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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横式信封横写者:收件人邮递区号、地址、姓名依序分行书写于信封中部偏右;寄件人邮递区号、地址、姓名书于左上角或背面。但寄国外者,依各国规定书写。 第 113 条 邮件封面除书姓名地址外,应保留空白,以备黏贴邮票、签条或注明邮务事项之用。 各类函件封面划为数格,意图备供续书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如系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即退还寄件人,无法退还时,经原寄局公告招领期满后作无着邮件处理。 已使用并留有前次所盖邮戳或所贴邮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 第 114 条 各类邮件应其质量,妥为封装,并防止发生左列情形: 一互相磨擦或因压力及气候而发生损害。 二破裂漏出。 三封口金属扣钮边缘锋利。 四伤害邮务人员。 五污毁其他邮件或邮政设备。 各类邮件未妥为封装,致发生前项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者,寄件人应负赔偿之责。 第 115 条 玻璃质、流质、肪脂、活蜜蜂、水蛭、蚕种及有色或无色粉末等类物品,应分别依左列方法封装: 一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应装于金属、木质、强力塑胶质料或硬纸管匣内,并以纸、木屑或其他任何具有适当保护力之物料填实之。 二流质及易于液化之物品,应先装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内,再将该容器装于特制之金属,木质、强力塑胶质料或坚韧之皱纹纸等类箱匣内,填以足够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适当保护力之物料。箱盖必须钉牢以不易松脱为准。 三不易液化之脂肪物质,如油膏、软皂、树脂以及蚕卵等,运递上之困难较少者,得先以匣、布袋、塑胶袋等盛装,再装入木质、金属或其他任何足以防止内件漏出之坚固质料箱匣内。 四着色之干粉末如靛青等染料必须先装入完全防漏之金属箱匣内,再将该箱匣装入木质、强力塑胶质料或品质良好之皱纹纸板箱匣内,两匣之间以木屑或其他具有吸收及保护力之物料填实。 五不着色之干粉末,应装于金属、木质、强力塑胶质料或硬纸板容器 (匣、袋) 内,再将该容器装入坚固箱匣。 六活蜜蜂、水蛭及寄生虫应封装于匣内,匣之制法,以能免除任何危险为准。 物品如照普通封装方法易于腐坏者,如罐头食物,应用严密封装交寄。但邮局得指定数件,由寄件人或收件人开拆查验,或采用其他适当方法,查验其内容。 第 116 条 各类邮件,除明信片、硬纸片作成之印刷物及成卷者外,其余函件应装入封套并缄封交寄,不得使用钉书机或安全钮扣封装。未装入封套或封装不合规定,致无法用机器分拣者,得延后处理。 各类邮件,除信函外,其封面应注明相关邮件种类以供辨认。为核对邮资,邮务人员于必要时并得拆验其内件。 第 117 条 (删除) 第 118 条 用透明口洞信封交寄者,应依左列规定: 一透明部分与封面长度成平行式,使收件人姓名地址得由透明部分完全显示,并能在普通灯光下辨别清楚,不致碍及邮戳之盖用。 二透明纸与信封内透明口洞四周完全贴牢。 三内装文件妥善摺叠,不致因移动而掩盖收件人之姓名地址。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以毛笔、钢笔、原子笔书写或以复印机打字机为之。 五透露之文字,以收件人之姓名及地址为限。如有透露其他字迹者,应不与收件人姓名地址混淆。 第 119 条 用透明口洞信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如系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退还寄件人,无法退还时经原寄局公告招领期满后作无着邮件处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地址用铅笔书写者。 二透明纸在灯光下有反光者。 三信封完全透明者。 四信封口洞无透明纸保障者。 五透明口洞有二个以上者。 第 120 条 各类邮件不得附装左列文件或物品: 一收件人及其同居人以外之他人邮件。但信函内附装作用已毕之旧信函及旧明信片不在此限。 二比本件应交付邮资较高之件。但附装相关订阅单、订购单、划拨储金单、发货单及寄件人、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单或印刷物附寄回程邮票封片一件者,不在此限。 三信函以外之邮件附有现时通信性质之说明或文件。 有前项第一款情事者,退还寄件人,不能退还时,按其内装件数分别依欠资邮件办理。有前项第二款情事者,按其内容依欠资例办理。有前项第三款情事者,按全件重量依信函欠资例办理。收件人拒付或怠于交付时,依无法投递邮件之规定处理。 第 121 条 邮件加封寄至原寄地以外之邮局或其职员,使其在该处代为交寄者,除实寄集邮信封、片、简另有规定者外,不予寄递,并应退还寄件人。无法退还时,经原寄局公告招领期满后作无着邮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