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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报值信函各级邮局及邮政代办所均得收寄。报值包裹仅限各级邮局收寄。 报值邮件每件报值最高额由邮政总局定之。 第 69 条 报值信函使用邮局特制封套装寄者,应于封背规定签印地位及缄封处之报值封志上由寄件人签名或盖章。 报值信函自备封套装寄者,其信封须用坚韧不透明之整张纸料制成。寄件人姓名之下由寄件人签名或盖章,并在封口及骑缝处加贴邮局供用之报值封志小条上同样签名或盖章。 报值包裹寄件人除于寄件人姓名之下签名或盖章外,其四周缝口处应盖用火漆或其他封志,并于其上同样签名或盖章。用绳捆扎时,其绳结必须用同样封志。 第 70 条 报值邮件封套上所写姓名地址及报值数额如有涂改,不予收寄;地址经涂改增删而未经寄件人同样签名或盖章者亦同。 第 71 条 报值信函之报值数额,寄件人应在封面以大写数字书明,由邮局收寄人员于执据上注明之;报值包裹之报值数额,寄件人应在交寄报值包裹联单各联上以大写数字书明,由邮局将执据掣给寄件人。以后如发生补偿问题,即以执据上注明之报值金额为准。邮局对于内容如有疑问时,得请寄件人当面点验及封装。 第 72 条 报值邮件之报值金额不得超过内装物品或文件之实值,但得仅报实值之一部分。 前项邮件报值金额,超过内装物件之实际价值者,遇有损失不得请求补偿。 第 73 条 报值信函上报值封志、邮票、邮务签条应个别分贴,保留距离,邮票及邮务签条并不得骑贴于封套边缘之两面,其他非属邮务签条,不得黏附于报值信函上。 第 74 条 领取报值包裹时,应交回通知单,并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必要时,邮局得请其提供保证。 报值包裹委由他人代领时,应出具收件人签名盖章委讬代领之凭证。 第 75 条 领取报值邮件时,应当场会同邮务人员检视,如封志完好,封皮无破损,即在相关收据上签章领取。如有异议,应立即声明。 第 76 条 挂号信函或包裹经寄件人报明保价金额,加付保价费交寄者,为保价信函或保价包裹,统称保价邮件。 办理保价邮件业务之邮局,由邮政总局指定之。 保价邮件每件保价最高额由邮政总局定之。 第 77 条 保价邮件之寄达地或寄达国未办理保价业务者,不予收寄。 第 78 条 保价信函应购用邮局特制之封套。但体积过大不能装入者,得由寄件人自备封套。 前项自备之封套,须以坚韧不透明之整张纸料制成,以不易破损为准,其边缘不得着色。 第 79 条 保价应以国币或当地通用货币金额记明于信函包裹封面上。寄国外者,用罗马文字或阿拉伯数字书写于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上方,并按规定价率折合为金法郎,纪录于金额之下,并于金法郎数额之下用颜色笔加划粗线。 包裹之保价金额并应以阿拉伯数字书明于包裹联单或发递单上。 第 80 条 保价邮件之封面不得用银笔书写,所书姓名地址不完全或其重量、保价金额数字有涂改情事者,均不予收寄。 保价邮件应在邮局内经邮务人员会同检视后封装,并在封面上清晰注明该件连封皮重量。 第 81 条 保价邮件使用邮局特制封套或自备封套装寄者,应于封面规定位置盖用寄件人印章,背面缄封处用同样印章加盖火漆封志或保价封志。 保价邮件以箱匣装寄者,其箱匣应以坚固之木质、金属或塑胶制成,木质箱匣各面之厚度至少为八公厘。箱匣上下两面应黏贴白纸,备供书写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重量、保价金额及加盖邮务戳记、寄件人印章等。 箱匣并应以坚韧完整之绳索纵横捆扎,绳之两端结合处用火漆或保价封志固封,并于其上加盖寄件人与封面所盖之同式印章。 保价包裹非以箱匣装寄者,亦应照前项规定妥为封装并加封志。 第 82 条 保价邮件上之封志、邮票、邮务签条,应个别分贴,保留距离,邮票及邮务签条并不得骑贴于封套边缘之两面,其他非属邮务签条,不得黏附于保价邮件上。 第 83 条 寄往国外保价信函须经验关手续者,封面应加贴绿色报关签条,申报保价金额逾九一八.三○金法郎者,应另附报关单。 第 84 条 寄件人申报保价金额不得超过内装文件或物品之实值。但得仅保实值之一部分。 前项邮件保价金额,超过实际价值者,遇有损失不得请求补偿。 第 85 条 保价邮件经邮局发单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后,至多留存三十日,未于限期内到局领取者,依无法投递邮件之规定处理。 领取保价邮件时,应交回通知单,并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必要时,邮局得请其提供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