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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日高检控发字│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br / ┃ │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四│〔1988〕第4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条二、三款有关问题的答复│号 │ ┃ ┠─┼────────────┼──────┼──────────────────┨ ┃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1988年8月12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347条等 ┃ ┃ │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日高检研发字│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 ┃ │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1988〕第8 │ ┃ ┃ │法律的批复 │号 │ ┃ ┠─┼────────────┼──────┼──────────────────┨ ┃3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1988年12月1 │该批复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 ┃ │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日高检研发字│有规定 ┃ ┃ │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 │〔1988〕第10│ ┃ ┃ │(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 │号 │ ┃br / ┃ │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 │ ┃br / ┃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 │ ┃ ┃ │关规定的批复 │ │ ┃ ┠─┼────────────┼──────┼──────────────────┨ ┃3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1988年12月29│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 ┃ │察机关协同办案的通知 │日高检经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br / ┃ │ │〔1989〕第1 │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号 │ ┃ ┠─┼────────────┼──────┼──────────────────┨ ┃3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1989年4月12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 ┃ │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日高检研发字│规定 ┃ ┃ │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9〕第2 │ ┃ ┃ │ │号 │ ┃ ┠─┼────────────┼──────┼──────────────────┨ ┃3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认│1989年7月31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 │真地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日高检办发字│质,不再适用 ┃ ┃ │件的通知 │〔1989〕第18│ ┃ ┃ │ │号 │ ┃ ┠─┼────────────┼──────┼──────────────────┨ ┃3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89年11月30│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日〔89〕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br / ┃ │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发(法)字第│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 ┃ ┃ │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41号 │ ┃ ┃ │定》的通知 │ │ ┃ ┠─┼────────────┼──────┼──────────────────┨ ┃3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1989年12月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 ┃ │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日高检法发字│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 |