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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1-01
【法规编号】 428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邮政规则

[接上页]

  二层楼以上建筑物设置邮件收发处者,其邮件得交收发收领负责转交。
  
  二层楼以上建筑物仅设置受信箱者,其平常邮件均投入受信箱,挂号邮件及欠资邮件如收件人设有对讲机或电铃时,应请收件人下楼依按址投递方式领取或补付欠资,余均依招领规定办理。
  
  第 162 条
  
  报值包裹、保价邮件、代收货价邮件于寄到时,邮政机关通知收件人前来亲领或委讬他人代领。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总重量超过五公斤者,亦得通知收件人到邮局领取。
  
  前项邮件应纳货价、关税或其他费用者,俟纳清后,始行递交。
  
  第 163 条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员之邮件,得向其所属之机关或公司递交之。
  
  第 164 条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国或外国军舰之邮件,向该舰舰长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递交之。但外国军舰之邮件,未经指定收件地址者,依其领事之请求办理。
  
  第 165 条
  
  邮件遇收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其继承人或指定之代收人投递。但以邮政机关所得知者为限,并得请提供相当保证或证明。
  
  一收件人已死亡者。
  
  二收件人为工厂、矿场、公司、行号等机构已停闭者。
  
  三收件人为机关、学校、团体、已裁并或解散者。
  
  四收件人离开住址不能改寄者。
  
  前项第四款情形并得向收件人同居家属或户长投递。但报值邮件、保价邮件及投交收件人本人亲收之国际挂号函件,不在此列。
  
  第 166 条
  
  邮件书交机关、学校、团体、工厂、矿场、公司及行号等内之执事人、居住人或寄由其转交者,均以其机构为其收件地址。
  
  前项机构之分支机构与总机构设在同一处所时,其邮件得交与总机构。
  
  以其机构为收件地址者,邮件得交与机构内之接收邮件人员或处所。如接收邮件人员拒收各类挂号邮件时,通知收件人到邮局领取。
  
  第 167 条
  
  邮件之收件人遇有二人以上同一姓名、地址或同一姓名而同时要求领取者,邮政机关得加以审择,决定投交其中之一人。如无法审择,得征求各该关系人之同意,当场开拆决定之,邮件经开拆后,如仍不能确定者,应由会同开拆之关系人在封口加盖骑缝章后,将邮件退还原寄件人。
  
  第 168 条
  
  邮件之收件人姓名地址欠详或有错误者,得查明投递之。
  
  第 169 条
  
  寄交他人代收之邮件,得依收件人之请求,迳交本人。
  
  本人或代收人到邮政机关领取邮件,除收件人本人已另有请求外,邮件得递交先到之一人,必要时,并得请其为相当之保证或证明。
  
  前二项所称之代收人系指邮件上所书明之代收转交人。
  
  第 170 条
  
  各类挂号邮件应由收件人、代收人、继承人、代理人或同居家属盖章收领。附有回执者,并应在回执上盖章。
  
  收件人未携带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证明文件者,除报值邮件、保价邮件外,得签署全名收领,必要时,得抄录其身分证明文件名称及字号。收件人持用外国护照者,得以签名收领。必要时,抄录其护照字号及签发国名及机构名称。
  
  经按址投递而无法投交或依规定迳予招领之各类挂号邮件,经通知招领后,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依左列规定到指定之邮政机关领取之:
  
  一收件人亲自领取者,应交回招领邮件通知单,出示国民身分证或邮政机关认可之身分证件并加盖印章。如未携带印章者,除报值及保价邮件外,得签署全名代替盖章。
  
  二收件人委讬代人代领报值及保价邮件以外之挂号邮件者,应交验招领邮件通知单、收件人委讬书或印章,由代领人出示其国民身分证签名或盖章领取。
  
  三收件人委讬他人代领报值及保价邮件者,应交验招领邮件通知单、收件人委讬书,并由代领人出示其国民身分证及加盖代领人印章领取。
  
  四投交收件人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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