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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54 条 包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局: 一寄件人在包裹本件及联单或发递单上所注之请求经已照办,仍不能递交者。 二经依寄件人之答复办理,仍不能递交者。 三寄件人之请求或答复不合规定者。 四投递局发出无法投递通知单之次日起国内包裹满一个月,国际包裹满二个月,寄件人或关系人未予答复者。 第 55 条 无法投递之包裹,因往返询问,致内容自然变质或消灭者,邮局不负责任。 无法投递并经寄件人表示抛弃之包裹,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 56 条 邮局于包裹转运期间,发觉其内容于自然变质或消灭时,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经通知或其他手续,立即变卖之。无法变卖时,邮局得销毁之。 寄件人拒绝表示处置办法或拒绝补缴各种资费之包裹,经邮局征询满一个月后仍不照办者,邮局得酌情变卖之。 前二项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各项费用后,余数通知寄件人领取,满三年者,归属国库。 第 57 条 包裹因无法投递而退回或经改寄后,仍无法投递而退回者,其资费均由寄件人负担。 第 58 条 各类邮件均得交付相关航空资费,作为航空邮件寄递。 第 59 条 航空邮件封套如未印有航空标志,应在封面黏贴邮局供用之“航空”签条或加注“航空”字样。寄往国外者,应以国际邮务通用之法文或英文注明之 (见附表 (二) ) 。 信封边缘印有蓝色或红蓝相间条纹者,仅可作寄递航空函件之用。 (备注:附表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六) 第 16911 页) 第 60 条 国内邮件以快速方式收揽、运送,到达投递局后,专班限时投递者,为限时专送邮件。 各类邮件均得加付限时专送费作限时专送邮件寄递。但限时专送之报值包裹、代收货价及保价邮件,由投递局以招领通知单限时专送收件人。 各地邮局投递限时专送邮件区域之范围,由该管邮政管理局定之。 第 61 条 限时专送邮件应在封面上注明“限时专送”字样或黏贴红色“限时专送”签条。 第 62 条 限时专送邮件按址专投一次为限。投入专用信箱或信袋者,其投入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第 63 条 限时专送邮件除因邮路发生阻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误,经查明为邮局过失者,原寄局应凭寄件人之相关封皮退还已付资费。 第 64 条 寄往国外之各类邮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递方式收寄,经寄达邮政优先处理并交由专差尽速投递者,为快递邮件。 寄达邮政对于快递保价邮件依其国内规章规定办理。 寄往国外办理快递业务国家 (国名见附表 (一) 第 (二) 栏) 之各类邮件,均得于封面上黏贴邮局供用之淡红色“快递”签条,或以国际邮务通用之法文或英文 (见附表 (二) ) 注明“快递”字样,加付快递费,作快递交寄。 (备注:附表一、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六) 第 16899-16911 页) 第 65 条 各类函件以挂号交寄者,应于封面上注明“挂号”字样,寄往国外者,应以国际邮务通用之法文或英文 (见附表 (二) ) 注明挂号字样,除普通邮资外,加付挂号费,向邮政局、所或其指定之人员作为挂号交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 一封面所书收件人及寄件人之姓名地址不完全或文字不明或经涂改增减而未加盖寄件人之印章者。如交寄之挂号函件为投标之用,经寄件人申请,封面得免写寄件人姓名地址。 二姓名地址用铅笔书写者。 三封面写明内装物品之价格者。 四装有应纳税物品未办验关手续者。 五封套使用不合本规则规定之透明口洞者。 六信函有拆开重封痕迹者。 七已用过之旧封套贴纸重用者。 八国际印刷物专袋寄达邮政不接受挂号者 (见附表 (一) 第 (十一) 栏) 。 (备注:附表一、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六) 第 16899-16911 页) 第 66 条 国际挂号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请,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亲收 (办理国名见附表 (一) 第一栏) 。 前项函件除应加付投交收件人亲收之资费外,其封面并应用国际邮务通用之法文或英文注明“投交收件人亲收”字样 (见附表 (二)) 。 (备注:附表一、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六) 第 16899-16911 页) 第 67 条 各类挂号邮件遇有遗失或丧失时,由原寄局通知寄件人。 第 68 条 挂号信函或包裹经寄件人报明价值加付报值费于国内互寄者,为报值信函或报值包裹,统称报值邮件。 报值信函分为装寄法定纸币及不装寄法定纸币二种。不装寄法定纸币报值信函,凡证书、证券、契据、支票、汇票、单据及其他一切有价值文件,均得装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