核定。 政府机关或全国性团体建议发行纪念邮票,应列举事实与理由,检同图片资料,于预定发行日期六个月前向邮政总局提出。 第 140 条 邮票印有某邮区名称者,限用于该邮区。 第 141 条 购买邮票或各类出售品,而请求发给购票证明者,应即时申请,事后不予证明。 邮票、明信片、特制邮简、特制信封等出售品,一经售出,不得请求退还。但因交寄邮件需要,得以所购邮票向邮局换取不同面值之等值邮票贴用。 第 142 条 邮票应固贴于邮件正面指定地位,直式封套为上端左角,横式封套为上端右角。封面光滑如塑胶制封套,黏贴之邮票容易脱落者,视为不能固贴。 邮件另用签条书写地址者,邮票得贴于签条上。国内包裹或代收货价邮件资费应以邮票贴于联单上。 自印或盖用“邮资已付”戳记以证明资费已付者,除预存邮资逐月结算缴纳者外,其邮票或邮资符志应贴于或印于特备之三联单查证联上。 第 143 条 邮件上之邮票,应逐一分开端正匀贴,不得彼此掩盖。其被掩盖之邮票,失其效力。 第 144 条 邮件所贴邮票,有剪割、拼集、涂刮、涂抹胶浆或用过经洗刷者,均应扣留,不为递送,并依法诉追。 第 145 条 由明信片、特制邮简或特制信封上剪下之邮资符志,失其效力,如黏贴于邮件上,视为未付资费。 第 146 条 凡将邮票所用图案,无论依原图尺寸,放大或缩小及有无面值数字与“邮票”字样,印于信封、明信片及各类邮件封套上或印成小张贴于信封、明信片及各类邮件封套上交寄者,邮政机关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应退还寄件人。邮件上有易被误认为邮票或邮资符志之图案、花纹符志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